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刑事法律研究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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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刑事法律研究目录摘要IAbstractII1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11.1 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法律缺失11.2 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缺失的原因21.3 完善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22男性性权利受侵犯的形式42.1 男性遭受男性的性侵犯42.2 男性遭受女性的性侵犯43男性性权利受刑法保护的法理依据63.1 宪法赋予人人平等原则63.2 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63.3 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74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94.1 域外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法律规范94.2 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104.2.1 扩展强奸罪中性交的行为方式104.2.

2、2 扩大强奸罪的犯罪对象114.2.3 完善相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予以救济12参考文献13致谢14论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刑事法律研究摘要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包括了自身的性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时国家应当保证公民权利的平等性,无论是男性公民或是女性公民,均应当受相关法律的保护。然而,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缺乏足够的保护的男性权利的力度,与社会的实际需要不能更好地相统一。正因为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存在一定漏洞,犯罪主体的犯罪成本大大降低,使得男性遭受性侵的案件逐年增加。因此,只有不断完善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才能使公民平等的人身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人人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本文在相关法律条文和司

3、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内实际情况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应当对国外的相关立法加以借鉴,及时的吸取国外的立法经验,在本文中立足于完善男性性权利保护立法、刑法保护男性权利的相关法律依据、侵犯男性性权利的具体形式和保护我国男性性权利的相关法律的立法现状这四个不提供的层面对其进行论述,并提出了通过法律层面进一步保证我国男性公民的性权利的建议,期望能够进一步完善对其的法律保护,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关键词】性权利;男性;刑法;刑事保护OntheCriminalLawStudyoftheProtectionofMaleSexualRightsAbstractThebasicrights

4、ofcitizensincludetheirownsexualrights,whicharetherightsgrantedtocitizensbymycountrysconstitution.Atthesametime,thestateshouldguaranteetheequalityofcitizensrights.Bothmaleandfemalecitizensshouldbeprotectedbyrelevantlaws.However,intherelevantlawsofourcountry,thelackofsufficientprotectionofmalerightsca

5、nnotbebetteralignedwiththeactualneedsofsociety.Itispreciselybecausethecriminallawhascertainloopholesintheprotectionofmalesexualrightsthatthecostofcrimesforcriminalsubjectshasbeengreatlyreduced,makingthenumberofcasesofmalesexualassaultincreasingyearbyyear.Therefore,onlybyconstantlyimprovingthecrimina

6、llawprotectionofmalesexualrightscantheequalpersonalrightsofcitizensbeeffectivelyprotected,andequalityofallistrueequality.Basedontherelevantlegalprovisionsandjudicialpractice,thisarticlecombinestheactualdomesticsituationandtheactualneedsoftheconstructionoftheruleoflaw.Itshouldlearnfromtherelevantfore

7、ignlegislation,andIeamtheexperienceofforeignlegislationinatimelymanner.Thisarticleisbasedontheperfectionofmalesexualrights.Theprotectionlegislation,therelevantlegalbasisofthecriminallawtoprotectmalerights,thespecificformsofviolationsofmalesexualrights,andthecurrentlegislativestatusoftherelevantlawsp

8、rotectingmalesexualrightsinmycountry,thesefourunprovidedlevelsarediscussed,andthelegallevelisfurtherproposed.Theproposaltoguaranteethesexualrightsofmalecitizensinmycountryisexpectedtofurtherimproveitslegalprotectionandplayapositiveroleinpromotingtheprotectionofmalesexualrights.IKeyWOrdsJSeXUaIrights

9、;male;CriminaIIaw;CriminaIprotection1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1.1 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法律缺失我国1979年刑法涉及性权利保护的法律条文主要设定在刑法分则的第四章,其规定了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但这两个罪名只是针对妇女和幼女性权利的保护,而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从我国刑法在1997年中废除流氓罪这一罪名之后,直至我国在2015年11月时开始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中国缺乏相应的用于保护14周岁以上的男性性权利的法律,同时我国法律与14周岁以下的男性性权利相关的缺乏足够的保证。1997年中国的刑法中添加了聚众淫乱罪、猥亵儿童罪、侮

10、辱妇女罪以及强制猥亵罪等罪名,同时在公民人身权利该章节中添加了猥亵儿童罪、侮辱妇女罪以及强制猥亵妇女罪等,认为这一侵犯行为为对公民的个人法益进行侵犯的行为,这一立法的设立彰显了我国在保护公民个人法益及相关权利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但是细细分析一下,这些罪名所针对的对象仅仅是妇女和儿童,不是特意为保护男性性权利而设立的,虽然刑法保障了14周岁以下的儿童的性权利,但其根本是为了儿童身心健康的发展。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男性公民的性权利还没有获得与女性公民相同的保护。我国于2015年间出台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中对侮辱妇女罪及强制猥亵罪进行了修订,将犯罪的对象由原本的妇女进一步修订为他人,无形中便将保护对

11、象的范围扩大了,从该条文的设立来看,我国的立法人员逐渐开始关注保护男性性权利的重要性,使我国缺乏相关的用于保护男性性权利法律的现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这不仅仅是对这一法律空白的填补,而且还体现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予以尊重以及同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相契合。纵观我国刑法的修订历程,可以发现我国刑法在对性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方面存在差别对待、保护范围不够全面、保护力度不够彻底等诸多问题,使得男性的性自主权无法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因为当前缺乏明确的保护男性性权利的谭文靖.男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对象D.山东:山东大学,2017.相关法律条文,所以我国男性公民的性权利受损后,我国的司法系统仅能从其他的法律条款中

12、处罚犯罪行为的主体,更有甚者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是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也是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的。1.2 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缺失的原因任何国家的立法必须立足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传统文化以及风俗习惯等众多因素。在进入父系社会后,性霸权成为男权社会的基础,男性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只能附庸于男性,不能有独立的思想,因此女性的弱势地位在几千年的沿袭中不断加深。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潜移默化地使很多人认为男性是性权利的主导者,因此出现了男性性权利的有效保护在刑法领域中的空白。加之,男性与女性在生理上存在很大不同,男性的力量先天就比女性的力量大,女性在被迫的性行为中会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所以男女之间的性行

13、为往往会被视为男性是受益者,而女性是受害者,便导致立法原则重视女性性权利的保护,而忽略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当女性面对性自主权遭受侵犯时,人们传统的思想更加倾向于男性是性侵犯的主导者,而排除了女性也能成为性侵犯的实施者。所以我国的立法首先考虑到的是如何保障女性性权利,从而忽视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在社会飞速发展的当下,人们的思想变得开放,传统观念受到一定冲击,性犯罪的方式多样化,性犯罪的对象也不仅仅限于女性,男性受到性侵犯的案件越来越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但是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在刑法中仍然存在相应的缺陷,作为合法的权利却得不到法律的相应保隙,这是不符合社会发展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总趋势,与保障人

14、权背道而驰。1.3 完善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我国的刑法第一条中做出了如下规定:为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对人民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基于我国的宪法,同时与我国与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的经验相结合,来制定这一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是制定刑法的基本目的。然而保护男性权利与刑法的基本目的间的联系究竟是怎样的?在本文中,笔者先立足于惩罚犯罪行为的层面对其进行分析,犯罪要具有三个特征: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当宣炳昭.刑法各罪的法理和实用I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3.宁利.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问题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

15、2016.男性性权利受到侵犯时,此种侵犯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立足于刑事违法性的层面来探究这一问题,因为我国刑法尚未对此类行为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因此不应当认为构成犯罪;假如立足于法的实然层面而言,既然在我国的刑法中有效的保障了女性的性权利,那么基于法律的平等性原则,我们可以认为刑法同样应当保障男性的性权利。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侵犯女性公民的性权利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则我国男性公民的性权利受到侵犯同理应当视为犯罪。其次,刑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民。作为人类一项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因此不管是男性公民或是女性公民都应当平等的享有性权利,不仅如此这一权利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性权利的本

16、质是以自身的意愿为出发点行使这一权利,正是如此是否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对“自愿”或“被强制”发生性关系进行判断的先决条件。不管是女性性权利或是男性性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性权利乃基本、普世之人权,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完全是符合刑法的基本目的和宪法的基本原则的。现如今,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人们传统的性观念逐渐发生前所未有的改变,思想也越来越开放,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的到来,男性性权利遭受同性侵犯甚至是女性侵犯的案例日益增多,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日渐严重,若刑法对行为人仅以强制猥亵罪来定罪量刑的话,这就违背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行为人来说,其犯罪成本大大降低,从而鼓励其再次犯罪,由

17、此产生恶性循环,导致此类案件愈演愈烈,对预防犯罪和严惩犯罪都不是最有效的。因此,只有不断地完善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才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的预防目的,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问题的解决。F臧文静.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刑事立法研究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6(5):7578.陈兴良.刑法知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94.M李拥军性权利和法律IKl.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46.杜昌云.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5.2男性性权利受侵犯的形式2.1 男性遭受男性的性侵犯张大同作为我国著名物理奥林匹克竞赛名师,多次以奥赛需要健康的身体为由

18、对其辅导的男性中学生实施猥亵和性侵。曾经的受害人吴振浩成年后,决定将此事曝光出来。那一年他刚刚考进高中,只有15岁,他怎么也想不到一位如此受人敬慕的老师,竟然对学生做出这种可耻的行为。同样作为受害人之一的怡冬同样通过微博与其他受害人员联系并跟帖进行实名举报,通过这样的方式是本事件的真实性得到证明。在面对学校方面的调查时,张大同没有否认这一行为,学校就此对其免职解聘。但当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时候,却被告知无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行为构成犯罪。2.2 男性遭受女性的性侵犯周晓勇,一个未满16周岁的少年,在接到女友张某的电话后便准时赴约于一家餐馆就餐,其女友张某的两名女性朋友也一同前往此地,四人便在所约地

19、点就餐。与其同行的3名女性均为年满30周岁的已婚女性,在就餐的过程中,在周晓勇使用卫生间时,在周晓勇的酒杯中放入了事先准备好的药物。在周晓勇返回继续就餐后,3名女性向其不断的敬酒,药物起效之后,其中一名女子提出打麻将的要求,周晓勇称其自己没带钱,女子便说道:没带钱也可以,输钱的话就必须满足我们。周晓勇只好同意,便与三名女子一同前往麻将馆。受药物与酒精的双重刺激,3名已婚女性对于受害人提出性方面的要求,同时对其实施性侵的行为,这一行为由3名女性轮流实施,时间达2小时,这样的行为导致周晓勇在这一过程中休克,后经及时送医抢救方才脱险,但其性功能已受到严重的影响。由于刑法对此类案件的法律规定处于空白状

20、态,三名女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周晓勇的父母被迫接受人身损害赔偿。从以上两个案例分析,14周岁以上男性的性权利保护,在刑法方面是严重缺失的,但对儿童和妇女的性权利的保护,刑法是非常全面的。但是,在日新月异的今天,性侵犯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儿童和妇女,男性也能成为性侵犯的对象之一,如果我们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置若罔闻,那就完全违背刑法的任务和保护人民的目的。由于这些被性侵犯的男性因不能有效地运用刑法保障自己的性自主权,当他们受到性侵犯后,身体和心理都会承受巨大的伤害,由于个体不同的原因,心里的伤害会因为个人自身原因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行为,形成严重的心理疾病。有的人会因此痛恨社会、痛恨法律的不公,结

21、束自己的生命;有的人则会预谋更大的犯罪动机,他们报复社会、把自己遭受到的伤害继续强加于下一位无辜者,无形中就会加剧社会矛盾的发生,引起社会动荡不安,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法律条文的修改是势在必行的。3男性性权利受刑法保护的法理依据3.1 宪法赋予人人平等原则基于我国宪法可知:法律面前我国公民是平等的。因为我国宪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与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中指出每个共和国公民都依法平等享有所拥有的基本权利。性权利是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种不可侵犯的特殊人权,不能因性别区分,每个人享有等值的权利。不管男性还是女性,都有捍卫自己性权利法益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法律对

22、其权利应当给予无差别的同等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男女不平等对待的现象,这与宪法赋予的人人平等原则是不相符的。因此,当男性性权利受到侵害时,其所承受的伤害无异于女性,此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以保护国内女性公民的性权利,也就是说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男性性权利应当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保护。对于,男性性权利在刑法方面保护的完善,不仅是彰显宪法精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立法的公平公正,而且还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3.2 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中做出了如下规定:应当基于犯罪人员所犯的罪行与所需要承担的相关刑事责任以确定刑罚的轻重程度。也就是说行为

23、人所犯的罪行是怎样的,就应当受到与其所犯罪刑相适应的刑罚,遵循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当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的性权利遭受侵害时,此类行为被刑法认定为猥亵儿童罪,虽然刑法有效地保护了男童的性权利,但是这种保护同时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首先,定罪不准。猥亵儿童这一罪名所指的是出于满足性欲或追求刺激的目的,通过性交外的其他方法猥亵年龄不超过14的儿童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这一行为可以时鸡奸、手淫、舌舔等行为;国内的刑法学界对猥亵行为的观点具体如下所示:(1)猥亵行为所指的是针对他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的性决定权的行为,同时此类行为具备性意义。(2)猥亵行为所指的是出

24、奸淫行为外的,所有会对他人的性羞耻心造成伤害或对他人“戚天琦.强奸罪视角下的男性性权利保护D.吉林:吉林财经大学,2019.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版L785.的性自主权造成侵害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涵盖了部分发生在同性间的性交行为以及部分违反常理的性行为等。叫(3)猥亵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实施出奸淫行为外的,可以使自身的性欲得到满足,同时具备一定的性刺激的会对风化造成影响的性侵行为。然而强奸所指的是与被害人的意愿不符的,通过威胁、暴力或其他的方式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和不敢反抗。从以上两个罪名的定义可知,在猥亵行为罪中所规定的猥亵行为排除了性

25、器官间的接触行为,然而在强奸罪中所规定的强奸行为涵盖了行为人与受害人间的性器官间的接触,因此在我国所规定的猥亵儿童罪中,对男童的性器官与成年女性的性器官间的接触的情况予以排除,这与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不相符的。其次,缺乏适当的量刑方法。一般情况下,判处猥亵儿童罪的刑期不超过5年,然而对于强奸罪的刑法标准最高为死刑。正是如此,不难发现相较于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具备的应受惩罚性与社会危害性更高,然而侵害男童的性权利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同于强奸罪,而量刑的不当,便会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隙,同时也让犯罪行为人钻了法律的漏洞,逃脱了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男童的性权利可以通过猥亵儿童

26、罪对其进行保护,然而在侵犯年龄不超过18岁,已满十四周岁的男性或已满十八周岁的男性的性权利的情况下,刑法的保护是不够充分的。综上,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是对妇女和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性权利进行保护,同时在保护男性的性权利的过程中,则在保护男童的性权利方面得到了主要的体现,所以我国刑法在对已满十四周岁的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方面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切实有效地保隙,真正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3.3 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刑法所拥有的一般预防功能所指的是,采用适用于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相当的刑罚,以预防还没有进行犯罪行为的人进行犯罪活动,教育和震慑某些可能效仿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不法分子,同时也教育广大人民

27、群众,应当积极与不法分子作斗争,从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从男性性权利遭受侵害的事件分析,由于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是不够充分的,如果随意对犯罪行为人适用有关性侵害的相关罪名,在一定程度上看似是对被害人性权利的保护,其实已经违背了罪刑(闻黎宏.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659.“”高铭喧,马克昌.刑法学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465.相适应原则,对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都是不公平的。首先,错误的定罪和量刑会导致被害人和家属对法治的不满意,以至于他们憎恨社会和犯罪行为人,造成极大心理影响的他们就会有实施报复性犯罪的可能,这便会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与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不相符。其

28、次,不合乎社会发展需要的立法只会激发社会矛盾和增加犯罪可能性的发生,就像男性性权利遭受侵害时,无法被认定为是犯罪,便会使加害人得不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变相地鼓励其犯罪,导致此类事件愈演愈烈。而被害人也会因此不能获得法律的救济,采取相同的手段对社会进行报复性犯罪。所以,立法要不断完善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在准确惩戒犯罪行为人的同时能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法益,做到真正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4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4.1 域外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法律规范在日本刑法典中做出了如下规定:通过胁迫或暴力手段对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威胁行为的情况,应当处以六个月至7年的惩役处罚。由此可知,日本刑法典并未

29、在性别层面上对犯罪对象进行区分与限定。【切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美国缺乏一个统一的刑法法典,其法典的制定是由各州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美国在男性性权利保护方面,其保障男性性权利的法律规范是相当全面的,从各州制定的法典来看,关于男性性权利的法律保护是没有缺失的。美国的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男性可以作为性侵的被害人。因此,这一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男性性权利的法益。基于美国所制定的模范刑法典可知,这一法典中对于性侵犯罪处处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性侵犯罪的行为具体为通过强制或暴力手段来实施性交行为,所以不难发现,美国刑法在处罚性侵犯罪的犯罪对象以及犯罪主体的过程中,尚未详细的区分对象的性别。因此犯罪对象或

30、犯罪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使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模范刑法典是美国各州和联邦政府制定刑法典的模板,该法典为对性侵犯罪案件的犯罪对象与主体的性别做出明确的限制。在这一法典中,进一步规定了性交的定义,即:性交不仅涵盖普通的阴道性交,还涵盖了肛交或口交等行为。1141英国于1956年制定并实施的性犯罪法中,对强奸犯罪的主体以及犯罪对象的性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面对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性方面的问题较为凸显。在1994年所颁布并实施的性犯罪法修正案中,规定妇女与男子可以为强奸犯罪的对象。【均从此开始强奸犯罪的对象中包含了男性公民。在2003年制定并实施的性犯罪法中进一步的扩充并完善了强奸行为的相关定义

31、:强奸所指的是在未能得到他人的许可或没有明确的理由证明他人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条件下,强行进行相应的性交行为峋,张明楷.日本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873.13Smith.Hogan.CriminalLaw(TenthEdition).M.LondoniButter-WorthsTolleyPress,2004.64.刘仁文等.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40.(李贵方译.英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07.llh,SeeChristinaMcalhoneandRebeccaHxley-binns.CriminalLaw-The法国的所使用的

32、刑法典中做出了如下规定:不管是处于怎样的性质下,只要通过暴力的手段胁迫他人或趁人不备,进行任何类型的性行为,都可归属于强奸犯罪。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当判处犯人15年的有期徒刑。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在确定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过程中,法国刑法典对于不同的性别所采取的态度是相同的,能够通过具体的法律来保护男性公民的性权利。尽管,世界各国制定了多种法律条款以保除男性公民的性权利,但是每个国家制定法律的初衷都是一样的,就是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严厉地惩戒不法分子,维护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4.2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通过对国外男性性权利法律保护的了解,国外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立法较为完善,

33、对预防犯罪有很好的成效,这些优秀的立法经验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我国要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填补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法律空白,严厉惩戒男性遭受性侵的事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保障男性性权利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全面的法律保护。从我国刑法修正的历程来看,我国真正能体现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法律规范是从第九版刑法修正案至第十一版刑法修正案,在这三部刑法中,也仅仅是把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了男性,也就是说男性在强制猥亵罪中可以成为被猥亵的对象,而且还要注意具有“强制”行为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虽然这样的法律规定不能全面保障男性的性权利,但是和过去相比,是法律在更好地保障人权方面的一次巨大飞跃。所以,我国在

34、顺应时代发展的同时,法律要与时俱进,通过相关立法有效地保障男性的性权利,及时填补法律空白。根据我国刑法在男性性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缺失,结合他国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先进立法经验,本人认为我国刑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相关立法。4.2.1 扩展强奸罪中性交的行为方式我国刑法对“性交”的解释仅限于男女间性器官的交合,然而在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当下,由于人们的性观念发生变化,现实生活中性行为的方式也逐渐多样化。在判决强奸犯罪的过程中同样可以将异物与性器官的接触定义为“性交”,而非仅限于男性与女性间的生殖器接触的行为。否则就会导致在“性交”解释外的性行为方式只能以强制猥亵罪定罪量刑,同样是对性权利的侵害行为却

35、是不同FundamentalsM.LondoniSwcetandMaxwell,2007.136.的处罚程度,这是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例如,2020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楠犯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一案中,刘亚楠因不满女友陈某谈过恋爱,在与女友相处过程中,逼问其女友谈过几次恋爱,得知后真相的刘亚楠强行让女友与自己喂养的斗牛犬发生性关系,并将斗牛犬的生殖器在女友生殖器内抽插,在此过程中使用手机录像。之后又强行与女友发生性关系,用录的视频威胁女友,使其女友不敢报警。后来女友搬回家住,刘亚楠跑到女友家将其拉走,回家后的刘某楠从冰箱拿出一块冰柱强行插入女友生殖器,后刘亚楠又将生殖器插入女友肛门。

36、刘亚楠的侵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比普通的强奸行为更大。所以,扩展性交的行为方式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更能更好地保护性权利。为了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符,本人认为应当扩展性交的行为方式,明确性交的概念:(1)未经他人同意,违反他人的主观意愿,强行进行性器官接触的行为。(2)在未获得他人同意或在与他人的主观意愿不符的条件下,将除自身的性器官外的身体组织或其他器物插入其肛门或性器官的行为。深层次明确这一概念,有利于区别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界限,同时也为被害人性权利的性侵提供了法律依据。4.2.2 扩大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在我国刑法中,仅将男性作为强奸犯罪案件的主体,尽管女性可以成为间接正犯或胁从

37、犯,然而女性不会构成直接犯罪行为的主体。所以,应该扩大强奸罪的犯罪对象,认为只有男性是性侵犯罪中的主体显然是片面的。现如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已经将强奸罪的主体扩大到女性。例如:德国、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已将女性规定为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通过对其他国家立法的了解,无论是普通法系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已将男性作为性侵对象保护起来,而我国的强奸罪仅限于女性作为强奸对象来保护,对男性性权利的侵害不构成强奸罪。于猥亵犯罪而言,同样可以将女性作为猥亵犯罪的主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在刑法层面规制女性猥亵男性的犯罪行为。所以,对待男女性权利的保护,不应存在性别差异,立法应当与时俱进,借鉴他

38、国立法长处,加强男性性权利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对刑法第236条中与强奸罪相关的规定进行修订,将其修改为:“通过胁迫、暴力或其他方式强行与他人产生性关系的,应当处以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对于奸淫年龄不足14岁的儿童的行为,应当按照强奸罪进行判决,并从重进行处罚。”将原本的“强奸妇女”修订为“强迫他人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奸淫幼女”改为“奸淫儿童”,把犯罪对象扩大到成年男性和未成年男性,无差别对待男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更好地体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4.2.3 完善相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予以救济因为中国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为宪法,同时是由多个部门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正是如

39、此,我国法律体系中以宪法为根本、民事法律进行规范和救济、刑法进行打击和保障。在性侵犯案件中,若男性作为性侵的受害者,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力度显然没有女性作为受害者的保护力度大,为了使男性性权利得到更加充分、全面的保障,我国立法应当完善相关民事赔偿的法律规范,尽可能的在男性性权利受到侵害后给予更多救济,弥补男性性权利在刑法保护上的缺失。由于行为人所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这一行为对于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的损伤,导致受害人无法如同正常人一般工作以及生活。正是如此,案件中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起与之相对应的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责任。基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可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受害

40、者因为自身的人身权利受损或有着一定的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受损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诉求相应的赔偿的案件。当下,男性性权利遭受侵犯的案件层出不穷,而我国的现行刑法在保护男性性权利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当受害男性在刑法中得不到足够的救济时,至少可以在民事赔偿方面得到相应的救济,尽可能的保障被害人的法益不受他人侵犯。因此,在社会高度发展的顺势下,应当加强法治的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当男性性权利遭受侵犯时,有法可依,有法可究,为保隙男性性权利的安全增加一道防线。参考文献一、专著类1宣炳昭.刑法各罪的法理和实用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3.2陈兴良.刑法知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41、版社,2007.94.3李拥军.性权利和法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46.4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口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785.5黎宏.刑法学IXI.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659.6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I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465.7张明楷.日本刑法典IXI.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873.8Smith.Hogan.CriminalLaw(TenthEdition).M.London:Butter-worthsTolleyPress,2004.64.9刘仁文等.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40.10李贵方译.英国刑法

42、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07.11SeeChristinaMcalhoncandRcbeccaHuxley-binns.CriminalLaw-TheFundamentalsM.London:SweetandMaxwell,2007.136.12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67.二、论文类1杜昌云.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5.2张再.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3宁利.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问题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16.4戚天琦.强奸罪视角下的男性性权利保护D.吉林:吉林财经大学,20

43、19.5王丽.论男性性权利的刑事立法保护D.江苏:扬州大学,2015.6谭文靖.男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对象D.山东:山东大学,2017.三、期刊类1臧文静.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刑事立法研究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6(5):7578.2马茜菲.小议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J.职工法律天地,2015,0(10):148148.3吴颂益.论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2014,0(10)l3135.致谢时光荏苒,四年的大学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回想这一段学习岁月确实令人难以忘记,尤其是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本人由衷的感谢我的导师沈雪花老师,从论文的选题方向、提纲结构、开题报告以及论文正文的修改,我都得到了沈老师的悉心指导、耐心分析,沈老师在繁忙的工作中给予我很大的帮助、指导,没有沈老师的谆谆教诲,凭一己之力难以顺利完成论文的写作。同时也感谢学院各位授课老师,感谢他们在学业上的指导以及传授的知识。最后,再次由衷的感谢各位恩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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