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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强化概算刚性约束,提高省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建设的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概算的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概算批复第三条概算由省发展改
2、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省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后批复。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批复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第四条概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第五条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复的概算不得突破。第六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七
3、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严格执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第八条经批复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批复概算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批复和监督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第十一条项目
4、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体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向施工图设计单位提出限额设计要求并在发包合同中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并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执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多家设计单位参与设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明确由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5、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符合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严控设计质量,避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原因发生超概算投资。第十三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复的概算,将限额设计纳入到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代建单位应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
6、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第十五条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第四章概算调整第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国家和省对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变更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批复的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第十八条申
7、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项目单位的项目调整概算申请文件;(二)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三)原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文件;(四)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六)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七)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A)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项目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建设期内因第十七条情形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审计机构审计后,报省政府同意,再按规定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申报,省发展改革委根
8、据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意见和省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的投资调整评审意见进行调整;未按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第二十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概算,可以使用预备费解决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在批复的总概算内自行调整,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第二十一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八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非
9、因第十七条规定的原因导致投资概算增加的,项目单位应自行承担超概部分费用。超过批复投资概算10%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的调整概算费用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未按规定程序批复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四条因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
10、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五条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第二十六条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
11、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省发展改革委商请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省发展改革委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工作,并视情况公开曝光。第二十七条因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省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由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概算的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概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此前我省有关概算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