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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贯彻落实XX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和XX大学适用于博士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认定原则和目录,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以第一作者、XX大学XX学院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通讯作者唯一)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或中文社会引文索引(CSSCl)收录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第三条博士研究生须以第一作者、XX大学XX学院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通讯作者唯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被SCI、EI和
2、ISTP收录1篇;或在XX大学适用于博士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认定原则和目录规定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第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须以第一作者、XX大学XX学院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通讯作者唯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被SCEEI和ISTP收录1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第五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以第一作者、XX大学XX学院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通讯作者唯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第六条研究生在XX省干旱生境作物学重点实验室完成硕士论文,可以“XX省干旱生境作物学重点实验室为第一作
3、者单位发表学术论文,但同时必须将XX大学XX学院作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第二署名单位,否则不能申请论文答辩。第七条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须提交发表论文出版物及其收录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本人,复印件留存学院备查。第八条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如论文尚未出版,须提交稿件录用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并须经导师签字注明“录用稿件确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XX大学XX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否则,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第九条凡以提交稿件录用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在论文发表后,导师须将论文刊物原件带到研究生秘书处登记。如在稿件录用通知书时间内未发表或发表后不符合以上
4、要求者,取消该生导师下一年的招生资格。第十条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以XX大学XX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排名博士在前三名,硕士为署名)申报专利并获授权,可不要求其发表学术论文。第十一条农业资源利用领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要求其发表学术论文:1、获地(厅)级三等奖及以上各类科技奖的限额内人员;2、主持(前2名)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项目,通过地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第十二条为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学院对博士研究生发表SCl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硕士研究生在XX大学适用于博士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认定原则和目录之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