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2023年6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3号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设,加强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
2、。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六条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报告,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第七条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
3、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第八条中央企业法务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案件应对,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第九条中央企业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与法务管理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
4、、监督问责等内容。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同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
5、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每
6、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二)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涉及中
7、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采取的措施;(四)下一步工作安排。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所属单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
8、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选聘方式,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根据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果、资信状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第三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综
9、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明确条件和标准,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第三十五条中央企业对有关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第三十七条强案件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附则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国资委令第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