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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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北御风沙、南保水土、中建绿洲”总体思路,构建“两屏两廊四区五基地”国土绿化体系,

2、聚焦重点领域,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协调推进”工作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推动更可持续“绿色”建设。二、重点领域(一)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针对森林草原覆盖低、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质量下降、功能退化以及有害生物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加快国土绿化、水土流失治理、人工商品林建设、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等,逐步提升森林、草原生态质量和稳定性,开发碳汇项目,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增加碳汇量。(二)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针对河水断流、河道淤积、湖泊水量减少、湿地萎缩

3、以及水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依托黄河干流及祖厉河、关川河、金沟河等主要支流河流,加快河湖水系连通、河道清理整治、河岸带植被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治理、水源涵养能力提升等,构建循环通畅、生态良好、功能完备的水生态系统。(三)沙化土地治理修复。针对河西走廊和陇中陇东黄土丘陵地区土地沙化、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问题,以市域北部沙化区域生态保护综合治理、风沙口治理为重点,组织实施防护林网建设、退化植被修复、防风固化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土壤改良等,形成林地草地耕地科学布局,多树种相结合、乔灌草科学配置的绿色生态屏障,提升防风固沙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四)自

4、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依据评估界定寿鹿山、哈思山、铁木山、屈吴山自然保护区,以及会宁县东山省级森林公园、靖远县法泉寺省级森林公园、景泰黄河石林国家地质公园、景泰白墩子盐沼国家湿地公园等8个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范围,在符合管控政策前提下,鼓励当地居民和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和特许经营项目。(五)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生态功能减弱、生物多样性减少、耕地土壤质量降低、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的农田生态系统,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六)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5、。针对城镇生态系统连通不畅、生态空间不足等问题,加快实施生态廊道、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提升城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针对历史遗留矿山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恢复矿区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八)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等,发展经济林产业、林下经济产业和草、沙、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

6、法优先享有权益,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等实用技术,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三、参与机制(一)参与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二)参与方式1.自主投资模式。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

7、复,可以投资单独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流域(区域)整体生态保护修复。2 .与政府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3 .公益参与模式。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通过建立公益基金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共同建设生态文明。社会资本投资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工程总承包(EPC、EPC+F)、授权一建设一运营(ABO),流域治理+片区开发等模式。社会资本可通过以下方式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

8、收益: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政府批准的资源进行综合利用获得相应收益。对投资形成的碳汇、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由政府进行交易后按协议获得相应收益。(三)参与程序。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灵活高效的工作程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程序:1.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坚持问题导向,依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和重点项目。4 .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或核心指标、自然

9、资源(其中矿产资源仅限于因项目需要采挖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资产配置及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涉及相关主体利益的,应当协商一致。5 .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开,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6 .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地方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强化项目实施监管,指导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项目,确保工程质量。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不

10、科学、不规范或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问题,对存在严重隐患的项目停工整改。按照“谁立项、谁验收”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及涉及政府奖补的项目组织财务审计。有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开展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确认。7 .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与生态保护修复产品的交易渠道,公开发布产品交易规则、企业信用评级等信息,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开展市场化交易。四、支持政策(一)规划管控政策。在开展本辖区内生态保护修复本底调查(普查)、论证的基础上,将生态保护修复重点项目、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

11、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在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基础上,项目区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等法定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O项目验收后,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新

12、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以下不再列出)(二)产权激励政策。一是使用权。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其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农牧渔业等开发。发展旅游、养老服务产业,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业用地,以及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可不征收、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

13、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二是优先权。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可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用于国家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后,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前提下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14、使用。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布局和用途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三是转让权。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四是地类调整权。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后,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前提下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使用。农用地损毁后确实无法修复为原用途的,经省级

15、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依法依规处理土地权利人和损毁主体权利义务,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二级地类)或未利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三)供地方式政策。废弃或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作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的前提下,可将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用途最长年限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地经营权,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用于非营利性的教育、科研、体育、公共

16、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建设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符合新产业用地政策的,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社会资本投资修复的建设用地出让后,可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不得低于50%,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除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四)指标使用政策。社会资本投资的生态修复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投资主体的需求后,节余指标可进行跨区域交易,符合国家统筹要求的,申请国家统筹,指标交易的净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奖补投资主体。节余指标由市、县政府统筹使用的,可按照指标流转指导价的一定比例奖

17、补投资主体。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其在省域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五)碳汇交易政策。修复后作为林地、草地或湿地的项目,可根据国家碳汇排放及交易制度,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逐步提高生态系统碳汇交易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林草局)(六)林木采伐政策。改革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依法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审批后可依法依规采伐。经济林、能源林等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依法采伐。(牵头单位:市林草局

18、)(七)资源利用政策。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八)财税支持政策。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融资(EPC+F)、授权一建设一运营(ABO)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

19、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林地,在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并按照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纳入公益林管理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市林草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九)金融扶持政策。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通过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支持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资

20、源资产。健全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开展草原保险试点,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完善灾害风险防控和分散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纳入相关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要畅通和规范社会资本进入渠道,听取意见和诉求,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编制生态修复规划,强化工作统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细化操作

21、程序,打通堵点、解决难题,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二)强化示范引领。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搭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合作平台,促进各类资本和产业协同。鼓励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推广,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加强科研人才梯队建设,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三)优化监管服务。各地要主动加强服务,坚持依法行政,建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联评联审机制,简化审查审批流程,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强监管执法,严格规范行为,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四)做好宣传推广。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充分了解参与内容、方式、程序及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品牌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获得感,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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