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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供销社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县供销社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从源头上有效治理和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下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下属企业是指县社下属的茶果公司、花爆公司、再生资源公司、生资公司、土产公司、棉麻公司、贸易中心、资产管理公司及各基层供销社。第三条下属企业财务实行集中核算制,企业所有收入统一纳入县社资产管理公司银行账户,由资产管理公司集中核算、分账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第四条县社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督促下属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按财务
2、制度的规定报销各项费用,并设立下属企业总会计,负责分单位核算下属企业账务。下属企业设报账员,按月上报资金收支报表。第五条下属企业其他工作人员有关待遇标准的调整由下属企业研究后书面报县社研究确定,待批复后企业方可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标准。第六条下属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添置生产设备或办公用具的,由购置单位申请,先报县社审批或备案同意后购置,并进行财产登记。财产实行登记签名制,使用单位要落实专人保管,工作调动要办理移交手续。对固定资产的租赁、改建、新建、出售等需召开企业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做好会议记录上报县社审批或备案。第七条下属企业除花爆公司外,原则上不得有公务接待开支,特殊情况确需接待的应事先报县
3、社同意。第八条公务接待应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接待时一律要填写公务接待单,注明来客单位、时间及人数,并做到及时报销,严禁欠帐接待。第九条下属企业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量入为出、节约办事的原则,严格控制非必要支出。单笔支出在500元以上应事先报县社分管领导同意,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上应事先报县社主要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核销。第十条县社财会股每年8月对下属各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形成书面审计报告上报县社,作为企业负责人续聘、调资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下属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县社财会股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社财会股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下属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