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民政领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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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民政领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决守好安全生产底线,着力提升我市民政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制定印发以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强化落实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局各科室行业监管责任,在全市民政领域常态化排查整治重大隐患,不断巩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成效,实现重大隐患从发现、整治到销号,全流程闭环管理,构建重大隐患防控体系,提升全市民政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二、判定标准和整治清零重点(一)判定标准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包

2、括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以上标准、规范、方法统称判定标准,如标准有更新,适用于最新版本。(二)整治清零重点1.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养老机构违反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未落实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要求,未做好安全防护的重大隐患情形。2 .消防安全领域。全市民政领域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直接判定要素或综合判定要素所列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形。3 .房屋工程领域。全市民政领域房屋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管理类以及基坑工程、模板工程等现场类重大隐患。燃气、特种设备等其他需重点整治清零的重大隐患。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即日起

3、至2023年12月底,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常态化开展。(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结合实际,制定民政领域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工作方案,推进工作深入开展。广泛动员部署,组织民政领域开展判定标准的安全宣传培训,帮助民政领域各单位熟悉判定标准,理解行动意义,增强工作主动,落实主体责任。(二)全面开展阶段(3月至10月)。一是组织民政领域各单位全面自查。民政服务机构全面对照判定标准进行自查自纠,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主动上报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市民政局;结合重大隐患整改要求,认真细致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严格落实隐患整改责任,确保重大隐患及时消除,整改闭环。二是市民政局、各区镇街道民政部门结合各类专项整治、

4、治理行动、执法检查等组织对所属民政领域各单位开展常态化排查,对不放心的点位和重点岗位部位加密巡查频次,防范重大风险管控不到位构成重大隐患。(三)总结提升阶段(11月至12月)。市民政局、各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对重大隐患动态清零行动情况进行“回头看”,总结分析行动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联动工作机制,建立重大隐患动态清零长效机制。四、保障措施(一)全市民政服务机构落实“五个必须”1.必须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市民政服务机构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提高思想认识,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自查的范围、频次、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主动上报所在区镇(

5、街道)民政部门和市民政局,上传至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4 .必须运用动态思维查治重大隐患。围绕“人、机、料、法、环”等构成重大隐患的动态因素,加强对人员行为观察、设备设施、环境变更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迅速落实整改措施;同时举一反三,开展类比性自查。针对燃气、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隐患要做到立查立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严格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确保隐患整改闭环。5 .必须落实全员隐患动态整改责任。落实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个人、机构重大隐患排查、整改闭环责任,制定考核措施与绩效挂钩。6 .必须落实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

6、员工对民政领域重大隐患内容、表现形式、整改措施开展针对性专项培训,提高安全认识,提升安全能力,防范员工操作不当、管控不到位,导致风险隐患变成重大隐患,进而造成事故发生。5,必须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多种管理手段,加强安全预警监测监控,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二)全市民政部门坚持“四个结合”1.常态排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各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将重大隐患动态清零行动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开展,对于发现的重大隐患,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强制措施;将重大隐患及时报市民政局。同时,在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针对民政领域集中开展拉网式排查

7、,确保重点时段安全稳定。7 .销号验收与回头看检查相结合。各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督促重大隐患单位按标准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将重大隐患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在重大隐患场所、部位安装移动监控,整改情况纳入监控范围,持续跟踪督促,直至完成整改闭环。同时,定期对已整改的重大隐患开展“回头看”检查,严防隐患回潮、问题回弹。8 .严格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各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将重大隐患动态清零行动列入重点执法事项;民政服务机构不主动上报重大隐患或检查发现反复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排查上报重大隐患的民政服务机构,应当靠前服务,指导制

8、定隐患整改方案,帮助解决消除重大隐患。9 .专业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各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建立建强安全生产专业监管力量,引入专家库、第三方机构等技术服务资源,对重大隐患的发现、整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同时,要畅通线上和线下举报渠道,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员工举报重大隐患;发动全社会参与,对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报的重大隐患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全市民政领域内重大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闭环或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民政局组织约谈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并组织进行通报。五、工作要求(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

9、强化制度执行,严格落实重大隐患动态清零行动主体责任。要结合实际,制定属地、行业领域和机构重大隐患动态清零方案,认真组织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站位,加强监管执法和督促指导,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工作措施落地见效,提升工作质效。(二)强化协同联动。各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把重大隐患动态清零行动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协调联动相关行业部门,统筹扎实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广属地和行业领域内优秀民政服务机构的典型经验做法,定期曝光重大隐患整治失信行为;引

10、导民政服务机构建立主动发现、整治和销号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参与重大隐患动态清零行动的良好氛围。附件:L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2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3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

11、验、参考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可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技术依据。Ol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0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12、适用于本文件。GB/T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A7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03术语和定义GB/T5907、GB13690、GB50016、GB50074、GB50084、GB50116、GB50156、

13、GB50222、GB509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重大火灾隐患majorfirepotential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3.2公共娱乐场所PIaCeofpublicamusement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3.3公众聚集场所PUbliCgather

14、ingplace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3.4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occupancy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3.5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PIaCeofflammableandexplosivematerial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和装置、库房、储罐(区)、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储存(储配)站

15、、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3. 6重要场所importantplace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的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和电信建筑,大、中型发电厂(站)、IlOkV及以上的变配电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国家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与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等。04判定原则和程序3.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3.2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下列程序:a)现场检查: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b)集体讨论:组织对火灾隐

16、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c)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结论性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3.3 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3.4 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05判定方法5.1一般要求5.1.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按照第4章规定的判定原则和程序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方法或综合判定方法。5.L2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应为不能

17、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素。5.1.3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b)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c)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5.2 直接判定5. 2.1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见第6章。52.2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6. 2.3不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按5.3的规定进行综合判定。5.3 综合判定5. 3.1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见第7章。6. 3.2采用综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a)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b)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

18、在第7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数量;C)按第4章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照5.3.3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d)对照5.L3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7. 3.3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人员密集场所存在7.3.7.3.9和7.5、7.9.3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含本数,下同);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7.Lr7.L3、7.45和7.4.6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d)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5.3.4发现存在第7章以外的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

19、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技术论证专家组可视情节轻重,结合5.3.3做出综合判定。06直接判定要素6.1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6.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6. 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6.4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6.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

20、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o6.6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6.8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6.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6.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

21、的A级。07综合判定要素7. 1总平面布置8. 1.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9. 1.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7.L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的规定。7.1.4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7.2防火分隔7. 2.1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

22、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o8. 2.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o9. 2.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7.3 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1. 3.1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7. 3.2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8. 3.3除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9. 3.4按国

23、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10. 3.5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o11. 3.6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o12. 3.7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o1

24、3. .8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14. .9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15. 3.10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73.11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16. 3.12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7.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7.4.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7.4.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7.4.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25、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7.4.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4.5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7.4.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7.5防烟排烟设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7.6消防供电7.6.1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7.6.2消防用电设备未按

26、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7.6.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7.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1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2 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1.1.3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7.8 消防安全管理7. 8.1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8. 8.2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冈。7.9 其他7

27、.9.1 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7.9.2 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1. 9.3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7. 9.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8. 9.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

28、材料装修、装饰。参考文献1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3 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4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建标1522011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

29、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

3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

31、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第七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

32、人为拆除破坏;(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第八条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

33、破坏;(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第九条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二)单幅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第十条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一条有限空

34、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第十二条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三条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第十四条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五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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