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docx(3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3年版)(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序号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情形裁量标准1对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利用江河、湖泊从事集约化养殖的,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不得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予处罚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尚未对供水水质产生影响的从轻处罚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已经对供水
2、水质产生轻微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对供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对供水水质产生严重影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从轻处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开采砂石
3、量20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可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一般处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开采砂石量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扣押非法采砂船舶,可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从重处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开采砂石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可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3批垦垦者划还库处按围围或计也还政不的案道按、行对准方
4、河不退湖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围湖造地、围库造地、不按批准的围垦方案围垦河道或者不按计划退地还湖、还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免予处罚主动清除障碍或者在限定期限内清除障碍,及时还湖、还库的从轻处罚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清除障碍,围湖、围库、围垦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或者不按计划退地还湖、还库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清除障碍,围湖、围库、围垦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不按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计划退地还湖、还库在100平方
5、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从重处罚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清除障碍,围湖、围库、围垦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不按计划退地还湖、还库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从事禁止活动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其他各类水工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落实管理措施和保在关仝套管理范围内(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害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6、(二)擅自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三)在堤坝上垦植、铲草、放牧;(四)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物;(五)进行爆破、采矿、打井、筑坟、采石(砂)、取土;(六)向水库、渠道水域、滩地倾倒固体废弃物和液体污染物;(七)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危害水工程安全和防洪设施以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取土、采石(砂)、陡坡开垦、伐木、开矿、建筑等活动。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不予处罚在水库大坝及其管理范围内垦植、铲草、放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大坝损害的
7、从轻处罚在水库大坝及其管理范围内垦植、铲草、放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砍伐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一般防护林木在3棵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在水库大坝及其管理范围内垦植、铲草、放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砍伐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一般防护林木在3棵以上6棵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在水库大坝及其管理范围内垦植、铲草、放牧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擅自砍伐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一般防护林木在6棵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二)在堤坝上垦植、铲草、放牧5水监违有标范,假论处事持动家术规程
8、虚结政从保活国技、规供测行对土测反关准和提监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编制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保证监测结论的真实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9、、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不存在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或者存在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10、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拒不改正或者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6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或者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妨碍行洪的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泥土等;(三)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
11、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第九条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开渠、挖窖、挖塘、葬坟、开采地下资源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免予处罚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主动整改或者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恢复原状,没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从轻处罚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
12、、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造成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7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或者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不得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免予处罚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主动整改或者在限定的期限内
13、完成整改,恢复原状,防洪排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的从轻处罚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恢复原状,防洪排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或者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有3立方米以下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恢复原状,防洪排涝设施不能够正常运行,或者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有3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可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恢复原状,防洪排涝设施不能运行,或者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有5立方米以上的可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8对非法向社A发布汛情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汛情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免予处罚未经同意向社会发布汛情,及时整改,发布范围限于内部职工及家属的从轻处罚未经同意向社会发布汛情,发布范围扩散至本单位外部或家庭之外的可并处100O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100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罚未经同意向社会发布汛情,发布范围扩散至本单位外部或
15、家庭之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未经同意向社会发布汛情,发布范围扩散至本单位外部或家庭之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9对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水库、水电站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改变泄洪流量。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当流域发生重大汛情等紧急情况时,水库、水电站必须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水库、水电站在确保自身工程安全条件下有滞洪削峰、提前留足防洪库容
16、等义务。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予处罚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主动完成整改或者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洪涝灾害风险的从轻处罚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但是没有造成洪涝灾害风险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
17、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造成一般洪涝灾害风险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拒不整改,造成洪涝灾害风险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0对未经批准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以及用水户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应当征求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
18、位意见,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用水。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从轻处罚未经批准新增用水户,取水量在5立方米/日以下,擅自改变取水地点,折合圆形取水口直径在100毫米以下,擅自改变取水方式,取水量在10立方米/日以下,擅自加大取水量,增加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未经批准新增用水户
19、,取水量在5立方米/日以上100O立方米/日以下;擅自改变取水地点,折合圆形取水口直径在100毫米以上500毫米以下;擅自改变取水方式,取水量在10立方米/日以上100立方米/日以下;擅自加大取水量,增加量在100立方米/日以上100O立方米/日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未经批准新增用水户,取水量在100O立方米/日以上;擅自改变取水地点,折合圆形取水口直径在500毫米以上;擅自改变取水方式,取水量在100立方米/日以上,擅自加大取水量,增加量在1000立方米/日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1对不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拦截和抢占水源、擅自放水等扰乱供水秩序的行政处罚【地方性
20、法规】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用水户应当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擅自放水,扰乱供水秩序。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拦截、抢占水源或者擅自放水,扰乱供水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免予处罚不服从用水调度,拦截水源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抢占水源,但未造成下游用水户损失的;擅自放水,放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未影响用水调度和造成工程损毁的;被发现后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从轻处罚拦截水源,拦截量在50立方米
21、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抢占水源,造成下游用水户用水困难;擅自放水,放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影响用水调度或造成工程损毁的可以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处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一般处罚拦截水源,拦截量在5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抢占水源,造成下游100亩以下农田用水困难、年产值100o万元以下企业用水困难或影响下游生活供水的;擅自放水,放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严重影响用水调度、造成工程损毁或造成洪水的可以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处罚,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处罚从重处罚拦截水源,拦截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抢占水
22、源,造成下游100亩以上农田用水困难、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企业用水困难或影响下游生活供水的;擅自放水,放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可以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给用水调度造成恶劣影响、造成工程损毁或造成洪水的下罚款12缴延者费政不拖或水行拒、纳欠的罚对纳缴拖的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计量用水、计量收费、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制度,积极推行合同制供水。所有用水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费。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3、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费的,依法予以追缴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予处罚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主动补缴或者在限定期限内补缴拖欠水费从轻处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在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在60日以上90日以下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费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
24、水费在90日以上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手分之二的滞纳金,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3批取未准许条或得请件设程施处经自者批水定水取申文建工设政未擅或照取规取未水准自水者行对准水依的可件者取批擅取或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贲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
25、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免予处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在限定期限内补办了有关手续或者拆除、封闭了其取水工程或设施的从轻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取水量在50立方米/日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在限定期限内没有补办有关手续或者没有拆除、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量在50立
26、方米/日以下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取水量在50立方米/日以上500立方米/日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在限定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期限内没有补办有关手续或者没有拆除、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量在50立方米/日以上500立方米/日以下的下罚款从重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取水量在500立方米/日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在限定期限内没有补办有关
27、手续或者没有拆除、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量在500立方米/日以上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4、冒羡出申文水,其非取证处造靛、水准取证以式让可政伪改租取批、可者形转许行对涂用出借请件许或他法水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涂改、冒用、倒卖、出租、出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轻处罚伪造、涂改、冒用、倒卖、出租、出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8、取水许可证,未利用该证件实际取水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伪造、涂改、冒用、倒卖、出租、出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利用该证件实际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伪造、涂改、冒用、倒卖、出租、出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9罚取水许可证,利用该证件实际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5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资源条例
29、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取水量在50立方米/日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取水量在50立方米/日以上500立方米/日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取水量在500立方米/日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
30、6对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报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调度信息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承担水文情报任务的水文测站、水利水电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报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调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报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调度信息,主动整改或者在限定期限内按国家和省规定报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调度信息的从轻处罚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报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调度信息,在限定期限内仍然没有按国家和省规定报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调度信息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31、款一般处罚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报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调度信息,超过限定期限300,仍然没有按国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家和省规定报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调度信息的从重处罚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报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调度信息,超过限定期限60日,仍然没有按国家和省规定报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调度信息的处3万元罚款17工验验格用处利经者合使政水未或不入行对程收收投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管理使用。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
32、工验收;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一十一条规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予处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主动整改或者在限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并合格的从轻处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完成验收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在限定期限内验收不合格的可处3万
33、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在限定期限内验收不合格并再次投入使用的可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8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从轻处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事先没有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同意,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责令
34、停止施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目,事先没有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同意,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政处罚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本条规定的情形
35、,造成建设、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后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事先没有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处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事先没有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同意,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
36、响的,事先没有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事先没有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同意,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事先没有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O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施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9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
37、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予处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1处,主动整改或者在限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从轻处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2处以上3处以下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
38、程的界桩、公告牌3处以上5处以下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5处以上的责令改正,可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0对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39、,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从轻处罚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经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i款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4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经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40
40、00元以80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经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1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法律法【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从轻处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活动,尚未污染水源或者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禁止活动的行政处罚挖渠等;(三)
41、建区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五)倾倒垃圾、桔秆、废喳、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八)炸鱼、毒鱼、电鱼;(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十)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一般处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活动,导致污染水源或者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
42、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活动,导致严重污染水源或者严重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2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活动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从轻处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
43、开矿等活动,尚未污染水源或者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导致污染水源或者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导致严重污染水源或者严重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3对擅自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机动车辆在坝顶、堤顶、
44、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确需利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兼作公路的,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由公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论证后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不予处罚擅自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的,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失的从轻处罚擅自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造成水利工程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擅自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
45、车辆,造成水利工程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擅自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造成水利工程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可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4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确需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常年排放的,应当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增容补偿。渠道增容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向水利工从轻处罚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
46、水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对渠道水质无危害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在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对渠道水质有危害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从重处罚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在100O立方米以上或者对渠道水质有严重危害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5照险时消隐不行部防指的度行按抢及、全者水管者旱构调的罚未急案置安或从主或抗机量挥处对应预处除患服政门汛挥水指政【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水利工程出现病情、险情,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隙里。水利工程亩属标抗旱、除险加固需要进行蓄水、放水时,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