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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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23)7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8月10日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

2、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大力推进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不断探索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新模式和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简称“科创甬江2035”计划)是根据省“315”科技创新体系以及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开展的攻关计划。目标面向2035年,通过发挥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在国家有需求、宁波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市级科技重大

3、专项,与本市其他科技创新项目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省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有效补充,为宁波进一步提升创新策源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第二条【支持领域】“科创甬江2035”计划聚焦我市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科创高地,重点面向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高端装备及关键核心件、新能源汽车,空天海洋技术等战略性新兴领域及未来产业领域,以及生命健康、双碳科技、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社会发展领域组织开展攻关计划任务。第三条【计划类型】“科创甬江2035”计划包括“战略协同创新”、“关键技术突破”、“科

4、创生态育成”、“重大应用示范”等四类型计划内容,从前沿科学问题、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到成果应用示范开展全链条布局和一体化实施。根据攻关任务的周期性、功能性以及不同创新主体适应性等区别,各类型计划可根据技术(产业)领域下设专项项目,定期滚动式开展专项的组织实施。同时,“科创甬江2035”计划支持我市创新主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省“尖兵”“领雁”研发项目等。第四条【遴选方式】根据各类型计划特点,主要通过公开竞争和非公开竞争两种方式开展。其中,公开竞争主要采用“主动布局”、“揭榜挂帅”、“赛事比选”等方式,非公开竞争主要采用“定向委托”等方式。“主动布局”方式是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进行前瞻性谋划的组织模式

5、,通过建立重大科研项目库,根据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部署,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储备项目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揭榜挂帅”方式是企业或高校院所出题、政府立题、各路创新资源协同破题的组织模式,通过向全市广泛征集技术需求和“卡脖子”问题,政府组织专家凝练并编制指南发布,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立项。“赛事比选”方式是通过组织大赛等活动来遴选入围项目的组织模式。“定向委托”方式是对涉及战略性及其他存在不宜公开竞争因素的科研任务,采取非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模式。第五条【申报单位要求】“科创甬江2035”计划的申报单位应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

6、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申报单位近3年内(成立不满3年的则自成立时起)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未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第六条【负责人要求】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的前三负责人应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属于高校院所的项目前三负责人,如存在双聘情形,双聘人员需同时出具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及被聘用单位同意证明,且聘用合同需要覆盖项目执行周期。项目的前三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科创甬江2035”

7、计划大力支持青年科技人才作为第一负责人牵头重点研发项目,积极支持并确保青年科技人才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研发任务的立项占比。第七条【职责分工】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科创甬江2035”计划。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归口范围的项目申报组织、审核推荐、财政资金转拨,并协助开展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管理。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科创甬江2035”计划专家咨询评审相关工作,根据计划项目评审遴选需求,分别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各领域专家评审小组开展具体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创甬江2035

8、”预算统筹、保障及资金拨付工作,并通过“宁波科技大脑”等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项目申报指南(目录)确定、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绩效监督机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科技局特邀若干名市内外高层次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一般任期为3年。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战略协同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二)按需对项目申报指南在发布前进行内容创新性和指标先进性审核。专家评审小组由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征集各领域技术、财务及风险投资专家等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主要负责“关键技术突破”、“科创生态育成”、“重大应用示范”等计划项目的论证评审工作。第八条【数字化支撑】市科技局

9、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攻关实际需求,积极创新项目形成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方式。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迭代完善“宁波科技大脑”,探索建立宁波市科技企业创新评价办法,以企业“研值指数”引领带动攻关活动成效和财政资金效能,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合。第二章战略协同创新计划第九条【定义】战略协同创新计划以提升产业原始创新能力、引领重点产业跨越发展、持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为目标,按照“主动布局、长远谋划”的原则,着力组织实施一批涵盖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化全链协同的重大科研项目。大力支持并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关联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联合攻关,带动创新资源向产业链关键环节聚集,推动标志性重大

10、科技成果产出,推进战略性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落地,在未来形成新的产业赛道和经济增长点。同时,攻关成果要对标列入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奖项,有力承载和支撑国家、省、市创新战略部署。第十条【参与主体】战略协同创新计划主要面向具有产业链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具备长期科研攻坚能力的高校院所或其他具备战略研发能力的创新主体,鼓励以联合体形式组织项目申报。第十一条【实施机制】战略协同创新计划实行项目库管理和重大任务激活机制,即“主动布局”方式。市科技局定期开展战略协同创新计划的候选项目储备,原则上入库申报市级财政资助项目的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市级项目入库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

11、业应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产业带动或系统集成能力,以及较高的组织协调及管理能力;(二)企业近3年研发投入年均不低于500万元;(三)企业应有牵头的市级(含)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经验,且已承担的科技项目在组织实施、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结题验收及接受监督检查等方面记录良好;(四)企业应建设有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含)以上的创新平台。根据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战略性、节点性攻关部署要求,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行业专家研究后启动项目布局,原则上立项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定向选取,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答辩评审

12、后择优立项。若项目库中项目无法满足攻关任务,则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在市内外排摸论证后再予以确定。第十二条【组织模式】战略协同创新计划以项目下设若干子项目(课题)方式组织实施,子项目(课题)一般为35个,每个子项目(课题)可由不同的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牵头单位须组织提出项目方向和课题设置计划,根据需要,牵头单位可面向国(境)内外征集子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支持牵头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开展技术、市场、管理方面的协同创新,不断探索创新项目组织的新模式。战略协同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为5年。对于顺利结题并有深化研究必要的项目,可由市科技局会同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进行滚动支持,并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13、,具体支持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资助标准】市级财政以直接资助的方式分段予以项目研发补助,每个项目市级财政补助总额最高5000万元,财政资助经费适度向项目研发的基础研究阶段侧重。如牵头单位是企业,市级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预算的1/3;如牵头单位是高校院所,市级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预算的1/2。第三章关键技术突破计划第十四条【定义】关键技术突破计划以四个面向为指引,聚焦我市优势产业和重点产业链,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性技术为目标,开展一般为3年期的前瞻性技术基础研发、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其中农业种业项目可延至5年),抢占产业技术竞争制高点,为加快构建自

14、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提供研发支撑。第十五条【参与主体】关键技术突破计划面向我市已具有一定研发规模及能力的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积极支持并确保青年科技人才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研发任务的立项占比。第十六条【项目征集】根据计划组织实施需要,关键技术突破计划通过公开竞争中的“揭榜挂帅”、“赛事比选”等方式组织实施,对涉及不宜公开竞争因素的科研任务,通过“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一般需经过指南编制与发布、项目申报与归口推荐、评审论证等程序产生最终立项项目。市科技局通过开展调研、技术预测、专家研讨、技术需求公开征集等形式,组织编制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提出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其中,下设

15、的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依据宁波市科技人才引育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管理办法(暂行)(甬科外(2022)91号)的规定具体开展。第十七条【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一)企业是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二)企业上年度已纳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上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500万元,或上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300万元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管理费用比例不低于30%的。第十八条【资助标准】市级财政以直接资助的方式分段予以项目研发补助,每个项目市级补助额度最高100O万元(含)。如牵头单位是企业,市级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

16、发总预算的1/3,若申报农业育种领域的项目,市级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预算的1/2;如牵头单位是高校院所,鼓励协同合作单位开展研发资金配套。关键技术突破计划实行期内,支持并确保前瞻性技术基础研发的立项占比,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第四章科创生态育成计划第十九条【定义】科创生态育成计划以培育提升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面向未来产业、新兴产业,按照“广泛征集、择优培育”原则,支持一批具有核心研发能力的成长型科技企业参与到“科创甬江2035”计划中。计划组织实施一批3年(含)以下的目标明确、短周期、小切口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营造科创生态加速育成的全域创新良好氛围。第二十条【参与

17、主体】科创生态育成计划面向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支持并确保青年科技人才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研发任务的立项占比。第二十一条【项目征集】科创生态育成计划项目一般以公开竞争中的“揭榜挂帅”、“赛事比选”等方式组织实施,对涉及不宜公开竞争因素的科研任务,也可通过“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一般需经过指南编制与发布、项目申报与归口推荐、评审论证等程序产生最终立项项目。市科技局通过开展调研、技术预测、专家研讨等形式,组织实施科创生态育成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工作,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宽口径方向。探索实施市区联合攻关机制,市、区两级对通过论证项目进行联合立项。第二十二条【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8、一)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二)企业内核心研发人员有被认定为宁波市级以上人才的情况,该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应落地在我市。宁波市级以上人才评定范围包括:根据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人才、宁波市杰出人才、“甬江人才工程”人才、省级引才计划和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才、国家级引才计划和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才、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等。第二十三条【资助标准】市级财政以直接资助的方式分段予以项目研发补助,每个项目市级补助额度最高300万元(含),市级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预算的1/2。对于部分开展前瞻性、颠覆性技术研究的项目,经论证,

19、探索项目研发经费“拨改投”试点。第五章重大应用示范计划第二十四条【定义】重大应用示范计划目的是对重大技术装备或重要战略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研发任务予以支持。通过组织实施一批具有行业、区域带动示范意义、具有较广的用户群体和市场前景的项目,解决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最后一公里问题,同时提升科技促进经济发展、城乡融合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项目实施周期为两年(含)及以下。第二十五条【参与主体】重大应用示范计划面向我市已具有一定研发成果的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积极支持青年科技人才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研发任务的立项占比。第二十六条【项目征集】重大应用示范计划一般以公开竞争中的“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可

20、以通过应用示范场景发布、项目申报与归口推荐、项目评审等程序产生最终立项项目;也可以通过组织赛事比选等活动来遴选入围项目。第二十七条【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一)企业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已列入市“三首”产品、重点自主创新产品、优质产品等目录;(二)企业上年度已纳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第二十八条【资助标准】市级财政以直接资助的方式分段予以项目研发补助,每个项目市级补助额度最高500万元(含)。对重大应用示范计划立项项目的市级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预算的l2o第六章对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第二十九条【支持范围】为大力促进与

21、鼓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参与国家层面重大科技项目,对我市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下设课题)的企业在申请阶段给予市级财政资金配套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其他创新主体给予市级财政资金配套或补助,补助的财政资金需专项用于自主研究使用,并由该项目(或下设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按需进行协调分配。对我市市属高校院所、企业牵头获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项目,以省财政确定的立项资助标准给予支持,己获财政资助的项目不重复支持。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是指由科技部组织实施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实施的研究项目。本办法所称的省级

22、重大科技项目是指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尖兵”“领雁”研发项目。市科技局可以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体系变化,适时调整支持的具体承接项目类别。第三十条【申请条件】我市创新主体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市级财政配套支持,须满足以下条件:1 .申请单位是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项目的牵头(第一承担)单位,或虽非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但申请单位是获科技部立项项目下设课题的承担(第一承担)单位;2 .具备项目任务书、立项通知等相关材料用于证明立项事实情况;3 .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在获科技部正式立项后的1个月内须向市科技局完成项目报备,并应在获得中央财政分批拨款后的6个月内(以银行进账单时间为准)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级财政资

23、金支持申请。第三十一条【资助性质】如需在申报阶段配套资助的,申报单位在申报国家项目时向市科技局递交地方资金配套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相应的地方配套资助金额,市级财政对最终立项项目按要求给予支持;如不需在申报阶段配套资助的,市级财政支持获立项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以补助形式拨付财政资金。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项目由省、市科技部门对接落实。第三十二条【资助标准】对国家项目牵头单位,市级财政参照项目获得的中央财政资助经费具体金额(不包括外拨市外合作单位),以1:1的标准予以配套资助或补助支持;对课题承担单位,市级财政参照课题获得的中央财政资助经费具体金额(不包括外拨市外合作单位

24、),以L05的标准予以配套资助或补助支持;如项目牵头单位同时也是下设课题的承担单位,则市级财政就高补助;如同一项目市财政已资助不再重复安排;对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项目,按照省资助标准给予市级财政经费支持。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实施的研究项目,具体项目类型、申请条件、资助标准等另行发文制定。第七章立项程序与项目管理第三十三条【申报】项目申报。“科创甬江2035计划”项目实行全过程在线管理,市科技局每年发布重点研发计划申报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通过“宁波科技大脑”完成申报后,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推荐,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分中心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申报具体要求一般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第三十四条

25、【评审】项目评审。战略协同创新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领域,按需邀请市发改、经信、卫健、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专家咨询委员会共同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工作。关键技术突破、科创生态育成、重大应用示范计划项目,按领域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第三十五条【立项】项目立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级审议和分类决策,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我市实际,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市科技局集体研究审定,公示后确定立项项目。第三十六条【任务书】合同任务书签订。由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宁波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内容包括项目的考核指标、实施任务、合作单

26、位任务分工、任务进度安排、科技经费投入预算、项目成果提供形式及权属等。第三十七条【资金拨付】项目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立项、验收等相关文件分批拨付项目经费,项目资金根据资助总额、项目实施进度和自筹资金投入额度,分阶段分批次向项目单位拨付。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验收和资金的汇算清缴,具体按照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执行。第三十八条【后续管理】项目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事后评估等相关工作,按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科创甬江2035计划”申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及成果评价相关工作,市科技局将开展年度重大攻关优秀成果评选,并择优推荐参与各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定。第三十九条【诚信管理】科研伦理诚信。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和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实施或参与项目申报、评审、评估评价、验收等工作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诚实守信等要求作出承诺。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在推荐项目时应开展科研伦理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申报主体,不得予以立项支持。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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