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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三峡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一、将章程序言修改为:“重庆三峡学院创建于1956年,其前身为四川省万县初中师资训练班,其后历经万县大学、万县专科学校、万县师范专科学校等阶段。1994年,万县师范专科学校与万县教育学院合并成立四川三峡学院,升格为本科院校。因重庆直辖,2000年学校更名为重庆三峡学院。2003年,重庆三峡经济学校并入重庆三峡学院。2013年,学校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20年,重庆三峡农业科学院成建制划入重庆三峡学院。”二、将第二条内容拆分为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条修改为:“重庆三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文译名:ChongqingThreeGorgesUnive
2、rsity,英文缩写:CTGUo学校网址是:.cn。第三条修改为:“学校住所为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666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三、将第四条、第八条合并,作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四、将第五条内容拆分为第六条、第七条。第六条修改为:“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
3、、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发展方向。”第七条修改为:“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人文情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使受教育者成为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五、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构建以工学、文学、管理学为主要学科门类,以农学为特色学科,理学、教育学、经济学、
4、法学、艺术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结构体系,坚持立足三峡、服务重庆、面向全国,努力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学校可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调整及设置学科、专业。”六、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秉承厚德、博学、自强、创新的校训,着力营造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尚学善思、尚德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附属于学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其管理模式。”八、将第十一条、第十二
5、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成人与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等其他类型教育。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继续教育,稳步发展留学生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十、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内容。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
6、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十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二)
7、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招收符合学校要求和标准的学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三)授予学士、硕士学位;“(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五)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六)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七)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
8、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八)依法自主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十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
9、费标准;“(七)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学校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益;“(八)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六、将第三章“教职工”修改为“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10、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
11、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
12、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
13、责“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学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十八、将第三十六条内容拆分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全会由党的常务委员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临时召开。全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全会决定重要事项,应该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
14、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如下:“(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非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议题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三)会议议
15、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四)会议议题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常委会委员、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可以参加汇报。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
16、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十九、将三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
17、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重庆市监察委员会驻重庆三峡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二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
18、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相关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第四项修改为:“(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二十一、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一)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二)会议成员一般为学
19、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议题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三)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四)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
20、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二十二、删除第四十二条相关内容。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学术委
21、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l2o“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二十五、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
22、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Y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二十六、增
23、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
24、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学术委员会具体章程另行依法依规制定。”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授予政策和法规;规范学校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为学校学位工作与学科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
25、”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年龄不超过60岁的教授、相当职称的专家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三十、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各类学位授权点的增列或调整事宜;“(二)审定各类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三)审议、作出授予各类学位的决定;“(四)审议、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的争议或其他事项;“(六)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七)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
26、重大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章程另行依法依规制定。”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监督、评议和决策机构,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校长可及时解聘。“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事关学校教学工作全局性、重要性、战略性的工作规划和发展思路提供咨询意见;“(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专业设置及其学科专业调整事宜;“(三)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四)审议和指导学校新型二级学
27、院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项目;“(五)审议校级教学成果或奖励的评价标准,评定校级教学成果和教师教学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六)审议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立项、审核有关校级项目的鉴定和验收;“(七)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标准与办法;“(八)审议学校重要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九)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十)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或复议申请;“(十一)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意见;“(十二)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各学院设置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28、,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三十二、删除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相关内容。三十三、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
29、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三十四、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30、”三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三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牢牢把准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按照中国
31、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好各项工作和活动,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围绕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四维工作格局,积极适应共青团深化改革新形势、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新发展和青年学生新特点,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普通高校大思政格局中的生力军作用,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服务学生成长成才,推进组织创新和工作创新,教育引导学校青年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三十七、删除第六十三
32、条相关内容。三十八、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校内其他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上级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以及按章程设置的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常委会决定。”四十、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设立二级教学单位,即学院。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学院党总支(分党委b“学院党总支(分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33、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三)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党总支(分党委)书记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四十
34、一、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学院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学校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院长全面负责本
35、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履行落实好一岗双责的职责。“学院院长按相关规定程序任免。”四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党政联席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总支(分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分党委)纪检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政主要负责人之一如不能参加,可事先沟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其他成员在会上表达。重要议题必须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加。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进
36、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一半同意为通过。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政联席会议具体制度另行依法依规制定。”四十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入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入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入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按相关规定程序任免。”四十四、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按照相关规定增设、变
37、更、合并或撤销学院、系(部)或研究所等。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形,可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系(部入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研究中心等单位。”四十五、删除第六十七条相关内容。四十六、将第六十八条内容拆分为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教辅部门,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十条修改为:”学校设立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群团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重庆三峡学院财经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学
38、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各自依据学校授权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变更、撤销、新设有关非常设机构。”四十八、将第四章学生及校友”修改为“教职工”。四十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五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修改为“依法依规”。五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修改为“依法依规”。五十二、将第五章学校组织机构”修改为“学生”。五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
39、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
40、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五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十五、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实行以举办者投入
41、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五十六、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学费和其他费用按照物价、教委及其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标准及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收取。”五十七、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五十八、将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七十二条,修
42、改为:”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育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五十九、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一段修改为:“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六十、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并利用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六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学校对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六十二、将第八十条改为
43、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相结合,强化自身科研特色与优势,健全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六十三、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学校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加强与政府部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人才和智力支持。”六十四、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学校凭借区位优势、学科专业优势与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
44、,提升在职人员职业素养和岗位能力,提升学校对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能力。”六十五、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与国(境)外科教机构之间开展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推动教育对外开放。”六十六、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可设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的理事会,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拓展办学资源,促进改革发展。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六十七、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为校友提供服务,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继承和发扬学校优良传统,为学校建设和发展、为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地区、学院成立校友分会。六十八、删除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相关内容。六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