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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乐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下同)勘察设计活动中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
2、对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以动态化、数量化的方式核定其信用分值,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的活动。第三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本级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具体实施。第四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均应在“乐山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以下简称为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勘察设计企业诚信申报、现场采集和相关部门定期推送采集相结合的方式。第八条企业诚信申报的相关信用信息因申报不及时造成信用信息评价
4、期限缩短或超期作废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第九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协助、配合开展信用信息现场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第三章信用评价及应用第十条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一)基本信息是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勘察设计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等信息。(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获奖、表彰、社会贡献等行为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行为信息。第十一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信用评价得分二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各组成部分分值计算如下:(一)基本信息分。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分为80分,从企业首次提交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完善初始资料并通过公示后生效。(二)良好行为信息分。以良好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加分计入,最高20分,具体加分标准详见乐山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加分标准(附件1)。(三)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具体扣
6、分标准详见乐山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扣分标准(附件2)。第十二条系统将根据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具体办法如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A级(85分及以上)、B级(70-85分,含70分)、C级(60-70分,含60分)、D级(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第十三条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资质核查不合格撤销或撤回资质的、因勘察设计问题引发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企业。第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得分
7、和信用等级作为资质动态监管、创优评先、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予以差别化监管。对A级企业在表彰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并可适当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对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对C级及以下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列为动态核查重点对象,并加大对其承揽工程项目的日常检查频次,且不对其受到的各类表彰奖励进行信用加分。对D级企业实施惩戒措施,在评价期限内不得在乐山市范围内新承揽业务。第十五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和设计招标确定中标人时,应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作为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其它方式确定勘察和设计单位的,应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标因素。第十六条信用信息
8、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第四章信用异议、更改和修复第十七条企业登记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对已签字确认的现场信用信息项目扣分等)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异议人应及时提供书面材料(提供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至信息采集单位进行申请。第十八条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属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通过信用系统填报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信用系统同意后方可更改:(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勘察
9、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二)同一事件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勘察设计企业信息需更改的。经批准更改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第十九条因被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等而被评定为信用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修复申请,系统自动重新评定并发布其信用等级。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当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当日之前60个自然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10、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乐山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加分标准2、乐山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扣分标准附件1乐山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加分标准序号评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评价期限采集单位证明材料1.1L基本信息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二)企业资质信息;(三)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四)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80分。80企业存续
11、期内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企业资质证书等信息2.12.勘察设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奖项(在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获得各种奖项和表彰的;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分。)1.获得国际或国家级奖项的每个加6分;获得住建部、四川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4分/次;获得四川省住建厅、乐山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2分/次;获得市住建局和区县政府表彰的加1分/次。6自奖项认定材料发布之日起36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表彰文件原件扫描件2.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乐山市勘察设计科技协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每个表彰项目分别加4/3/2分(若奖项分一等、二等、三等,自奖项认定材料发布之日起12个月序号评价分类
12、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评价期限采集单位证明材料分别乘以系数l080.6)o2.2行业发展研究勘察设计企业非盈利性参与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课题、政策、行业标准制定等任务。1分/次(最高3分)。3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成果材料、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材料2.3采用BIM技术设计企业在乐项目采用BIM技术进行设计并将结果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的加2分,在5-10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建筑或在12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的加1.5分,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
13、平方米)的住宅建筑或在0.5万平方米以上(含0.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的加1分,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筑或0.5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的加0.5分。2自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材料2.4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设计企业在乐项目获得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每个项目分别加2/3/4分(最高4分)。4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材料序号评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分值评价期限采集单位证明材料2.5入选为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家库成员的。所在勘察设计企业可获得0.5分/人/次的加分(最高2分)。2自列为专家库之日起至移除专家库之日
14、止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专家聘书原件扫描件2.6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急难任务或提供技术支持的。所在勘察设计企业可获得1分/次的加分(最高3分)。3自提供支持之日起12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附件2乐山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扣分标准序号评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采集单位1.1L资质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6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6分/次1.3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6分/次1.4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
15、接业务的。6分/次1.5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6分/次1.6市外入嘉勘察设计企业在入嘉登记有效期外从事建筑活动的。3分/次2.12.工程招投标类不良行为信息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6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2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6分/次2.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4分/次2.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分/次2
16、.5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内容的合同,或者存在阴阳合同的。6分/次2.6配合招投标单位隐藏设计要素扰乱招投标市场的。4分/次2.7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4分/次2.8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分/次2.9中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条款,以超出招标文件内容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4分/次3.13.项目管理类不良行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6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序号评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采集单位3.2为信息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6分/次部门
17、3.3项目完成后,勘察设计文件不归档保存的。2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3.4工程有关文件签字、盖章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2分/次3.5不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参加工程验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4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3.6以欺骗手段,擅自提高设计标准,抬高工程造价获取不当利益的。6分/次3.7不履行质量相关责任,不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质量投诉处理。4分/次3.8违反职业操守,为相关单位提供虚假勘察设计证明资料。6分/次4.14.质量安全类不良行为信息勘察单位现场作业前未提前报告的。6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纲要(方案)不符合技术
18、管理规定的。1分/次4.2未按照勘察纲要(方案)进行作业的。3分/次4.3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1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4.4勘察项目现场见证情况评级为差(不合格)(V60分)的。2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4.5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4分/次4.6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6分/次4.7设计单位擅自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4分/次4.8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4分/次序号评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采集单位4.9设计单位未按照
19、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或超限审查意见进行设计的。4分/次4.10设计单位未按相关政策管理规定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设计的。4分/次4.11利用设计变更篡改设计指标,降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标准的。4分/次4.12设计图纸未按合同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深度的。3分/次4.1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6分/次4.14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4分/次4.15设计单位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的。4分/次4.16不按照设计图纸管理要求,不进行专项说明和填写真实相关数据结论。2分/次生效之日起6个月4.17指定建筑材料或建筑
20、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4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4.18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4分/次4.19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发现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0.1分/条次4.20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3分/条次4.2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时发现存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问题。0.05分/条次4.22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条款按期履约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勘
21、察设计单位无故拒绝参加施工验槽的。3分/次序号评价分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采集单位4.23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勘察现场作业,技术审查和技术交底,地基分部工程等环节未参加的。2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4.24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技术审查(含初步设计审查和抗震专项审查)和技术交底,地基分部工程、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节能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等环节未参加(同时未出具项目负责人委托书的)。2分/次4.25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6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4.26不按规范要求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2分/次5.15.动态核查动态核查存在问题,暂停受理在嘉勘察设计业务的。4分/次
22、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2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约谈企业法人的。3分/次5.3动态核查存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2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5.4动态核查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无责任人签字、盖章(注册师),或签字不全,或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1分/次6.16.其他类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不实的。2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2企业未在基本信息如人员、地址等发生变更后的30日内及时申报的。2分/次6.3参与我市项目的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在信用系统中登记的。0.5分/人次6.4工程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2分/次序号评价分
23、类评价项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采集单位6.5因勘察设计不合规导致信访投诉或群体性维权事件的。一般性投诉1分/次;引起群体性维权事件3分/次一般性投诉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引起群体维权事件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6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企业质量服务评价为不满意的。1分/项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7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分/次6.8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4分/次6.9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2分/次6.10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3分/次6.11未将工程勘察信息、勘察项目现场相关信息、勘察作业成果按照时限要求,上传勘察设计科技管理信息平台。2分/次6.12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司法机关或乐山市其他市级监督部门处罚的。2分/次6.1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勘察设计质量文件抽查检查,以强条数量计。0.5分/条6.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消防设计质量文件抽查检查,以强条数量计。0.5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