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农村凋敝宅基地复垦及搬迁安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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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泽州县农村凋敝宅基地复垦及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生活环境,盘活全县农村凋敝宅基地、空心村、无人村闲置土地,促进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压煤村庄搬迁后村庄复垦工作,紧扣县委、县政府人口引流集聚的要求,鼓励和便利搬迁群众“安家丹河、落户泽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便民利民户籍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

2、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任务,全力助推全县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城乡结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农村凋敝宅基地复垦为抓手,加快县城发展速度,建设美丽泽州。二、基本原则(一)规划优先。在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批准之前,组织实施搬迁复垦项目和安置区应当符合过渡期规划管控要求,并纳入我县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的管控要求。(二)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资源调配整合和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筹全县农村凋敝宅基地复垦搬迁安置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统筹项目资金,统一规划搬迁安置区,统一设计安置房样板图,统一实施安置区基础配套设

3、施,统筹抓好安置房建设。(三)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群众可根据自身实际,在金村镇、南村镇和巴公镇3镇县统一安置区自愿选择安置,对原有房屋进行置换。不搞强迫命令、强搬强拆,确保农民搬得出、留得住、能致富,全力推进搬迁安置工作。(四)合理补偿。对拟搬迁安置的土地使用权人按县政府统一标准给予补偿,优先考虑整村或成片拆迁复垦的农户。(五)科学利用。搬迁复垦工作,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草则草、宜建则建”的原则实施,并优先复垦为耕地,确保复垦农用地等别不低于周边农用地标准,并及时组织耕种。(六)统筹推进。搬迁安置工作应与农村凋敝宅基地土地复垦、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地质灾害治理搬迁

4、、压煤村庄搬迁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协调推进。要坚持田、水、路、林、湖、草综合整治,与周边的高标准农田基本建设实现有机对接。三、复垦及搬迁安置条件(一)复垦对象农村凋敝宅基地复垦对象为泽州县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保留的传统古村落、文物保护单位、猱猴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外的农村凋敝宅基地、空心村、无人村、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后的村庄、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后的村庄;压煤村庄(压煤村庄搬迁须为有采煤主体,且采煤主体愿承担搬迁复垦及安置成本费用)及具备搬迁条件的村庄等。(二)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区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金村镇、南村镇和巴公镇3个镇区统一规

5、划选址,并由住建部门聘请专业机构对安置房项目进行成本预评估测算,合理确定成本价格,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安置房建设主体,报价接近成本价格者中标。安置房建设主体要严格按标准和规模及设计进行建设,做好水、电、暖、气、路等配套设施,妥善解决好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四、搬迁补偿对农村凋敝宅基地搬迁户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区成本价购房及安置区落户等方式鼓励农村村民搬迁。(一)安置人员范围1、县域内农村凋敝宅基地复垦区域范围内拥有有效宅基地且有泽州县户籍的人员;2、县域内因地质灾害治理需搬迁的人员;3、县域内因采煤沉陷区治理需搬迁的人员;4、县域内因实施相关规划需拆迁安置的人员;5、一户一宅或一户多宅自愿退出宅基

6、地的人员。(二)安置人员原有房屋面积认定1、有房屋权属证明的,以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准;2、无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权属证明所载面积与现状面积不一致的,以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公示结果为准;3、房屋权属认定不清楚的,由房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初步审查并进行公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认定;原有房屋面积认定后均应在房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程序。(三)安置人员原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置人员原有房屋按结构分为土坯房、土木结构、砖混结构房屋三种。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当地实际另行制定标准。(四)搬迁安置人员安置标准1、原则上执行一户一宅等面积房屋安置政策;2、重点安置县域内凋敝宅基地复垦户和自愿退出本人有效宅基

7、地的人员;3、安置人员为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已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房屋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人原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等平米按照政府指导价购买安置住房,超出部分面积价格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安置人员为一户多宅的,全部宅基地已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全部房屋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人原房屋中实际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的房屋为依据,等平米按照政府指导价购买安置住房,超出部分面积价格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对待;安置人员为一户多宅的,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留有一处宅基地的,其他宅基地已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退还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政府指

8、导价上浮同地段商品房与政府指导价价格差的50%购买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含90平米)安置住房,超出部分面积价格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对待;安置人员为一户多宅的,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留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不享受政府指导价购房的优惠政策;4、县域内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按照安置房源户型建筑面积实际情况选择,最大不超过建筑面积120平米。(五)原有房屋及宅基地处置1、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草则草”要求,对农村凋敝宅基地适合成片拆除并复垦的,立即拆除并复垦。复垦土地形成的补充耕地周转指标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入市方式利用。2、因旧宅属保护文物或拆除将影响相邻房屋

9、安全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宅资产处置协议书,其原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用于发展乡村旅游或民宿、民俗等项目,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具有资格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性收入。3、为方便农户耕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划并结合各村实际,按照集中就近原则,在原居民地附近为搬迁农户规划打谷场和储粮仓等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六)拆迁复垦补偿办法1、对在实施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地质灾害治理搬迁中已进行搬迁补偿、安置的不再享受成本价购房政策;对正在实施的上述搬迂项目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按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继续执行。以上项目搬迁后宅基地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原要求组织复垦,复垦的耕地县政府

10、不再回购。项目验收后,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统一交由县政府统筹使用。2、按照本办法实施的村庄搬迁复垦项目,实施乡(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搬迁补偿、拆除、复垦所涉费用实行包干制,项目竣工验收后,所形成的周转指标由县政府统一回购,县政府将根据验收复垦新增耕地等别不同对指标实施差异回购政策。五、职责分工(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对辖区自愿退出有效宅基地进行统一安置人员的潜力调查;负责开展村庄复垦潜力调查,确定搬迁村庄、制定年度搬迁计划、搬迁补偿标准和资金预算;组织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搬迁复垦项目的书面意见和被拆房屋所有者同意搬迁的意见,并召开听证会,出具听证会纪要;负责对所辖村民委员会

11、初审的因实施凋敝宅基地复垦区域范围内拥有有效宅基地且有泽州县户籍的人员、因地质灾害治理搬迁的人员、因采煤沉陷区治理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员、因实施相关规划需要安置的人员、一户一宅及一户多宅且自愿退出有效宅基地等5类人员条件资格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提出复审意见;负责复垦区的拆迁和复垦工作及资金落实,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搬迁的村庄组织复垦,要确保复垦后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顺利通过验收报备;压煤村庄复垦项目涉及采煤主体的,所需资金由采煤主体承担,存入乡镇政府指定专户,具体实施由乡(镇)政府负责。(一)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的全县因实施凋敝宅基地区域范围内拥有有

12、效宅基地且有泽州县户籍的人员、因地质灾害治理搬迁的人员、因采煤沉陷区治理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员、因实施相关规划需要安置的人员、一户一宅及一户多宅且自愿退出有效宅基地等6类需安置农户的购房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凋敝宅基地土地复垦项目的立项、竣工验收、报备,结余周转指标交易等事宜,并进行复垦工作指导;负责落实搬迁安置区用地审批。(四)县财政局:负责筹集专项周转资金,作好资金收支管理,保障复垦周转指标回购资金。(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安置房源成本价测定、复核、开发方式选择、房屋建设主体和公开分配住房,保障搬迁农民住房需求。(六)县公安局:负责搬迁户落户工

13、作。(七)县文旅局:负责传统古村落、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八)县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凋敝宅基地搬迁复垦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及增值收益等相关资金收支监督。(九)开发公司:负责根据政府授权,在县搬迁复垦安置领导组的指导下,对经审查复核具备条件和资格的县域移民申请人,明确搬迁安置房源有关情况、房源价格、签订购房意向协议、购房合同,明确缴款方式、违约责任、选房购房入住等工作,按照要求分批次按顺序确定安置对象。六、办理程序(一)摸底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自愿搬迁安置农村住户进行摸底调查,对自愿搬迁户数、人数、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砖混、砖木、土木)、修建时间、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调查收集;涉及拆迁复垦的,

14、对复垦村庄的位置、图斑、权属、面积、村庄搬迁复垦前影像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制定搬迁补偿标准、分年度搬迁安置计划和分年度搬迁复垦计划。(一)安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向县政府授权的开发公司提交搬迁安置申请、调查公示资料、被拆房屋所有人同意安置的书面意见。(三)资格审核。总体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步骤。即:个人申请一居(村)委会初审(公示)一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公示)一县农业农村局复核一开发公司安置。县域内申请搬迁安置的住户,携带户主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和复印件,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搬迁安置审核表,审核表公别经村委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业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15、后上报。报名起止时间由泽州县农村凋敝宅基地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公告。县域内有意愿安置且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以各乡(镇)为单位,按照县域搬迁房源安置分配指标要求,集中统计上报。(四)安置实施。县政府授权开发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并在县搬迁安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县域搬迁安置房源进行分配安置。县域内所有符合安置条件资格的居民均可申请住宅安置。总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选择户型。符合安置资格条件的住房持安置房源审批表,全面了解和掌握房屋位置、楼层户型、配套设施等相关情况。第二阶段:登记造册。采用自愿申报、按银行缴款单的时间先后顺序安置房源;县公司对购房住户意愿登记造册,签订房屋意向合同,缴纳定

16、金,确定安置对象。第三阶段:交款入住。住户根据购房合同规定,总体分三期缴纳完房款。开发公司积极通过多渠道贷款方式,帮助困难家庭资金信贷;安置住户持银行分期缴款单,到开发公司办理有关搬迁入住手续。(五)搬迁复垦项目立项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搬迁安置户入住情况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农村凋敝宅基地土地复垦立项申请,同时应提交分年度搬迁复垦计划、拟复垦村庄的位置、图斑、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调查资料、村庄搬迁复垦前影像资料以及复垦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搬迁复垦项目的书面意见、被拆房屋所有人同意搬迁的意见和听证会纪要。县自然资源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立项申请后,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进行联

17、合踏勘,并对申请复垦的地块进行审核后,出具立项审核意见。(六)编制设计。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合踏勘结果,委托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组织评审工作。(七)项目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初步设计实施搬迁和复垦。(八)项目监理。农村凋商敝宅基地土地复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保证工程质量。(九)项目验收。项目竣工,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地籍变更后,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资质单位进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周转指标。(十)资金拨付。项目实施主体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复垦验收报告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验收批复中确定的新增耕地面积、地类

18、、等别等向项目实施主体拨付指标回购资金。经复垦验收后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给原土地所有权人管理,并签订管护协议,原土地所有权人要及时安排耕种农作物,严禁摞荒,严禁改变土地用途。七、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为加强泽州县农民凋敝宅基地搬迂复垦安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成立“泽州县农村凋敝宅基地搬迁复垦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县政府县长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开发公司成员:县财政局局长县农业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文旅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副局

19、长县住建局副局长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难点问题,制定相关政策,落实项目资金、安置房项目用地及安置房建设事宜,并与项目实施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副局长兼任。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纠纷处理等工作,负责搬迁宅基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登记、拆迁补偿、对移民搬迁户条件资格审核把头等;复垦项目区土地复垦和复垦前土地权属调查登记;负责落实复垦后耕种主体及后期管护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验收。八、富余移民房房源处置满足移民户安置后剩余房源,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可按商品房向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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