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县水费征收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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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水费征收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和打赢省委提出“六水共治”攻坚战。为加强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工作,规范水费收缴方式,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障水管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灌区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价核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乐府办规(2021)4号)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函2023)11号)等,结合

2、乐东县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乐东县管辖范围水利工程内取水的用水户。第三条用水户是指农户、农户联合体、种植承包人、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农业产业园、农场等取用水从事农业灌溉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二、收费标准第四条农业用水实行分类终端水价,已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粮食类按0.08元11经济作物类按0.12元/it?,水产养殖类按0.15元/ri?计收。未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暂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乐东黎族自治县2019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渡期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乐府办函(2019)60号)规定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县级和镇级水利工程灌区供水价格粮食类分别是

3、每亩每年22元和18元;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是0.12元11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是0.15元m3;用户从库渠自提供水的,按自流供水水价的70%计收。第五条农业水费按水量计收的,计量水费按取水口供水量计收分类,分档水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镇农业服务中心核定灌溉面积、水量,按照规定标准执行。第六条农业水费实行节水用水奖罚制。对农业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给予奖励,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各类用水定额按照本县各类农作物用水定额标准为第一量级,超出第一量级的用水量为二级用水,二级用水价格按第一级水价的20%加收。第七条基本农田范围内的粮食作物(不含育种、制种)用水定额内用水不收

4、水费,由县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基本农田范围外的农业生产用水按规定价格标准征收水费。三、计收管理第八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大、中、小型水库控灌范围内(含水库内取水)的农业水费收缴。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镇级水利工程如小山塘、小型拦、蓄、弓1、提等水工程控灌范围内的农业水费收缴。第九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与用水户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供用水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水费收取的标准、违约责任等。第十条严格执行“三不放水”原则,即“不缴水费不放水、没有计划不放水

5、、无人接水不放水”。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收费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做到规范收费、文明收费。完善水费征收的各项基础工作,定期开展用水情况调查,建立水费收缴台帐,分类分价收取水费。第十二条农业水费收缴票据要向县税务部门申请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第十三条用水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如数缴纳农业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水管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水费的,事先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后可停止供水;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滞纳金。第十四条农业水费收缴要按照“年初预收,轮次核算,年终

6、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种植面积(或水量)在年初一次性收取。超额用水户,根据计量水量重新核量缴纳超定额水费。第十五条农业水费收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镇农业服务中心设立水费收缴专户;可设立水费收缴二维码,用水户通过手机,缴纳水费并开具水费票据。第十六条农业水费公示。水费收缴单位将农业水费的收取和支出明细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存档。公示内容应包括灌溉起止时间、水量、水价、应交水费、面积等情况。四、各部门职责第十七条农业用水坚持上、下游兼顾,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

7、制、以供定需、统一调配、科学调度、严格审批”的原则。第十八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农业水费的宣传,监督落实水费收缴各项工作;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水费收缴工作方案。设立农业水费征收咨询和监督平台,公开监督电话和投诉方式,为用水户提供政策咨询,受理有关用水和水费征收过程中的问题投诉;建立定期对供水单位(或水费征收主体)水费收缴情况的考核机制,规范水费收缴工作。第十九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镇农业水费宣传和收缴工作;落实县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灌溉用水、管护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提供每年的农业灌溉面积及种植结构,报送用水计划等工作。第二十条县财政、

8、发改、资规、农业农村、审计、税务、综合执法、司法、生态环境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对农业水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五、农业水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农业水费收支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二十二条农业水费收入用于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费及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征收主体不是供水单位时,部分水费可用于征收主体的管理费,剩余的应交给供水单位);水利工程和计量设施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更新;公益性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等。水管单位应按年度编制财务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水管单位水费开支必须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第二十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收好、管好、用好农业水费。六、水事纠纷调解第二十四条水事纠纷是指水事主体之间因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灾害发生分歧或损失而产生的争议。水事纠纷的调解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七、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乐东县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分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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