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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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订本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若是病假,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从新生报到截止日起计算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

2、期。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身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经公共卫生与医疗中心审核,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患病者应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患病者短期内经治疗康复的,经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

3、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学习者,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提出入学申请。凡符合体检要求的,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即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报到日起一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在学生所在学院办理),以保持学籍。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必须缴清当学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缴费和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办理缓缴和请假手续,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擅自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家庭经

4、济困难学生携带有关证明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资助未到位又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时缴纳注册所需费用者,应办理缓缴手续。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费学生,不予注册。第二章学制与学分笫五条学生在校采用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学校规定本科专业基本学制(即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弹性学制为36年;两年制专升本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弹性学制为24年。休学时间(服兵役时间除外)计入修业年限。缩短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者需办理申请手续。超过最高修业年限者,不予注册。笫六条学分是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表明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度。学生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达到60分

5、、及格或合格以上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第七条学校采用绩点评估方法来评估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方法如下: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60课程绩点4.0-5.03.0-3.92.0-2.91.0-1.90五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优秀二95良好=85中等二75及格二65不及格=50课程绩点4.53.52.51.50两级制合格二75不合格=50课程绩点2.50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一课卷的学分乘以务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

6、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为该生该时期内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代表学生某一阶段某个时期乃至全学程的学习质量与水平,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作为评奖、选优、推荐、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及学籍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即:课程学分绩点二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y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第三章考勤与纪律第八条学生必须按照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各门课程和参加各个教育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第九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各个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制度。学校、学院和任课教师可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到课情

7、况进行检查。无故不参加者,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笫十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据XX海洋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1 .病假: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公共卫生与医疗中心审核认定或由学校公共卫生与医疗中心开具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超过一周,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

8、院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2 .事假:学生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3 .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部门证明并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请假。4 .临时性病假:由学生本人或班长向任课教师请假,必要时教师可令其缴验医生证明。续假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回校后须及时按请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负责补齐,并应补交所缺作业。笫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XX海洋学院学生考试守则,严禁考试违纪或作弊。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

9、的纪律处分,该课程须重学。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学业成绩表;补考、重学、重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登记,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笫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笫十五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执行。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即取得学分;不合格者需补考或重学,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学分。考试课程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成绩,可按五级制(优秀、良好

10、、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课可采用上述任一种记分制记分;部分课程也可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笫十六条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需重学:1 .该门课程旷课8学时及以上;2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航海类专业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0%及以上);3 .该门课程作业缺交1/3及以上;4 .该门课程实验缺做1/3及以上;5 .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填写XX海洋学院学生考核资格审查表,经课程所属学院(部、中心)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本次考核成绩为“旷考”,课程绩点

11、为0,取消补考机会,该课程须重学。笫十七条若因临时有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当在考前到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无故缺考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须重学。期末考试缓考,其成绩按缓考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原任课教师提供,由现阅卷教师综合记入期末总成绩。缓考课程的考核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补考时进行,缓考后不再安排该课程的补考。未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合格者则应当重学该课程或重新选课修读。课程补考原则上不办理缓考。1.临时急病者,应当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公共卫生与医疗中心审核认定或由学校公共卫

12、生与医疗中心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2 .因临时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3 .每学期缓考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第十八条学生每学期不合格的理论课程,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满40分者均可以补考一次,在开学前1周进行考试。未满40分者和补考不合格者,应当进行重学。重学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再次重学。学生在读期间同一门课程重学次数不限。实验、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得补考,应重学。第十九条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不得补考,应重学。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

13、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公共卫生与医疗中心审核认定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可向学校体育与军训教育部申请上保健课,保健课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笫二十条课程重学必须在每学期期中进行网上报名,开学第1周办理重学手续。全校性公共基础课若重学人数超过15人,可单独开设重学班;其他课程的重学由教务处安排跟班学习。未办理重学手续,擅自参加课程重学考核,成绩无效。第二十一条学生若对已修课程成绩(期末总评成绩260)不满意,可于开学后第二周内办理重考手续,原则上每学期重考课程限报3门。重考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重学和期末考试,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以最高成绩载入。笫二十二条因培

14、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或毕业学期前两学期(第六、七学期)无机会安排重学的理论课程,学校将视情况统一安排一次毕业前免听课重学考试。第二十三条学生根据评分标准对教师评分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查。申请复查者,于开学第1周向学院领取XX海洋学院学生考核成绩复查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课程归属单位复查。第五章免修、免听课和选课笫二十四条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在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末(大一第一学期课程可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凭准考证参加学期初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即可获

15、得学分。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多于2门。因转专业、年级变动、主辅修等原因,已修读课程学分低于新修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相应课程要求,学分之差在1个学分以内且成绩绩点达2.5及以上(成绩275分)的,则可填写XX海洋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于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课程所属学院(部、中心)教研室鉴定,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教务处同意,准予免修;若学分之差超过1个学分或成绩绩点小于2.5(成绩V75分)的,则需重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原则上不能替换必修课程。第二十五条对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如本人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可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填写XX海洋学院学生免听课申请表,向任课教师提

16、出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准全部免听或部分免听,但必须按时完成各类作业、实验,并参加考核。每学期免听课课程不得多于2门。重学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向重学课程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经同意后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方可参加考核。笫二十六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以及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军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笫二十七条学生选课以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班主任或导师的指导下,在学校教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在以下几个方面自主选择:1 .自主安排

17、学习进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班主任或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可变更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提前或延迟修读有关课程,原则上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得低于15学分,不得高于30学分;(1)成绩优良或准备提前毕业,且先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0的学生可以提前修读高于其所在年级的课程,按照学校提前修读课程的相关规定办理。(2)学生如因个人原因需要延迟修读当学期本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部分课程的,则可在开学一周内(或该课程开课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缓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2 .自主选择课程层次:学生可选择比本专业设定层次更高的课程,但不能选择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层次的课程;3 .自主选修课程:学生

18、可自主选修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开出的专业方向课、专业选修课和全校性的通识教育选修课,也可跨专业选修课程;4 .自主选择教师:同一门课程,学生选课时可自主选择教师。第二十八条学生选课首先必须保证必修课,在选满所开必修课后,方能选修专业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修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学分,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第二十九条选修课学生人数须达到规定人数,方能开课。专业选修课选修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少于20人。若有特殊情况,由教学单位提出意见,交教务处批准后执行。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笫三十条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许补

19、、改、退选。任课教师也不得自行接受学生选课或退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补、改、退课,须于开学第3周填写XX海洋学院学生补、改、退课申请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未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正常的教学环节和考核,计入选课学分,该课以零分计。.第三十一条学生未参加选课报名,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核;即使参加考核,成绩也无效。笫三十二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实行创新创业教育学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设计创作和文体活动。若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其成果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可申请免去相关课程或环节的学习,并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具体按照XX海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

20、管理办法执行。笫三十三条学有余力的学生经申请、批准,可从第三学期起,在学习本专业的同时攻读辅修专业,获得规定学分即可获得相应辅修证书。第六章学业警示与进程调整第三十四条学习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留降级,于每学年开学后第一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只能留降级两次。留降级学生对合格及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每学期补考结束后,不合格课程累计达12学分及以上者,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每学期办理一次,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开学两周内统计出给予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签发“学业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并报

21、教务处备案。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其学籍不做异动,仍保留在原年级班级。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调整学生学习进程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1.至下一学年开学前补考结束,补考或重学后不合格课程累计达16学分及以上者;2,至毕业环节阶段(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补考结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按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累计有20学分未能获得者。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七条学生经过测试和业绩证明其确有专长,或者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其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和需要,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具体程序以及转专业后的管理按照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

22、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笫三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转学一次。笫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1 .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者;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3 .定向、委培和单列计划招生者;4 .专升本者;5 .三年级及以上者;6 .从外校转入者;7 .应予退学者;8 .无正当理由者。第四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学,应当在

23、学期末前2周提出申请,学校统一在开学第1周办理审批手续。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笫四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1 .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经公共卫生与医疗中心或心理教育中心审核认定,需停课休养、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2 .根据考勤统计,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1/3及以上者;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原因可经学校批准续休,但修读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

24、得超过最高修业年限,超过最高修业年限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军,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笫四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恢复健康证明,并经公共卫生与医疗中心或有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2 .休学创业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3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XX海洋学院学生学籍异动报告单,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4 .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在规定期限内,应持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复学手

25、续。5 .复学学生按照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该专业相应年级没有招生,则可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转入本校相近专业学习。笫四十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九章退学与跟班试读笫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期开学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2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经学校公共卫生与医疗中心复查,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3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4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5 .在籍时间超过最高修业年限者(服兵役除外);6

26、.因伤、病或其它原因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1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及以上者;7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第四十八条因第三十六条原因需要调整学习进程的学生,若如无下一年级学生,可申请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年。申请试读应在开学后三周内办理,其程序是: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关费用后,凭缴费单据办理试读手续,获得试读资格。试读期满若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仍然达到16学分及以上,一律给予退学处理。笫四十九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须填写XX海洋学院学生学籍异动报告单,并由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及通知学

27、生家长,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笫五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 .退学学生应当在文件下发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2 .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员领回。第五十一条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家庭户籍发生变化的,须开具户籍变化后户籍管理机构的证明。第十章毕结业、结业、肄业与学位笫五十二条学生毕业时应认真接受毕业教育和完成毕业鉴定。毕业鉴定先由学生作自我总结,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等方面。班主任对其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等各方面表现做出相应鉴定,然后报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五十三条学生修

28、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并修满规定的学分,且通过毕业鉴定,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五十四条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尚有课程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笫五十五条因毕业时尚未终止留校察看原因结业者,可在结业后1年内,凭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换发毕业证书。第五十六条因成绩原因结业者,就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申请返校参加免听课重学考核。在结业后1年内,根据学校安排参加考核。合格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逾期不申请免听课重学考核者、考核违纪者或考核仍不合格者,则永久结业

29、。第五十七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学业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具体按照学校关于提前毕业与延长修业年限的实施细执行。第五十八条学生学满1年及以上中途退学的,在办理好离校手续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生学习未满1年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笫五十九条对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六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笫六十一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毕(结)业信息,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第六十二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的入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学校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笫六十三条毕(结)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填写XX海洋学院证(明)书申请表,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从2014级学生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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