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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扶贫战略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上级有关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提高资助水平,从经济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困难问题,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通过经济资助、成长支持和精神关爱让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成长成才。第三条学院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第四条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学院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
2、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研究制定学院学生资助政策和办法,定期检查和监督学院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第六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中职助学金、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学院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本系家庭经
3、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申请和初审,资助政策宣传,资助育人等学生资助工作。第三章资助内容第八条学院以“奖、助、贷、补、减、免、勤”七位一体的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保障。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三档执行:一
4、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详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的额度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IoOo元。(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学校帮困助学的重要途径。各系在学生就
5、读期间做好宣传工作,让学生们真正了解助学贷款的真正含义,让真正贫困家庭的学生得到助学贷款的帮助,更应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借机骗贷;在学生即将毕业期间做好还贷指引,让贷款学生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具体按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三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是对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全日制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的学费补偿及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细则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四条中职国家助
6、学金(一)中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职全日制在校的一、二年级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二)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五条绿色通道“绿色通道”是确保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每年在新生报到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再视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给予相应的资助。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无障碍地顺利入学,保障他们能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具体按照新生“绿色通道”实施方案执行。第十六条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用于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特殊情况,如因病住院、意外事故、家庭突发事件等造成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费用而支付
7、给学生个人的助学补助。具体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七条学费减免学费减免用于资助部分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交付学费存在困难等。具体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以通过勤工助学方式减轻经济压力,以顺利完成学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具体按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资助经费管理、监督与发放第十九
8、条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一)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计财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由中央和地方下达的专项经费(如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经费、国家助学金专项经费等)建立专款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及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二)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助困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财政核拨的事业收入(全日制学生缴纳的学费收入)中按5%提取并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三)严格按照学院助困经费制度执行,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虚列、套取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扩大、改变资金用途。第二十条资助经费的发放学院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所有贫困
9、补助由计财处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不得随意扣发、不按照规定方式等发放。其中:(一)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并下拨专项经费后,由计财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专科国家助学金按学期,中职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代偿金拨付学校后,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计财处统一对合格学生实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支付工作。(三)获生活补助及学费减免学生的贫困补助,将从学院助困经费支出,由计财处通过银行卡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四)勤工助学按月计酬,勤工助学酬金按月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第五章信息安全第二十一条信息安全(一)各级评审组成员在助
10、学金评审和发放过程中,不能把申请学生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泄露。(二)各级评审组在公示名单时,不能把申请学生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进行公示。(三)各级评审组不能泄露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造成信息泄露的,按影响大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资助育人第二十二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根本目的不是简单的助困或扶贫,而是助学和育人。国家推行政府贴息助学贷款,无需抵押,如期还贷,靠的正是学生的诚信。各系要把开展诚信教育作为整个学生资助工作的一项核心内容,建立学生资助与育人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使学生资助工作成为激励学生成才、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
11、强有力的保障手段。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资助工作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将进行追责。(一)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推荐、评审、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谎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隐瞒学生家庭真实情况的;(二)在资助工作整个过程中,借故向困难学生或家长索取好处费、参与家长宴请、收受家长礼品、接受家长安排的旅游、娱乐等;(三)代替学生或家长冒领救助金;(四)克扣部分资助金等。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针对以上出现的情况,学院资助领导组将酌情进行以下处理:(一)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对责任人进行警告处分;(二)情节轻微,但造成一定影响的,对责任人进行警告,全校通报,年度考核不得认定为优秀;(三)情节严重,但构不成违法犯罪的,对责任人记大过一次,取消三年的评优评模资格;(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奖惩机制第二十五条学院将制订学生资助工作评估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系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有关方面工作的评优等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第二十六条各系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使之真正成为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成为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保障。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