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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根据XX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第三条教代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组织和动员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和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
2、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学校行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力,为学校的发展建设服务。第五条教代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六条学校工会依法组织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各项任务,开展教职工代表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提高教代会运行质量。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依法行使下述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一)定期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改革方案、教职
3、工队伍建设方案、学校章程、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学校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重要决策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规定、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审议的其他事项。教代会对上述内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教职工岗位聘任的原则和方案、学校管理考核奖惩方案、教职工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和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规定、学校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三)审查监督教代会提案的办理和评价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情况、重要奖项评选情
4、况等。(四)监督和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参与对学校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并提出嘉奖、晋升、处分、免职等建议。(五)选举产生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等,以及由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规定、学校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组织和人员。第三章教代会代表第八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具备良好思想道德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社会活动和群众工作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候选人,并经选举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属于校外单位办理的劳务派遣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应参加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的职代会或教代会。在本校工作期间,可推选为教代会列席代表
5、。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学校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要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又要有学校各方面的代表。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与学校女教职工人数相适应。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二)向教代会提出提案和议案,按照规定程序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教代会工作和各项议程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三)对学校发展建设、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按照程序对学校行政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五)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
6、扰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六)代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直接影响教学的代表履职活动,由各方协调解决。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一)认真学习、努力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二)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和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三)广泛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四)向选举部门的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活动情况、进行代表述职,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人师表,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认真做好本职
7、工作。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原选举部门可以提出撤免建议,必要时原选举部门还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撤换或补选本部门教职工代表。撤免、撤换或补选均应当经原选举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并应事先报同级工会审核和备案,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退休、调离本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职工代表因违法受刑事处分,或因违纪受严重处罚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第十五条教代会可根据需要安排学校有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可参加会议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一般不超过教代会
8、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实行校教代会制度。校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相应的民主管理权利。第十七条教代会每届三至五年。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须向教代会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教代会由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工会提名建议人选,报请校党委审核同意后,经预备会选举产生。教代会主席团人数为十九至二十五名,由教代会代表中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教师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第十九条教代会主席团在大会期间负责处理有关重大事项,听取各代表团讨论审议意见,审议需提交大会表决的议程和决议
9、草案等,并处理会议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条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可设立教学科研、劳动人事、评议监督、生活福利、提案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教代会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对教代会需要讨论的重大事宜和教职工代表提出的重要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相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办理提案的情况,对口参与学校有关方面的工作,处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教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须由教代会代表担任,其成员应吸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经验的工作人
10、员。第二十二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教代会联席会议处理或者表决的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确认。教代会联席会议由校工会召集召开,成员包括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各代表团团长、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第二十三条学校教代会以部门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也可由数个部门组成联合代表团。部门单独组建代表团的,其正副团长由所在部门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联合代表团的正副团长由联合部门选举出人选后,经部门之间协商确定。第二十四条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教代会代表的资格、代表选
11、举的过程和结果,并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第二十五条学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两会代表合一(简称双代会”)。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可列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学校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由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研究决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代表会议。第二十七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的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通过大会议程和程序、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通过大会选举和表决办法、推举大会执行主席、决定大会其他有关
12、事项。正式会议主要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每次会议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审议。第二十八条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第二十九条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七天前送交每位代表。由教代会代表团组织代表进行讨论或审议,并向大会主席团汇报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对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尤其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教代会代表意见分歧较大时,由学校行政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
13、,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第三十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学校应当根据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予以纠正。第三十一条教代会表决事项和选举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对学校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任何人应当尊重表决结果,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但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的事项,学校或部门对该事项做出的决定对本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二条教代会提案在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都可以征集。提案至少应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十名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名提出的
14、提案作为教代会联名提案。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确认立案,并提交相关部门办理。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实、检查等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代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第六章工作机构第三十三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筹备、召开和闭会期间承担以下任务:(一)负责大会筹备工作。提出会议筹备工作方案、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出教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人选,报校党委审核决定;组织教代会代表选举,公布代表名单;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的准备,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召集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或临时代表会议,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开展巡视、质询、检查等活动,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办理。(三)负责教代会代表的管理和培训,负责教代会资料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接受并处理教代会代表申诉等事项。(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四条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上级工会书面报告教代会召开事宜。教代会结束后,工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会议情况报告上级工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