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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凌政办发(2023)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凌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8日凌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凌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参与建设项目工程审核的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执业行为,保障政府性投资效益以及国有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
2、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及百色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百政规(2018)1号)等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凌云县政府全额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或公益性项目
3、。(三)政府性投资建设公司、国有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向金融机构借贷或以其他方式融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建设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百色市和凌云县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参与我县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的中介服务组织。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履行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到凌云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县投资审计中心)进行合同备案。县投资审计中心依据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
4、的规定,对中介机构承接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质量和执业行为进行核查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参与建设项目工程审核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二)从事工程结算审核业务两年以上。(三)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第六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中介机构,委托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当采取“回避制度,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概
5、(预)算、项目结算、财政部门委托项目评审及承担项目监理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参与中介机构审核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纳入相关项目概算,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第八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第九条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执业,提供真实、完整资料,并应当在签订委托合同前,要求中介机构对以下事项作出书面承诺:(一)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相关的工程造价、财经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自觉
6、维护市场秩序。(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积极推动审核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三)不参与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得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利用参与建设项目审核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四)与建设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五)不出具虚假审核报告。(六)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相关事项履行保密义务。(七)自觉遵守并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条项目业主单位和受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明确以下事项:(一)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应严格对审核报告内容进行核实和确认,经确认的审核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县投资审
7、计中心备案,自备案之日起视为项目已审核完结。对于漏记工程量的情形,视为让利行为,不再纳入工程结算。(二)中介机构除提供合同约定的审核服务外,应当履行与本项目审核事项有关的咨询等其他审核服务义务。(三)抽审结果误差率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及无故不履行其他审核服务义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四)中介机构应承诺完成审核报告时间和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五)其他依法应当明确的事项,以及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事项。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造价管理,对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在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8、对中介机构的审核事项和审核结果的复核审查,并将复核审查结果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报县投资审计中心备案。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县投资审计中心应根据备案项目的数量和项目类别,对中介机构审核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复核。除随机确定抽查复核项目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必检项目:(一)参与了建设项目工程审核的中介机构,但其受托审核的项目从未被抽审到的,每个年度至少必检一次,实行定期集中组织检查。(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三)有问题被举报的项目。(四)经县投资审计中心初步评估,需要进一步审查的项目。(五)其他未抽查复核到的且有必要检查的项目。第十四条县投资审计中心应根据抽查复核结果,向项目业主单位出
9、具复核意见书,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复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县投资审计中心备案。县投资审计中心出具的复核意见书作为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考评依据。第十五条县投资审计中心在质量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自检查结果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再与该中介机构发生新的委托业务:(一)审核金额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核报告质量检查误差率超过5%的。(二)审核金额4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核报告质量检查误差率超过4%的。(三)审核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审核报告质量检查误差率超过3%的。(四)审核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审核报告质量检查误差
10、率超过2%的。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投资审计中心会同项目业主单位认定后,二年内不得参与凌云县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一)一年内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被披露的。(二)一年内审核报告质量检查平均误差率超过6%的。()在本县域范围外有本条款(一)、(二)情形的。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费用的。(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或费用的。(四)伪造、出借或转让资质证书的。(五)除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以外,无故不履行审核
11、义务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二)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三)与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核报告。(四)提示、协助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编制虚假项目资料。(五)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或费用。(六)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县投资审计中心在检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质量的同时,应关注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问题。涉及责任追究或涉嫌犯罪的应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凌云县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