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567450 上传时间:2023-08-2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吉林高校探讨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化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探讨生身心健康,促进探讨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化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化的博士探讨生、硕士探讨生。第三条学校以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探讨型高校为奋斗目标,不断加强探讨生院的建设,并以人才培育为中心,依据国家教化方针,遵循教化规律,不断提高探讨生的培育质量;学校实行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并将加强管理与加强教化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牢靠接班人。第四条在校探讨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

2、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努力驾驭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化的特地学问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文化学问;应当着力培育勤于思索、勇于创新、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应当主动熬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关切学校,酷爱集体,主动参与社会实践和校内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吉大贡献力气。其次章探讨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探讨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教化教学支配支配的各项活动,运用学校供应的教化教学资源;(二)参与社会服务和探讨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等;(三)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果等方面获得公正

3、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对学校赐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吉林省教化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扰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探讨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敬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持录用通知

4、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行抗力等正值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一)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适合休学者除外);(二)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入学资格的。第十条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

5、业生的,退回原学校;原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第十一条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校内、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出具诊断证明书,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本人所考入的学院、中心、所(以下统称“探讨生培育单位”)同意,报探讨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探讨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向探讨生院申请入学,来校复查,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探讨生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二条探讨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6、,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峻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探讨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其次节考核与成果记载第十四条探讨生的基础学制为:硕士生二至三年、博士生三至四年,详细的学习年限及学分要求按学科专业培育方案执行。第十五条探讨生应当参与学校教化教学支配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果记入成果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六条探讨生应按培育方案的要求,参与学术探讨、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特地的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的考核以考试的方式进行,以百分制评定成果;非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为考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依据专业或导师要求定

7、为考试课。考查课程的成果评定方式为及格或不及格。课程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重修重考。同一门课程可重修重考两次。如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延期毕业,在延期期间,经探讨生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探讨生培育单位同意,可再参与一次重修重考,仍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第十八条探讨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实行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九条探讨生可以依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探讨生跨校修读课程应由所在探讨生培育单位提出,探讨生院批准,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果(学分)由探讨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其次十条探讨生严峻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

8、考核成果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赐予指责教化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赐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化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赐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其次十一条探讨生不能按时参与教化教学支配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赐予指责教化,情节严峻的赐予纪律处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其次十二条探讨生在学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考虑:(一)具备特别才能,经导师和所在探讨生培育单位探讨,认为变动专业的确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一)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老师变动,本专业无法接着培育的;(三)有特别困难,无法在本专业接着学习的;(

9、四)其他特别状况必需转专业的。其次十三条探讨生转专业的详细要求如下:(一)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二)若因特别状况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三)转专业必需在第一学年内提出;(四)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支配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且考核成果合格。其次十四条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改变,经探讨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所学专业。其次十五条探讨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假如确有特别困难,无法接着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次十六条探讨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

10、时确定为定向、托付培育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值理由的。其次十七条探讨生转学,经学校和转入校同意,由学校报吉林省教化厅审核,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吉林省教化厅商转入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化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休学与复学其次十八条探讨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探讨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硕士探讨生为三至四年,博士探讨生一般为六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探讨生申请延期毕业答辩,由所在探讨生培育单位批准,报探讨生院备案。探讨生学习超过基础学制年限者,不再享受探讨生一般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同时需向学校交

11、纳相应费用,详细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九条探讨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探讨生院批准,可以休学。探讨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接着休学,但硕士探讨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博士探讨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第三十条探讨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一条休学探讨生应当在获准休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探讨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探讨生待遇。休学探讨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学生公费医疗保健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休学探讨生须在休学期满前15个工作日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还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经所在探讨生培育单

12、位同意,探讨生院批准,准予复学。复学者应按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第三十三条探讨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峻者,取消复学资格。第五节退学第三十四探讨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退学处理(一)学业成果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一)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接着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值事由的;(六)经批准出国(境)逾期未归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八)因其他缘由需退学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

13、(七)款、第(八)款一般应由探讨生本人或导师提出,所在探讨生培育单位同意,探讨生院批准,方可退学。第三十六条对探讨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探讨确定。第三十七条对退学的探讨生,学校出具退学确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化厅备案。退学的探讨生,按如下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二)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者,学校报吉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者,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三)学习不满一年者,可发给学习证明。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第三十八条探讨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六节毕

14、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九条探讨生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参与学校教化教学支配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果合格,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条探讨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探讨生在毕业前,其所在探讨生培育单位应做好毕业鉴定,填写吉林高校毕业探讨生登记表,经探讨生院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学习等方面状况。鉴定须实事求是,并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保留看法。第四十二条探讨生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参与学校教化教学支配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果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

15、未获批准补行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四条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探讨生,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依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吉林省教化厅和教化部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探讨生院核实后,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七节定向和托付培育探讨生第四十九条定向和托付培育

16、探讨生,必需在入学前由定向或者托付培育单位与学校、探讨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第五十条定向和托付培育探讨生申请休学、退学、转专业、出国(境)、延期或者提前毕业、报考博士探讨生、做博士后探讨等事项,须征得定向或者托付培育单位同意,并由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看法,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定向和托付培育探讨生的学籍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学校通知定向或者托付培育单位。第四章校内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五十一条探讨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建和维护文明、整齐、美丽、平安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探讨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17、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组织宗教活动。第五十三条探讨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探讨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探讨生院团委和校团委同意,报学校党委审批。探讨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探讨生院团委的指导。第五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探讨生及探讨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探讨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化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五十五条学校激励、支持和指导探讨生参与社会实践、社会

18、服务和探讨生“三助”工作,并依据实际状况赐予必要帮助。探讨生参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并履行有关协议。第五十六条探讨生实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itO第五十七条探讨生运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运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五十八条探讨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嘉奖与处分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果、科技创建、熬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探讨生,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嘉奖。第六十条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探讨生,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赐予指责教化或者纪律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对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化的探讨生和来华留学探讨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高校探讨生学籍管理暂行方法(校研院字200218号)和关于探讨生转专业暂行规定(校研院字200210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