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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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降低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日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标准文本可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SC查询服务栏目中查看、下载)。该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桥梁和护栏的涂料与胶粘剂产品,规定了产品分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限值要求、测试方法、

2、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标准的实施等内容。该标准全文强制,已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强化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要求。二、按照北京市

3、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22年版)要求,本市禁止生产有机溶剂型涂料、胶粘剂产品。本市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生产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标准对投入销售的产品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在最小销售包装标志、产品说明书上明示执行该标准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销售。三、本市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销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

4、022)的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全面清理库存,不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四、本市各销售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的市场主办单位、电商平台应强化内部治理,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市场、平台内的两类产品销售商户按照前款要求做好进货检查验收工作。五、市、区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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