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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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一、将序言修改为:“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重庆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前身为1934年安徽旅鄂同乡会创办的私立武昌安徽旅鄂中学,1938年学校内迁万县,先后更名为:万县市私立安徽中学(1950年X四川省万县市第四中常1982年入四川省万县市轻化工职业中学(1989年),1995年被国家教委确认为省级重点职中,1998年更名为重庆市万州职业高级中学,2001年增挂重庆市万州区职业教育中心,2004年被教育部调整认定为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06年学校整体更名为重庆市万州区职业教育中心,2011年经重庆市人民

2、政府批准,与重庆市安全培训考试中心合并,升格为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牢记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生命,以安全为特色的办学宗旨,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特色发展、育才兴安的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奋力把学校建设成安全与应急特色鲜明、服务支撑有力、区域优势明显的高水平高职院校O”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3、章程。”三、将第二条与第三条合并,作为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简称重庆安全职院“英文名称:ChongqingVocationalInstituteofSafetyTechnology,英文缩写:tCQVISTo“学校域名:“学校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安庆路583号。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调整校区布局,依法依规设立新校区。”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主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业务指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国家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院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

4、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加和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六

5、、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学校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以人才培养与培训、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与技术技能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围绕安全与应急相关专业,不断推进安全与应急领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不断提升办学品质,培养更多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以举办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积极探索建立中高职衔接、专本贯通、职教本科等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法依规招收国内外学生和开展社会培训。”八、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需求和学校发展实际,在学校发展规划中确定办

6、学规模,经上级部门核定后,在规模内自主开展办学活动。”九、将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秉承修德强技,服务安全的校训,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为人师表、业勤技精的教风,敬业守信、勤学苦练的学风,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和内涵建设。”十一、将第十条修改为:”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7、审批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重要事项。”十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田”/Tlo十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下歹IJ权利:“(一)按照章程依法自主办学;“(二)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学校实际,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三)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为达到毕业

8、要求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四)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形式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积极推动学校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五)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与培训、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与技术技能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六)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批准的限额内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党政职能部门的设置与人员配备,自主聘用和解聘工作人员;“(七)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八)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在

9、授权范围内自主评聘职工职务、职称等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九)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十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公开信息,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和社会各界监督和评议;“(四)履行人才培养与培训、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与技术技能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Y六)

10、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七)维护校园政治安全、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五、将第十三条第(四)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体系,构建高等职业教育素质教育工作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加强教师队伍

11、建设,开展教师师德师风教育,注重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教育教学技术、技术研发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十八、将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建立高水平专业科研创新团队,根据发展需要依法独自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应用技术研究所(中心、院、室),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安全技术培训、课程开发、成果推广、产品研发等社会服务工作,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十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安全人才的需求,依托人才、知识、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

12、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安全发展。”二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督导与评估制度,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质量诊断与改进体系,有效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引入第三方教育教学评价机制,定期发布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和年度就业质量报告。”二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以创新水平、应用效果以及科研对人才培养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激励机制,激发教职工从事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二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加强学术

13、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文化育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彰显高等职业教育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生态,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学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完善制度体系,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二十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

14、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二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不断完善和优化内部组织机构与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关管理和服务职责。”二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以专业集群、资源集约、学生能力和素质发展至上,为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单位;以,精兵简政、保障有力、管理效益和服务效率为先,为原则,设置和调整行政职能部门、

15、教学与辅助单位。行政职能部门、教学与辅助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二十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等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三十、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按程序制定管理制度,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应共同遵守。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校、教职工、学生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为学校基本管理制度。”三十一、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

16、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

17、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

18、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三十二、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19、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三十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其议事规则召开。”三十四、将第四十八、第四十九合并,作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

20、理工作,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基层党建、意识形态和党风廉政建设,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

21、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采购、合作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学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六)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七)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师生社会实践,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

22、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八)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十)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学校重要会议安排、重大活动和庆典安排、校历及节假日安

23、排;“(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十五、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副校长对校长负责。”三十六、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根据其议事规则召开。”三十七、将第五十二条、五十三、五十四合并,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履行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

24、询等职能。学术委员会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教授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在全校范围内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设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直接选举产生。”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学校设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工委卜教学工委是学校教学管理和专业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机构,一般由相关校领导、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教学相关的

25、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工委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事项,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工作。教学工委的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学校设立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工委b学生工委是学校教育管理和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机构,一般由相关校领导、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学生工作中的统一组织指导、督促监察、调查研究等作用;统一对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常规管理工作计划进行安排、落实和检查;研究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生工委的议事规则、运

26、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教材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材工委b学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教材工委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全校教材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规划、组织、审议的决策机构。教材工委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若干,一般由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图书馆和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等组成。教材工委主任负责主持开展有关工作,主要负责强化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加强教材建设整体规划,全面提高教材质量,切实发挥教材育人功能;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材工作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把握教

27、材建设与选用过程中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统筹教材建设的顶层设计与整体规划;积极推进学校教材研究、规划、建设、选用、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四十一、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四十二、将第五十九条改为

28、第四十四条,删除第(九)款:“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四十三、将第六十一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工作大局,履行工会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学校改革发展服务,为全校教职工服务。学校工会委员会及二级分工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四十四、将第六十二、六十四合并,作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o学校团委是中

29、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二级院系设立团总支。”四十五、将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成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四十六、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共青团、学

30、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大力支持群团组织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学校各民主党派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办学的重要组织形式,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人才培养等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学校教育发展资金

31、,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理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方、政府部门代表、行业企业代表、知名校友、学校相关领导,及其他社会杰出人士等组成。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四十九、第五十五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专业(群)建设、发展需要设置二级学院(系、部)。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系、部)相应的管理权限。二级学院(系、部)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部)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

32、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务。二级学院(系、部)党组织领导学院(系、部)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由党组织书记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系、部)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二级学院(系、部)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二)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三)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单位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四)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单位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单位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制定

33、和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基地建设;“(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单位教学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六)负责本单位学生管理,对本单位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七)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工作量核算和奖金的分配;“(八)负责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单位的资产;“(十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五十、将第

34、五十七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二级学院(系、部)党组织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干部推荐、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根据需要提交学校党委审定。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三)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35、。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小组、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五十一、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在二级学院(系、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题由党政负责人商定,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五十二、将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36、“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H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教师是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应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五十三、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制定人事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和岗位需求,对符合任职各类人员,按照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用,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对各类教职工实行资格认证、岗位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五十四、将第七十一

37、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和社会服务;“(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对职称、福利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聘

38、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五十五、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个人师风师德建设,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二)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

39、他义务。”五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培育优秀青年教师,自主聘用行业、企业兼职教师,提高兼职教师比例,建设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五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学校依法自主聘请的学校顾问、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以及其他有关专家学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J五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五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

40、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十、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可转专业;“(三)参加素质拓展、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规定达到毕业要求的获得学历证书,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时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

41、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六十一、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完成规定学业;“(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按规定缴纳学

42、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六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学校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自尊、自爱、自律和守法的品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六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及证书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六十四、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六十五、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员是

43、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力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六十六、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通过教育服务、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渠道获取合法收入。”六十七、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有效的财务考核与监督体系,规范学校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六十八、将第

44、八十八、八十九、九十条合并,作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资产是指学校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校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学校统一领导和管理资产工作,对二级单位的资产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机构、团体或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出租、出借资产,也不得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六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

45、:“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保护校名、学校声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七十、第九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接受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七十一、第九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办学条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七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办学根本途径,不断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将产教融合融入学校各部门职责的重要部分,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

46、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七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需求,积极探索开放式多元化办学模式,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的沟通与合作,努力打造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地合作、国际合作四大合作办学平台,形成对外开放办学格局,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七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学校积极探索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以安全职业教育集团为依托,促进教育与产业深度融合,集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以专业或专业群为纽带,为区域内特定产业服务,构建集人才培养、研发、培训和社会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型办学模式。”七十五、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按程序自主设置校友会等非行政性常设机构。”七十六、将第九十六条改为八十七条,修改为“校徽:由中心图案和外环组成。外环上下两部分分别为“学校”的汉语名和英文名。中心图案是对“人眼”艺术化处理,变形字母C、Q代表重庆;变形的安字代表安全;字母T代表技术(Technology1中心图案的人眼寓意以人为本的安全价值观。”此外,章程中“学院”均改为“学校”,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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