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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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善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合作发展基金的运行和管理,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推动形成联合社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共大善省委、大善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中共大善市委、大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社合作发展基金,是指由市社设立,以提取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为基础,统筹用于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为农服务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市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为农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公益性,不以

2、盈利为目的;坚持联合合作,上下联动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种方式规范使用,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第四条市社成立由市社领导担任组长,合作指导科、财务科、业务协调科、资产管理科、大善鑫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合作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o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合作发展基金的筹集,研究确定合作发展基金的支持方向、使用形式,协调推进、指导督促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合作指导科,具体牵头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筛选评审、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第五条市社合作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一)每年按不低于20%比例从本级

3、社有资产收益提取的部分;(二)各县(区)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自愿上缴的部分;(三)各级财政支持;(四)社会捐赠;(五)其他。第六条市社合作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市社合作发展基金银行账户未批准设立之前,市社授权委托大善鑫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合供销集团)在银行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做好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第七条市社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教育培训、品牌宣传、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等为农服务项目。市社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支持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市社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包括免息借款、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补助等。第九条对发展基础较好、具备一定还款能力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农

4、服务项目,且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可以采取免息借款方式。免息借款项目单笔借款一般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收取利息。第十条对已建成且发挥较好作用的为农服务项目,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直接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万元。第十一条对能够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为农服务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一般年贴息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不再贴息。第十二条对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市社定点帮扶县等地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项目,除免息借款、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外,也可以采取补助方式。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十三条市社合作发展基金以项目为载体进行申报。

5、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基金使用安排,每期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确定资金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要求。第十五条各县(区)级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审查,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初步筛选,并组织进行评审,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当年项目名单,报市社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第十七条对于自愿向市社合作发展基金上缴资金的县(区)级供销合作社组织申报的项目,市社合作发展基金应当优先支持,且项目支持总额原则上大于县(区)级供销合作社上缴资金额。对于项目运行过程规范、预期目标完成较好的县(区)级供销合作社,市社合作发展基金可以给予适当倾斜。第十八条鑫合供销集

6、团根据市社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的结果,按照市社合作发展基金使用方式,履行相关手续,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鑫合供销集团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采取实地调研、抽查、问卷等方式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估。第二十条鑫合供销集团应当做好免息借款催缴回收工作,加强项目风险管控,遇到逾期不还等情况的,应当向领导小组报告。合作指导科、财务科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协调督促项目所在县(区)级供销合作社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免息借款的催收。必要时,由鑫合供销集团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催收。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每批项目执行总额不超过2%的比例一次性从基金中提取管

7、理费,专项用于项目管理相关支出。具体提取比例由领导小组审定。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发展基金运行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评价,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市社理事会报告。第二十三条市社财务科、内审监督部门、监事会办公室、机关纪委根据各自职责,对市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资金使用方向、未达到预期目标、不能按期还款的,在整改完成和借款归还之前,取消所在县(区)基层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资格。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支持资金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县(区)级供销合作社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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