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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23)2号)各省辖市城市管理局,安阳市、三门峡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昌市水利局,航空港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为规范全省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工作,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2023年4月18日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工作,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保障
2、供水水质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供水水质(以下简称水质)是指城市供水单位依托公共供水设施及共有供水设施,向城市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提供用水的水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城市供水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水质标准执行情况,水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以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质督察工作进行的检查和监督。第四条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负责,行业监测,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督察,社会公众监督的水质管理体系。第二章工
3、作职责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方案,组织水质督察工作,指导检查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质督察工作落实情况,抽查供水单位执行国家水质标准、规范落实情况;完成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报告,督促问题整改;依法依规对重大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第六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地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制度,监督指导本地供水单位(含县、区)水质检测工作,督促供水单位按要求公布水质信息;完成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报告,督促问题整改;做好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调查、分
4、析和处理。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供水水质达标,建立健全日常水质检测管理机制,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做好水质信息公开,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水质督察工作。第八条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接受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按要求负责汇总分析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数据,承担全省城市供水水质分析、提出提升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建议,做好水质报表存档工作。第九条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接受所辖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的指导,依法依规承担城市供水水质的检测、分析、报告工作。第三章水质管理第十条城市供水单位应按照污染风险情况增加相应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建立
5、与防范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相结合的水质检测机制。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严格实施水质检测制度,对出厂水10项进行日检,对末梢水7项进行每月不少于两次的检测;对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43项常规和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月检,对出厂水进行97项年检(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每年检测一次;以南水北调水等地表水为水源的,每半年检测一次);对水源水9项进行日检,对地表水29项、地下水39项进行月检,对地下水93项进行年检
6、(潜水不少于2次,承压水不少于1次)。城市供水单位自身检测能力无法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单位应每月向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上报月水质检测数据,并按照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第十二条各省辖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委托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作为技术牵头单位,收集汇总、分析本市及所属县(市)城市供水单位水质检测数据。水质数据经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向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报告。第十三条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制定全省城市水质检测数据上报要求,汇总全省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数据、分析报告,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按
7、规定报送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第十四条二次供水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自检和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根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每半年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进行检测。水质检测结果应做好资料存档,并向用户公开。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储备应急净水材料、净水技术等相关物资和设备,完善应急净水工艺运行方案,健全信息报告、应急检测、应急生产调度等相关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有效应对。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对突发的供水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情况,要按照
8、供水水质突发应急预案要求,制定相应处置方案,保障供水水质达标,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发生重大水质突发事件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七条为处理水质突发事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鼓励支持公众对本地区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督。第四章水质督察第十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开展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编制抽检工作方案和技术要求,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质督察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水质督察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发布水质督察报告,同时抄送属地人民政府。
9、第二十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在常态化水质管理的基础上,督促检查所属县(市)水质督察工作,并做好与国家、省随机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管工作的衔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本地(含县区)的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申请财政经费,保障水质督察工作开展。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组织对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二次供水重点水质指标全覆盖检查,水质督察结果以及有关问题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在督察中发现城市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以及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的,应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未开展
10、水质督察工作,未对水质问题督促整改的,上一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采取通报、挂牌督办、约谈等方式,督促下一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落实水质督察工作。对县级以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应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五章水质检测能力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城市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指导供水单位提升水质检测水平,定期组织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交流、水质检测能力技术培训,提高水质检测能力。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增加检测项目,提升水质检测能力,建立健全水质全过程监控体系,确保水质安全
11、。县级城市供水单位至少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20项指标的检测能力、水源水10项指标检测能力;处理规模达到10万立方米/日或水源水质、运行工艺等有特殊检测要求的供水单位,至少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43项指标检测能力、水源水21项指标检测能力。省辖市(郑州市除外)、县级市或处理规模达到30万立方米/日的供水单位,至少应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43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29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39项常规月检指标的检测能力。郑州市或处理规模达到50万立方米/日的供水单位,至少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97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基本和补充项目29项及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特定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项指标的检测能力。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质督察工作落实情况、水质督察结果以及国家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纳入城市供水规范化考核评估内容。第二十六条供水水质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等技术要求,根据国家和行业新发布的规定适时调整。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