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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湖南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
2、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除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
3、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组织编制节能报告评审工作规范,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市(州)、县(市区)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4、审查由省、市(州)、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一)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1 .通过国家发
5、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OO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3 .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报市(州)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1 .通过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以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IOooo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10000吨标准煤(含5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6、目。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必须开展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州)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为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填报项目能耗基本信息。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单个项
7、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州)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依审查权限组织实施。第十条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探索开展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一条符合单独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
8、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项目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必须达到2级以上或节能评价值,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工序能耗原则上要达到1级(或先进值)或行业标杆水平。(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等;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包括
9、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等)的影响分析。按照国家、省严格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煤炭消费压减工作的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项目,项目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需靠前服务,加强对项目节能报告的技术指导,提高节能审查工作效率。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报送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材料,应同时提交建设单位上报文、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实施方案,
10、及项目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上报文。市(州)节能审查机关上报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核实开工情况;本地区五年规划期内各级已批复的本地区节能审查项目个数、新增能源消费总量和五年规划期内可形成的能源消费总量;拟申请节能审查项目建成后,对本市(州)能耗“双控”工作的影响分析评价。对于能耗强度超出本市(州)能耗控制目标的项目,提出可行性化解措施。第十三条申请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根据节能审查权限,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s:/zwfw-)提交申报资料。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11、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机构如已参与某一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节能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等,不得承担该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工作。节能审查应包括以下范围:(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
12、理要求。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节能报告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出具不予通过节能审查的意见。(一)项目已违规开工建设隐瞒不报的。(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三)未通过节能评审的。(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的。节能审查机关应自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节能审查信息。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第十六条节能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
13、见,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审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修改节能报告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评审时限内。第十七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限的审查机关办理。因能耗小而不单独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00O吨标准煤以上或年
14、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节能审查。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验收报告应及时报项目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备存。项目节能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及其节能审查等相关批复、节能验收组织等。(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对照项目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分析判定是否满足节能审查有关要
15、求,包括建设方案、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能效水平、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重点用能单位同步验收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建设情况。(三)能耗、煤耗替代方案及相关承诺落实情况。(四)节能验收意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二十条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节能审查机关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
16、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按季度向上级节能审查机关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应当予以处罚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处罚。第二十四条已开工建设但
17、未投入生产、使用的未批先建项目,由市(州)节能审查机关组织进行节能监察,作出相应处理后,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按程序补办节能审查。整改完成证明应包括项目整改情况、现场监察材料、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缴纳罚款凭证、设备能效提升方案等。已投入生产、使用的未批先建项目,由市(州)节能审查机关组织进行节能监察,作出相应处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开展能源审计。建设单位将能源审计报告报送市(州)节能审查机关审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市(州)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市(州)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
18、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二十六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规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验收的有关人员在节能审查、评审、验收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关于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9、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及过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根据国家修订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精神,我们组织对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2018)449号)
20、进行修订,认真学习借鉴了兄弟省份做法,广泛开展调研,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和部分县市区、园区及企业意见,并于6月1日-30日公开挂网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了本实施办法。二、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分为6章,共2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基本范畴、工作内容、适用范围,以及经费保障要求等。第二章,管理职责。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批时序、项目审查要求等。第三章,节能审查。明确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节能验收要求等。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第五章,责任追究。明确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措施、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等。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了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调整优化了节能审查层级和权限,补充完善了节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条件、未批先建项目处理等制度要求,明确了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市(州)节能审查机关要靠前服务、节能审查信息应向社会公告、对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