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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市实施方案为推动我省国家试点县市稳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结合当前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目的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对推进我省“四化两型”社会发展,加快教育强省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政府主导、试点
2、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二、实施范围我省37个国家连片扶贫特殊困难地区县(不含县城)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含民办学校)纳入营养改善计划范围,分别是:茶陵县、炎陵县、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县、武冈市、石门县、慈利县、桑植县、安化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新化县、涟源市、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淑浦县、会同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靖州县、通道县、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三、营养改善方式(一)供餐模式。主要采
3、取学校食堂供餐、向社会餐饮企业(供应商)购餐或托餐方式改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状况。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严禁从事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托餐业务。建立供餐退出机制,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实行退出制度。(二)供餐内容。试点县市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卫生、营养、可口的要求,因地制宜确定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等。供餐食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标
4、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卫生。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各试点县市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质量。(三)供餐指导。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成立青少年营养指导专家组,制定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指导试点县市和学校科学合理供餐。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各试点县市要确定不少于30%的农村中小学校作为学生营养状况监测点,每年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各试点县市和学校要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每餐营养摄入量,提高学生营养水平。各试点县市和学
5、校要加强营养健康教育,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四、主要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成立由李友志副省长任组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简称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二)明确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
6、工负责,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成立各级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1、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试点工作,安排资金使用,改善就餐条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和督促市、县两级政府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按要求向试点地区和学校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县级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地选择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本地区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
7、全负总责。2、教育部门要把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对学校食堂管理和食堂食品安全督查以及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检查。3、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4、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5、物价部门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费用减免政策;要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乱收费行为。6、农业部门
8、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7、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处理消费投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8、质监部门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9、卫生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调查处理,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指导意见。1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制定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培训方
9、案和教材,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经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11、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对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12、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学生食堂建设的技术指导,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校舍改造建设规费有关减免政策。1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农村学校新建、扩建学生食堂建设用地以及有关土地优惠政策。15、宣传部门对社会舆论进行积极正面的引
10、导,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16、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17、学校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落实。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18、学生家长要切实履行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有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11、,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卫生习惯等养成教育。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学生,学生家长应及时告知学校,并做好防范工作。(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1、制定XX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标准、管理要求等。2、制定XX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从食品采购、质量检查、食品储存、食品加工、食品留样等方面强化管理措施,保障食品安全。3、制定XX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企业招投标办法,明确供餐企业的准入条件、准入程序、退出机制、日常监督管理措施。4、制定XX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个人)托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2、明确托餐机构筛选条件、准入标准、设施设备、从业人员、食品采购、操作运行、安全应急处理、成本核算、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要求。5、制定XX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籍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依托全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四)严格规范管理。1、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完善学生食堂管理责任制。试点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食堂规范管理作为考核学校的重要指标。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建立校园食品安
13、全保障岗位责任制,强化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分餐、就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包括临时性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要持证上岗,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有关法规要求和行业规范。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
14、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2、加强供餐企业管理。县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规定的准入条件,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供餐企业,应与中标供餐企业签订学校学生供餐委托经营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饮食卫生、质量、价格等要求。各相关部门及学校应加强对供餐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监督企业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对供餐企业违法违规和违反供餐合同的行为,学校要及时上报县级学生营养办,停止其供餐资格,将其清退出供餐名单;触犯法律的,依法严肃查处。3、加强托餐家庭(个人)管理。学校应按规定对托餐家庭(个人)进行认真筛选,通过综合评价
15、确认其达到营养改善计划规定标准和要求,经膳食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审批,并在当地媒体或公共场所公示。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托餐家庭(个人)三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托餐家庭(个人)应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办齐有关手续后方可提供托餐服务。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分工负责,加强对托餐家庭(个人)的指导和监督,因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辖区内托餐家庭(个人)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对托餐家庭(个人)违法违规和违反供餐协议的行为,学校要及时制止并上报县级学生营养办,取
16、消其供餐资质,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严肃处理。(五)加强学校食堂建设。1、改善学生食堂基础设施条件。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统筹结合初中工程、校安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及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等工程项目资金,将试点地区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列入重点建设内容。各试点县市负责根据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科学合理编制食堂建设规划,将新建与改扩建相结合,分年度推进食堂建设,并逐步完善饮水设施、厨具、餐具等配套设施设备,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2、落实农村中小学食堂建设优惠政策。为降低农村中小学食堂建设成本,农
17、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项目享受初中工程、校安工程建设优惠政策。要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55号)精神,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对全省农村中小学食堂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利用测绘成果和成图资料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白蚁预防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排污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城市公用设施附加、价格调节基金、教育费附
18、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主要包括:用地管理费、土地评估费、土地交易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新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审核和检测费。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有关部门要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建立农村中小学食堂建设工作“绿色通道”,行政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凡涉及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组织等工作,由县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协调有关部门从快办理。(六)强化食品质量与安全。1、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
19、管理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向市州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和教学秩序稳定。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各试点县市要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组织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安排所辖学校分期分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条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暂缓实施营养改善计划。3、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针对营养改善计划所需食品及原辅材
20、料的采购招投标、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粗加工、烹调加工、分餐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和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4、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逐级逐校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
21、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5、加强食品安全培训。试点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
22、督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各地应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与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市州、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宣传科学营养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营养改善计划深入人心,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学校也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家长和学生深刻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