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 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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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县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切实解决人才居住困难问题,推动人才向聚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即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县委、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人才服务需要筹集或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等在县创业就业期间租住的周转性、过渡性租赁房。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辖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县纳税),各乡(镇、街道),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第四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牵头筹建人才公寓,指导运营单位做好人才公寓租住和运营管理工作、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人才公寓房屋租金基准价格等相关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人才公寓申请、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预算申报、申报租金补贴市级承担部分、补贴兑现。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人才公寓筹建的资金保障,县委组织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申报上专资金补充用于人才公寓筹建,将政府投建的人才公寓投入运营后的后续管理经费、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其中后续管理经费纳入属地街道后续管理工作经费预算从租金收入中列支,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纳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预

3、算,从人才发展经费中进行列支。属地街道办作为人才公寓后续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内配备的家具家电等资产的管理、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运营及入住对象的日常管理服务等。第五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应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租住人员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兑现发放人才租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中申领人才租房补贴条件的,可按文件中申报流程自主申报租房补贴。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物管费等的人才租住人,取消其租金补贴申请资格。第二章租住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请范围申请对象为符合人才分类认定目录(2021年)的人才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1.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4、学历人才、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师及以上等级技能人才;2 .在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或在重点发展产业目录(2021年)中县域内民营企业就业,或在县域内自主创业。3 .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急需紧缺型人才或其他特殊人才可纳入申请范围。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共同家庭成员在范围内无住房,在县正常缴纳社保,社保处于参保状态,且参保时间满半年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必须是单位在岗人员;临聘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4 .申请人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必须已经与所在企业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5 .申请人在民营企业工作

5、的,必须已经与所在企业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必须均在县;所在企业需符合县产业经济发展方向;6 .申请人为自主创业的,所创办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必须均在县,企业需符合县产业经济发展方向。第八条申请资料1.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婚育状况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就业证明、彩色一寸近照两张、用人单位推荐材料;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同时提供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企业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的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聘用证书(劳动合同);自主创

6、业的同时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创业项目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若复核发现资料数据造假,该申请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章申办程序第九条初审受理。申请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订担保书,经本部门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审议后,报送至县人才服务窗口受理。企业及自主创业的,经用人单位初审后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用人单位将资料报送至县人才服务窗口受理。第十条审批。县人才服务窗口复审通过后,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请示,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委政法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核研究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当人才公寓房源数量不能满足符合租赁条件人才的需求时,采取集中抽签或摇号方式进行分配,未中签人员按要求定期进行复审的可直接参加下一批次抽签或摇号。第十一条公示。审定的拟入住人才名单在县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分配入住。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入住批复,由负责运营管理单位与个人、用人单位签订入住协议,办理租赁相关手续后入住。第四章租金标准第十三条租住人员必须按照入住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定,及时

8、缴纳租金,并维护好住房设施设备。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租住人员承担。第十四条人才公寓是引进人才短期周转性住房,实行动态管理,租金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的房屋租金80%进行设定。租住协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人才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有特殊需要的需经县级人才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续租一年。租金补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兑现发放人才租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租住人才公寓仅供本人及其家属使用。夫妻双方同时符合租住条件的只能租住一套人才公寓。第十六条正常情况下,运营管理单位在租住到期前1个月,告知入住人及用人单位。租住期满或者不符合继续租住条件

9、的,应在租住期满前或停止租住截止日期前退房。第十七条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所属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有关事宜(含:制定人才公寓入住协议,负责对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入住档案,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核实、记录租住情况等),每半年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八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做好人才公寓动态管理工作,对通过本部门申报入住后终止在县创业、就业的,要及时将情况报相关运营管理单位及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九条运营管理单位要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

10、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及有关用人单位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虚报瞒报、伪造材料等手段获取租住的,一经查实,终止入住、收回住房;对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的,按照原貌进行恢复,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公寓房内配备物品的,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1.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住房的;2 .本人及共同家庭成员在范围内已购置住房,且交房满6个月的;3 调离县、终止在县创业或在县内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4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的;5 .入住人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11、;6 .不配合定期查房及巡查工作的;7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协议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超过30天的;8 .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公寓房内配备物品的;9 .转借、转让、转租、调换、改变房屋用途、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10 .提交虚假信息和资料的;11 .违反入住协议等相关规定的;12 .违反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的;13 .其他影响人才公寓正常运行或损害他人利益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原则上人才公寓一年集中申报受理一次,已申请过人才公寓且进行过审核,在下次申报前尚未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直接进入审核程序,只需提供该期间新增评审材料即可。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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