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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粽子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给员工发粽子或者对外赠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税价格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所谓公允价值,自制的还是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原则,就是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外购的,由于粽子购进就发了,价格不会发生剧烈波动,实际上就是购进时的价格。对于外购的视同销售,很多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容易忘记调整纳税申报表,因为外购的在增值税方面不做视同销售。忘记做视同销售调整,不会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税务局一般不会追究,但是企业方面损失了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扣除基数,可能会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企业给员工发粽子,属于福利支出,因此需要与其他职工福利费一起,受14%比例的限制,如果超标,也是要做纳税调整的。企业给客户或消费者赠送粽子,会计上做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税务上视同销售,同时费用也是要受比例限制的。企业扶贫捐赠,会计上做营业外支出,税务上视同销售,并且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全额在税前扣除。企业公益捐赠,会计上做营业外支出,税务上视同销售,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