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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2、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
3、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情节特别严重;(二)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三)包庇同案人员或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四)串供
4、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给调查制造困难的;(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六)在涉外、涉密活动中违纪的;(七)起组织、策划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违纪的;(八)已受过一次处分或一次违纪行为,再次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款(含两款)以上的;(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或法律规定应当从重的情形。第二章分则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的;传播内容反动、带有煽动性的网络消息或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的;通
5、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在学校进行*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第九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未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尚未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除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挑衅或以接触他人身体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对方轻微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策划、怂恿或召集他人打群架(3人以上),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群体打架事件,尚未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处分;(四)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替打架者
7、承担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对方轻微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威胁、恐吓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未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以劝架为名,参与打架者,按打架者论处.第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一条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活动,未构成犯罪及治安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二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或损
8、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及治安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一)偷窃、骗取公私财物作案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遂的,给予记过处分;偷盗既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的,与作案者同等处理;(四)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有抢夺、*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三条有涂改票据、证件、证明、学历、成绩单或冒充他人签字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一)由于过失损坏他
9、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故意损坏消防设施、交通标志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故意损坏文物或故意伤害受保护的动植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一)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在中午12:00至14:00和晚上22:00至第二天7:00擅自留滞异性或在异性宿舍滞留,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扰乱宿舍秩序,影响他人的学习、生活
10、,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在学生宿舍内违规使用高功率电器,焚烧杂物或使用明火照明者,私拉、乱拉电线或网线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明火或违规用电,引起火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在学生宿舍楼内饲养宠物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严重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一)故意损坏学院馆藏图书的、或以旧书偷换馆藏新书的、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或印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侮
11、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造谣、诬陷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五)妨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七)冒用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损失;(八)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八条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
12、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九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公共秩序,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恢复原状;(二)破坏草坪,攀折花木,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秩序,或乱扔废弃物或噪声干扰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一条恶意欠费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二条到无安全防护、无救生设备的场所游泳的(江、河、湖、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生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产生
13、的责任完全由学生本人承担。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学生外出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生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产生的责任完全由学生承担。第二十四条凡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一律视为旷课。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擅自离校1日按6学时计)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或教学、生产及毕业生实习擅离岗位(1日按6学时计),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二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
14、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二十六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二十七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限(一)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含记过),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对已调查清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有异议的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三)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党务工作部
15、、教学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7名,学生代表4名。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四)凡涉及考勤及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由教学工作部召集相关系依规定处理;凡在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的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召集相关系依规定处理。(五)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八条处理程序(一)初步处理1 .违纪事件发生后,知情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2 .职能部
16、门应做好疏导工作,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发展;3 .有关单位应及时保护现场,做好取证工作,保存相关资料。(二)组织调查1 .违纪事件发生后,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事件详细过程以及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2 .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到困难,请保卫部门配合调查。第二十九条处理的执行(一)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二)学院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
17、生谈话,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三)处分决定应视情况及时在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或亲属;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是否公布;(四)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查阅程序;处分决定书,处分登记表,申述审查结论应归入文书档案并视情况考虑是否归入个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归入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五)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给予学生的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留校察看期一般以12个月为限,受
18、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结束,但察看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送达之日起5日内离校,对执意不离校者,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学院可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七)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学生申诉(一)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其代理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向学院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由当事人、学院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二)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
19、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超过申诉时限而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在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有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期间对申诉人的原处理意见不停止执行,涉及考试成绩的,成绩计0分,原因按原处理意见备注。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在执行中,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XX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