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码头及通航建筑物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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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港口码头及通航建筑物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2022年11月1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2术语和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3基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4总体布置错误!未定义书签。4.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4.2 总平面布置错误!未定义书签。4.3 防火间距错误!未定义书签。4.4 消防车道错误!未定义书签。4.5 其他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5装卸工艺错误!未定义书签。5.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5.2 码头装卸系统防火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5.3 码头工艺设备及管道吹扫和放空错误!未定义书签。5.4 码头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错误!未定义书签。5.5 码头可燃气体探测错误!未

2、定义书签。6建筑错误!未定义书签。6.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错误!未定义书签。6.2 建(构)筑物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错误!未定义书签。6.3 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及防火间距错误!未定义书签。6.4 建筑物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错误!未定义书签。6.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错误!未定义书签。6.6 疏散楼梯和防火门窗错误!未定义书签。6.7 建筑物的构造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6.8 建筑灭火救援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6.9 建筑物内部装修错误!未定义书签。7消防给水及消防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7.1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7.2消防水源错误!未定义书签。7.3消火栓系统错误!未定义书

3、签。7.4冷却水系统错误!未定义书签。7.5水幕系统错误!未定义书签。7.6泡沫灭火系统错误!未定义书签。7.7干粉灭火系统错误!未定义书签。7.8自动灭火系统错误!未定义书签。7.9消防管网错误!未定义书签。7.10消防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7.11消防排水错误!未定义书签。8电气及通信控制错误!未定义书签。8.1消防电源错误!未定义书签。8.2线路敷设错误!未定义书签。8.3消防照明错误!未定义书签。8.4消防控制和火灾自动报警错误!未定义书签。8.5防雷、防静电接地错误!未定义书签。8.6防爆错误!未定义书签。8.7通信错误!未定义书签。8.8自动控制及仪表错误!未定义书签。引用标准名录

4、911.0.1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运工程(港口码头及通航建筑物)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求,保障消防安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要点。1.0.2本要点适用于福建省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港口码头工程及通航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油气化工码头以引桥或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为分界线,靠海侧按照本要点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港内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可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进行审查。2术语和定义2.0.1油品OiI原油、凝析油、稳定轻烧和包括汽油、石脑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在内的石油产品。2.0.2液化天然气Liquefi

5、edNaturalGas主要由甲烷组成的液态流体,并含有少量乙烷、丙烷、氮和其他成分。在标准大气压力下,沸腾温度通常为-160C-16TCo简称LNG。2.0.3液化烧LiquefiedHydrocarbon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烧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包括液化石油气(LPG)o本规范所指液化烧不包括液化天然气。2.0.4液体化学品LiqUidChemicals除油品、液化天然气、液化烧以外的易燃和可燃液体。2.0.5危险品码头DangerousCargoTerminals危险品码头是指主要装卸、存储和运输危险品的码头。危险品是指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品名表等国际海事

6、组织或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2.0.6油气化工码头OiI&GasandChemicalTerminals装卸油品、液体化学品、液化天然气、液化烧在内的油气化工品码头的统称。2.0.7通航建筑物NavigationStructure为克服集中水位落差或地形障碍升降或通过船舶的水工建筑物。升降船舶的建筑物分为船闸与升船机两种基本型式。2.0.8危险货物集装箱DangerOUSGoodsContainer装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IMDCode)或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

7、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所列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包括危险货物残留物和危害性未被清除,仍标有危险货物标志、标记的集装箱。2.0.9防火间距Fire-protectionDistance发生火灾时为减少与相邻码头、船舶及陆上相关设施的相互影响和便于消防扑救而确定的间隔距离。2.0.10安全距离SafeDistance为减少周边重要设施安全风险而确定的与油气化工码头的间隔距离。2.0.11疏散通道EvacuationRoute供码头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撤离的陆上或水上通道。2.0.12工艺管道ProcessPipeline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液化天然气

8、和液化煌的管道。2.0.13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FixedWaterCoolingandFoamExtinguishingMethods由固定的水和泡沫混合液供给设施、冷却水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组成的灭火方式。2.0.14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Semi-fixedWaterCooIingandFoamExtinguishingMethods将泡沫混合液供给设施、冷却水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移动设备临时相连的灭火方式。2.0.15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MobileWaterCoolingandFoamExtinguishingMeth

9、ods由消防车、移动式泡沫产生器、水龙带、水枪和泡沫枪等组成的灭火方式。2.0.16移动消防设备MobileFireFightingEquipment可临时接入消防水或泡沫混合液进行灭火或冷却的可移动式消防水炮、泡沫炮,以及水枪、泡沫枪等。2.0.17水幕系统.WaterCurtainSystem由冷却水喷头、管道和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阻火及隔热设施。2.0.18国际通岸接头InternatiOnaIShoreConnection用于将船方的消防总管与岸方消防水源相联接的国际标准接头。2.0.19监护FireGuardonDuty在码头装卸作业时,消防船或拖消船在附近水域处于执勤戒备状态,可随时

10、投入灭火作业。2.0.20值守FireGuard在码头装卸作业时,消防船或拖消船处于待命状态,并具有接到警报后30min内实施救助的能力。2.0.21明火地点OPenFlame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2.0.22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2.0.23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2.0.24防火隔墙firepartitionwall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

11、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0.25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26充实水柱fullwaterspout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2.0.27高压消防给水系统constanthigh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2.0.28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temporaryhighpressur

12、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2.0.29低压消防给水系统low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3基本规定3.0.1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消防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0.2港口码头及通航建筑物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内容包括: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2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

13、“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3.0.3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引用的其他标准、图集应正确、有效。不得采用国家和福建省已淘汰的产品和已公布废除的材料。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施工图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0.4消防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图文件编制规定(JTS110-7)的要求。4总体布置4.1 一般规定4.1.1 危险品码头应根据码头防火等级和装卸货种的火灾危险性设置防火、防

14、爆、防泄漏和防止事故扩大、蔓延的安全设施。4.1.2 危险品码头宜布置在远离城市或港区的边缘区域。内河港口的油气化工码头宜布置在港区或重要水上设施的下游,当布置确有困难时,也可布置在港区上游。4.1.3 危险品码头不宜布置在人口密集区域等敏感区域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也不宜布置在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1.4 危险品码头与军事设施、水利设施、核电站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1.5 下列情况油气化工品装卸可共用泊位:1油品与液体化学品;2液化天然气与液化烧;350000吨级及以下的油品泊位可兼顾常温液化烧装卸作业;4油气化工泊位可兼顾采用密闭管

15、道输送的酸、碱等不燃液体装卸作业。4.1.6 下列情况油气化工品装卸不得共用泊位:1油品与液化天然气;2油品与低温液化烧;3液体化学品与液化天然气;4液体化学品与液化烧。4.1.7 除本要点第4.L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同油气化工品装卸共用泊位应经技术和安全论证。4.1.8 油气化工泊位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其他货种装卸共用泊位。4.1.9 油气化工码头装卸液化天然气、液化烧、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4.1.9确定。表4.1.9液化天然气、液化烧、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名称类另4特征或液体闪点液化天然气、液化垃甲A易燃液体甲B甲A类以外,闪点V28C乙A28C闪点V45C可燃液

16、体乙BAB45C闪点V60C60CW闪点W120C闪点120C丙注: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闪点小于60但不低于55C的轻柴油,操作温度W40C时,可视为丙A类液体。4.1.10 油气化工码头防火等级应按设计船型的吨级分级,按表4L10确定。表4.1.10油气化工码头防火等级防火等级海港河港船舶吨级DWT(t)船舶总吨GT船舶吨级DWT(t)船舶总吨GT特级10000010000100003000一级2000010000050

17、00300050002000010005000三级50001000注:液化天然气、液化烧码头以船舶总吨GT分级;位于江、河入海口水域开阔的河口港可参照海港执行4.2 总平面布置4.2.1 油气化工码头与锚地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油气化工码头与锚地的安全距离油气化工码头位置装卸液体火灾危害性安全距离(m)河港位于锚地下游甲、乙、丙150位于锚地上游甲、乙1000丙150海港-甲、乙1000丙150注:表中安全距离是指码头设计船型在泊时船舶外轮廓线与锚地范围轮廓线之间的距离。4.2.2 海港甲、乙类油气化工码头在泊船舶与航道边线的净间距不宜小于100m;河口港和河港可根据

18、实际情况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50mo4.2.3 油气化工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表4.2.3油气化工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安全距离油气化工码头位置装卸液体火灾危害性安全距离(m)河港位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下游甲、乙150丙100位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上游甲、乙300丙200海港-甲、乙300丙200注:表中安全距离是指码头设计船型在泊时船舶外轮廓线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结构外轮廓线之间的距离。4.2.4 油气化工码头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顶层,布置应符合视线开阔、便于监视和操作的要求。4.2.5 易燃、易爆危险品堆场应尽量集中布置,并与其他设施之

19、间适当设置空地等隔离带。4.2.6 易燃、易爆危险品码头主要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且宜位于不同方位。4.2.7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设计规范(JTS176)第425条、第4.2.7条、第428条及附录规定。4.2.8 堆存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的有关规定。4.3 防火间距4.3.1 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表43

20、1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m)泊位类型装卸液体火灾危险性甲、乙类丙类海港客运泊位300位于油气化工泊位上游河港客运泊位300位于油气化工泊位下游河港客运泊位3000其他货种泊位15050注:防火间距是指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500吨级以下的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防火间距可取表中数值的50%;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燃泊位与客运泊位的防火间距按本表执行,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则应按照本条(2)款执行。2海港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烧泊位与油气化工品以外的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Om。河港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烧泊位与油气化工品以外的其他货种泊位

21、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3甲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乙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丙类油气化工泊位与工作船泊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o对于油气化工码头附属的工作船停靠泊位,在采取等同生产泊位和船舶防火措施的前提下,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4油气化工泊位与除工作船泊位之外的非生产性泊位的防火间距可按照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要求执行,与海事等水上保障系统基地的防火间距可按照客运泊位要求执行。4.3.2 海港液化天然气码头与接收站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o液化烧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o其他油气化工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

22、应小于表4.3.2规定的数值。表4.3.2其他油气化工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m)储罐分类装卸液体火灾危险性甲、乙类丙类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覆土立式油罐、储存丙类液体的立式固定顶储罐V5000050355000V500003525100OV5OOO3023V500050351000V50004030V10003530甲B、乙类液体地上卧式储罐2520覆土卧式油罐、丙类液体地上卧式储罐2015注:表中V指储罐单罐容量,单位为n; 油气化工码头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是指码头前沿线与储罐外壁的最小间距;当码头双侧靠船时,内档靠泊设计船型船舶外轮廓线与陆上储罐外壁的最小间距也应满足本表要求; 陆上

23、储罐不限于本码头配套的储罐,也包含相邻的其他油气化工品储罐; 根据码头装卸工艺需要设置的排空罐、油气回收所需设置的吸液罐和凝液罐等,不受此距离限制。4.3.3 油气化工码头的建(构)筑物外墙与码头前沿线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33的规定。表4.3.3油气化工码头的建(构)筑物与码头前沿线防火间距(m)装卸液体火灾危险性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间、泡沫间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构)筑物及地点工艺泵站甲A类70308015甲B、乙类35154015丙类20103015注:表中防火间距是指船长范围内码头前沿线和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内河浮码头建船上相关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按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入级

24、与建造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采用棚式或露天式布置的转输泵和泄空泵等泵站,其间距可不受限制;当建(构)筑物内有非防爆设备时,其位置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否则建(构)筑物应采取达到非爆炸危险环境的安全措施。4.3.4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与客运场站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的规定。表434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与客运场站等的防火间距序号名称L31.6项爆炸品2.1项、2.3项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其他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1客运场站等重要公共建筑、居住区140110705050502工矿企业50354040303油气

25、化工码头10050505050504铁路中心线国家铁路线1008040404040工业企业铁路线10035303030305港外道路路边10025202020206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00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40m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30m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40mL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40m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30m7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I、11级100401.5倍杆高其他1001.5倍杆高8爆破场地300注:本表第3类易燃液体”指第3类包装类别I和II的易燃液

26、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指4.1项包装类别I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4.2项易自燃物质、4.3项中包装类别I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指5.1项中包装类别I的氧化性物质、5.2项有机过氧化物;同时堆存不同类别危险货物集装箱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对于堆场,防火间距从危险货物集装箱边缘算起;对于码头,防火间距从码头前沿线算起;对于其他建筑物或场地,防火间距从建筑物或场地外缘算起;堆场堆存1.3T.6项爆炸品和2.1项,2.3项气体时,其与序号12的间距,应采用事故后果法或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且不应

27、小于本表中规定的防火问距要求;堆场堆存液化天然气集装箱时,与海港液化天然气码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4.3.5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与办公楼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5的规定。表4.3.5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与办公楼等的防火间距序号名称1.3-1.6项爆炸品2.1项、2.3项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其他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1办公楼、中心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14065404040402其他堆场、生产区、辅建区303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独立变配电间857050505030注:本表”第3类易燃液体”指第

28、3类包装类别I和11的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指4.1项包装类别I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4.2项易自燃物质、4.3项中包装类别I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指5.1项中包装类别I的氧化性物质、5.2项有机过氧化物;同时堆存不同类别危险货物集装箱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对于堆场,防火间距从危险货物集装箱边缘算起;对于码头,防火间距从码头前沿线算起;对于其他建筑物或场地,防火间距从建筑物或场地外缘算起;序号2“其他堆场”为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企业内的空箱堆场或堆存钢材、黄沙等不燃货物的堆场时,防火间距可减少50

29、%。4.3.6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与加油、加气站、石油库、石油储备库、石油化工企业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设计规范(JTS176)第4.3.3条、第4.3.4条规定。4.3.7 港区内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7的规定。表437港区内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仓库(储量:t)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551010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50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402530甲类仓库20202020厂房和乙、

30、丙、丁、戊类一、二级15201215三级20251520四级25302025港外铁路线中心线40港内铁路线中心线30港外道路路边20港内道路路边主要10次要5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1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4.3.8 除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另有规定外,港区内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表438港区内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名称乙类仓库丙类仓库丁、戊类仓库单、多层单、多层单、多层二级三级二

31、级三级四级二级三级四级乙、丙、丁、戊、类仓库单、多层二级1012101214101214三级1214121416121416四级1416141618141618民用建筑裙房,单、多层二级25101214101214三级25121416121416四级25141618141618高层一级50202525151818二级50152020131515注: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

32、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LOO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3.7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4.3.9 港区内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

33、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LOO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o4.3.10 港区内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0的规定。表4.3.10港区内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粮食总储量W(t)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其他建筑W50000W50000W50000二级三级四级粮食立筒仓500Wl0000152025202510152010000W4000015202540000W50000252530-粮食浅圆仓W5000020202520252025-W50

34、000252530-注: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OOt。4.3.1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1的规定。表431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名称建筑物一、二级三级四级棉、麻、毛、化纤、百货W(t)IOW5OO101520500W10001520251000W5000202530桔杆、芦苇、打包废纸等W(t)10W50001520255000W10000253040木材等W(m3)5OW100OIO15201

35、000W10000202530煤和焦炭W(t)100W50006810W500081012注:露天、半露天秸杆、芦笛、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o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OOOm3或一个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OO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

36、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4.3.12 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2的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表4.3.12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港外铁路线中心线港内铁路线中心线港外道路路边场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桔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3020151051.1.2 车道4.4.1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布置环形消防车道,受布置条件限制时,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堆场出入口连通,当堆场内装卸作业通道宽度满足消防车道宽度时,可作为消防

37、车道使用。4.4.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4.4.3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量大于表443规定的堆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表4.4.3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储量名称棉、麻、毛、化纤(D秸杆、芦苇(D木材(m3)储量100O50005000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3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4.4.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

38、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o4.4.5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4.4.6 危险货物集装箱纵向列数大于6列时,应加设纵向消防车道。4.4.7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l8n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

39、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港区道路,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4.5其他要求4.5.1 油气化工码头工艺管道宜沿港区道路布置,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泵站等建(构)筑物。4.5.2 油气化工码头工艺管道与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泡沫间的间距小于15m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4.5.3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与其他堆场分开,单独、封闭布置。4.5.4 易燃、易爆危险品码头的入口处及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4.5.5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值班室设置应符合下

40、列规定:1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设置值班室,值班室位置应靠近堆场入口,并应于箱区及堆场周边排水沟外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危险货物的箱区与值班室的距离不小于25mo值班室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2值班室地面应高于场地0.3m以上,门口应设置可防止液体流入的门槛;3值班室内应设置消防器材、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器材。5装卸工艺1.1.1 一般规定5.1.1 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工艺系统应具有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和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5.1.2 油气化工码头船舶洗舱水、液货舱压舱水接卸管道和含有易燃易爆、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系统,应与相应的工艺管道防火设计标准一致。1.1.2 装卸系统防火措施1.

41、1.3 油气化工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码头与装船泵站之间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有条件时宜设置启停联锁装置;2装船工艺不得采用从顶部向舱口灌装方式;3装卸臂应设置作业范围超限报警装置;4装卸臂与船舶汇管连接应配置快速联接器,装卸软管与船舶汇管联接宜配置快速联接器;5装卸甲A类和极度危害介质的码头装卸臂或软管端部,应设置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管路并与船舶接口脱离的装置;6装卸臂应配带绝缘法兰,装卸软管应配置不导电短管;7采用金属软管装卸作业时,应采取防止软管与码头面或甲板面摩擦碰撞产生火花的措施;8用于船舶油气回收的装卸臂、软管与码头收集管道之间应设置阻爆轰型阻火器;9装卸管道设计流速应控制在船舶或储罐的进

42、液口要求的静电安全流速范围内。输送油品管道设计流速不应大于4.5ms,液化烧的液相管道流速不应大于3.0mso1.1.4 工艺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码头工作平台、引桥及引堤段工艺管道应明装敷设。陆域工艺管道宜在地上敷设或采用敞口管沟敷设,局部受地形限制可埋地敷设或采用冲砂封闭管沟敷设;2引堤或引桥上的工艺管道宜单侧布置;3除受敷设条件限制局部跨越码头主通道的工艺管道外,主通道上方不应布设工艺管道;4码头及引桥、引堤上的工艺管道应考虑基础结构变形或沉降的影响;5工艺管道热补偿不得采用套管式或球形补偿器;6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工艺管道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输送易氧化、易聚合或易凝固液体的工艺管道,以

43、及需要保持低温运行的工艺管道,应根据储运条件采取防护措施;7工艺管道应在水陆域分界附近设置紧急切断阀,并宜设置在陆域侧,安装位置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工操作的要求,距离码头前沿线不应小于20mo选用的电动或气动阀门应具有远传和手动操作功能,其动力源应接入消防电源或备用起源;8工艺设备和管道保温(冷)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9可燃气体、液化烧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10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C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烧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烧管道相邻;n液化烧、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12可燃气体、液化烧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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