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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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工商联、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

2、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2023年4月17日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推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4号)落实,筑牢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底线,现就加强我省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战略,立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特点和需求,以帮助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及时就业为工

3、作目标,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扩大就业岗位供给,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多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帮扶对象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退役军人。三、工作举措(一)组织开展职业培训1 .开展退役军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对接企业需求,依托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合理设置培训项目,组织有培训意愿且符合退役军人免费(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享受生活补助)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培训,按需开展“订单式

4、”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提高就业成功率。2 .各有关部门结合职能组织培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联合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助;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引导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和水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拿出不少于15%的培训名额组织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小个专党员教育培训(含经营、管理培训),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二)多途径拓宽就业渠道1 .开展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

5、人专场招聘活动,重点组织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针对性推荐就业岗位。2 .积极引导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在多部门联合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服务月“金秋招聘月等招聘活动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积极引导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并按职责做好岗位介绍、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荆楚老兵人才网“湖北公共招聘网“零工驿站等平台作用,支持和引导更多企业、退役军人通过平台登记招聘与求职信息,促进人力资源供需双方快速精准对接。3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战略合作签约单位、军创企业、

6、国有企业、百强民营企业、关爱退役军人协会成员单位等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面向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招聘。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4 .用好公益性岗位。对经过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三)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1 .加强创业扶持。支持有意愿和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的灵活经营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所,视情减免场地、管理、卫生等费用。地方政府投资开发的经营场所可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提供给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优先接纳符合条件的就

7、业困难退役军人。2 .鼓励灵活就业。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可合法合规发展各类特色小店、摊点商铺,进入电商零售、网约配送、供应链管理、出行服务等新业态就业,扩大经济收入来源,改善生活条件。(四)落实各项政策措施1 .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

8、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2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3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税收减免。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

9、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收。4 .创业贷款及财政贴息。退役军人在湖北省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退役军人创业贷优惠政策。5 .失业保险。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借助当地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力量,

10、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创新举措、加强引导、完善监管,纳入退役军人工作考核内容,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高效的帮扶服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开展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摸清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底数,建立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数据库和帮扶工作台账,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强化择业引导,组织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支持、协助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会商,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做好保密工作

11、的前提下,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年初向同级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提供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应定期共享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培训及就业、各类补贴申请及发放、税收减免、创办市场主体、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发放等信息,为针对性做好工作打下基础;建立退出工作机制,对已不符合就业帮扶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出就业帮扶范围。对不愿接受就业帮扶服务的,尊重其个人意愿。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退出帮扶范围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服务对象认定。(三)加大资金投入。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按规定用好稳就业保就业相关资金,支持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确保帮扶政策措施有效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公益基金、退役军人困难帮扶资金开展帮扶工作,积极扩大帮扶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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