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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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收部门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收费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优化政策运行机制、扩大政策效果,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已经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成效、存在的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核查和分析研究,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分为常规评估和专项评估。常规评估是指对执收部门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情

2、况调查、问题核实、听取建议、反馈意见的行为。专项评估是指对某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目标实现情况、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维持、调整、废止等意见的行为。第四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或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实施评估,适用本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一般由收费政策制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组织评估,也可以邀请第三方开展评估或参与政策评估工作。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公正、效率

3、原则;(四)统筹兼顾原则。第六条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应当作为评估对象:(一)实施有效期满或实施时间五年以上的;(二)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三)涉及面较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的;(四)矛盾集中、投诉较多的;(五)引发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六)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评估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第七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工作的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评估计划,商省财政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确定。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对下级政府或者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进行评估的,下级

4、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总体效果情况。重点评价政策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政策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文件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评价及反映情况;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建议。(二)合法性情况。重点评价政策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三)合理性情况。重点评价政策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合理、可行,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四)可操作性情况。重点是评价政策措施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以及是否引发

5、了新问题。(五)公平竞争情况。重点评估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是否出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第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通告评估事项。向被执收单位发送公函,告知评估内容、程序、时间及其他要求。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评估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通过必要的方式部署评估工作。(二)成本调查。对需要成本调查的收费政策,应当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定调价成本调查的规定执行。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组织开展成本监审。(三)实地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有效方式收集评估资料。座谈或者走访对象至少应当包括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6、、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消费者和收费单位。其中消费者应当有不同消费能力和消费层次的代表,收费单位应当与政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四)评估分析。召开评估分析会,评估会应当邀请、消费者、收费单位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参加评估会。(五)其他有关规定。第十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评估内容分析;(三)评估结论及建议;(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一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结论及建议应当作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政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依据评估结论及建

7、议废止或者调整相关政策的,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由价格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成立评估小组组织开展。对专业性较强的收费政策评估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实施评估。评估小组一般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的业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以及财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代表组成,也可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消费者、收费单位等代表参加。第十三条评估小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具体工作分工、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二)组织实施评估活动。按照第八条

8、规定履行评估程序;(三)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需经评估小组成员签名、组长签定后提交价格主管部门;(四)整理归档评估资料。评估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建档,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档案管理规定送交归档。第十四条评估小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认真审阅评估过程中获取或者制作的各类信息,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评估活动,全面收集评估参考信息;(二)按时出席评估会,客观、公正地发表评估意见并对意见负责;(三)认真审阅评估会笔录、评估报告并签名确认;(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评估工作纪律。第十五条评估小组违反评估程序或者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成员违反评估规定,评估成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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