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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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29日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本市电网建设,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要,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网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

2、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电网建设。市、区政府和相关管委会应当把电网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体系,优先落实建设条件,确保电网建设稳步推进。各区政府和相关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内电网建设推进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组织协调推进本辖区内的电网建设。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交通、生态环境、房屋管理、卫生健康、绿化市容、水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电网企业责任)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落实电网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电力、生态环境、水保、消防、卫生等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电源项目与配套电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要求,

3、依法组织实施电源项目的接入系统建设。第五条(电网建设规划)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其他市级专项规划相协调,与国家电网规划相衔接。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结合电网建设规划,对必须进行规划控制的变电站(包括进站通道)、输电线路通道(包括电力架空线走廊和电缆通道)等设施用地划定规划控制界线,明确相关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供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通道。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电网建设规划。第六条(电网建设年度计划)市发展改

4、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作为电网企业实施电网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工作依据。列入年度计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由规划资源、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市、区分工,统筹落实电网项目建设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安置房源、水系占补平衡、林地占补平衡、绿地占补平衡、工程渣土消纳等资源性指标。按照规定程序,将22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列入市重大工程计划,110千伏、35千伏及配电网升级改造专项工程等电网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列入区重大工程计划,并依法适用本市相关支持政策。市、区重大工程电力接入配套项目与主体项目依法适用本市相同支持政策。第七条(项目核准)依法应当报国

5、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核准手续;依法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管委会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办理申请核准手续。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配电网升级改造项目、用户接入工程配套公共电网项目等具备条件的,可简化核准程序。在输电线路通道或者变电站站址范围内实施现有输变电设施增容或者改建、扩建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可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加快电网项目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部门简化、优化电网建设有关程序,加快电网项目建设。第八条(预留电力线路通道)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应当结合电网建设

6、规划,预留输电线路通道,其建设资金来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在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结构中预留电力线路通道的,电网企业可在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和项目审批过程中提出论证建议。预留通道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或者容量在现行行业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组织开展技术方案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审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准相关电网建设项目的依据。电力排管等电力通道建设,具备条件的原则上按照电网建设规划最终规模一次建成,避免重复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协商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按照“

7、规划建设在先的项目优先,且确保安全”的原则协调解决。第九条(电网建设集约用地和要素保障)电网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林地、绿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鼓励变电站与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结合建设,并进行相关可行性论证。经论证可行的,相关电网企业应当支持结合建设,结合建设变电站的土建部分,原则上按照地上变电站的标准由变电站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投资费用;相关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规划用地、消防、环评、水保等工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对列入市、区重大工程建设计划的电网项目,规划资源部门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独立选址的户内式地上变

8、电站,受占地面积限制难以就地安排绿化建设的,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支持相关电网企业统筹安排绿化建设。电网建设使用土地需要办理征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房屋征收等手续的,应当在属地政府协助下依法办理,充分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电网企业可商请属地政府协助对列入电网建设年度计划的拟建变电站用地,提前进行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储备等工作。对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明确需配套建设配电站、开关站的,应当征询属地电力管理部门意见,并将其提出的相关建设、维护等管理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第十条(电力架空线建设)新建电力架空线(包括杆、塔基础)不实行征地,电网企业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对杆、塔基础范围的土

9、地权利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区或者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偿、后使用”的原则,组织土地所有权人签署协议,协调做好经济补偿工作,并切实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电网企业应当凭项目核准文件、规划资源部门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委托区政府或者乡镇政府开展经济补偿工作的协议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地政府主张对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垂直投影范围内符合安全距离等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协议置换的,由属地政府负责做好协议置换工作,协议置换费由属地政府承担三分之二、电网企业承担三分之O第十一条(电力架空线入地)区政府和相关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和本辖区架

10、空线入地建设计划,协调落实配电站、开关站等站址的用地相关手续和道路修复、水系占补、绿化补种等事宜。对于电网基建工程,除明确不得新建架空线区域外,属地政府要求将新建架空线路建设方式改为电缆敷设的,应当按照“谁主张、谁出资”的原则落实投资差额。本市有关部门或者区政府提出其他电力架空线入地需求的,应当在论证可行性并落实资金后,向市有关部门提出规划调整建议,经市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交通、公安部门申报电力架空线入地道路占道、开挖需求;交通会同公安部门在统筹制定综合掘路计划时,应当合理安排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掘路计划,优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审批工作。第十二条(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企业应

11、当通过充分优化电网构架、加强源网规划建设衔接,提高电网调节能力,提升电网对大规模、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电源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合接入电网,保障电网安全,不得私自违规并网。第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为全面提升本市“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共同推进电力接入、电力迁改工程实施。电力接入、电力迁改工程主体项目政府立项文件可作为有关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工作依据。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电力接入工程前期工作,协助迁改主张方落实开工条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第十四条(加强宣传)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电

12、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网建设的氛围。第十五条(依法实施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实施电网建设。对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或者电网项目建设未能满足国家及本市生态环境、消防、卫生等标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责令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禁止危害电网建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危害电网建设的行为。有下列危害电网建设的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规划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二)破坏、封堵电网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三)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四)涂改、移动、拆除、毁损电网建设测量标桩或者其他标识;(五)其他阻扰、破坏电网设施建设的行为。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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