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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装修(大件)垃圾投放和管理规范(供参考)一、投放规范1、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产生的个人或单位应主动配合投放管理责任人,办理登记手续,并履行有偿清运装修垃圾的义务。2、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产生的个人或单位应将装修垃圾进行分拣并袋装化,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绿化树枝、有害垃圾等其他垃圾,并遵守定点定时投放要求。二、管理规范1、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及时落实与产生装修垃圾的业主、装修施工单位签订住宅装修管理三方协议。2、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堆放场所(点)或摆放专用回收箱区域,监督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产生的个人或单位分别放置,并落实装修垃圾分拣和袋装化。3、投放管理责任人应保持装修垃圾、大
2、件垃圾堆放场所(点)或摆放专用回收箱区域整洁,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扬尘污染。4、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做好小区作业线路和场地的保障,确保及时、安全、有序文明清运。5、监督投诉电话:(此项由街道补充)三、违反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设立及投放要求的处罚1、依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7)57号)的要求:第四十六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装修垃圾产生的个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2、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的要求: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违反本条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对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由城管执法部门移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投放方式及点位标识图示(供参考)固定堆放场所投放临时堆放点投放专用回收箱投放装修垃圾暂存区CONSTRUCTION&DEMOLITIONWASTE大件垃圾暂存区YBULKYWAS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