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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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方法书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客运经营第三章客运站经营第四章客车租赁经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绽开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客运经营第三章客运站经营第四章客车租赁经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绽开编辑本段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方法已经2007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省长:蒋巨峰二C)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平安,爱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

2、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详细实施管理工作。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状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意群众生活须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第五条激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

3、线路网络,推动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编辑本段其次章客运经营第六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条件的客运车辆和驾驶员,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服务质量考核监督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平安生产状况评估,取得平安生产状况评估等级。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客运经营、班线客运经营、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便利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确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线客运经营、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

4、可确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客运经营许可确定书应当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驾驶员要求等许可事项。班线客运经营许可确定书还应当载明起讫地、途经线路、班车类别、经营期限等;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确定书还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临时包车客运和加班车客运实行趟次批准制度。第八条客运经营被许可人应当依据许可确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值理由超过许可确定书载明的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撤回经营许可。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落实状况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

5、实;县内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落实状况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实。第九条确定班线客运途经线路应当依据客源分布、客流流向等因素,遵循平安、就近、便捷、经济运行的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据市场供求、客运站规划和客运站站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可以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的客运站功能定位和发班实力选择客运站。省际班线客运本省起讫站和市际、县际班线客运起讫站由班线客运起讫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县内班线客运起讫站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第十条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班线客运标记牌、旅

6、游包车客运标记牌,从事临时包车客运、加班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临时包车客运标记牌、加班车客运标记牌。临时包车客运标记牌和加班车客运标记牌,由客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第十一条班线客运日发班次应当依据旅客流量、流向、流时的规律合理支配,由经营者依据实际投入经营的先后依次选择。省际、市际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县际、县内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中标经营者在满意社会需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客流高峰期的日发班次可以由客运站合理调整。第十二条实行班线客运经营报停管理制度。客运

7、班车应当履行规定的报班手续后方可发班运行,不得站外揽客。班线客运经营者确需暂停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班线起讫客运站报停;连续停止营运18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第十三条包车客运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外,其运行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单程运距超过800公里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达到开行一类班线客运的条件。第十四条旅游包车客运实行合同运输和趟次平安例检制度。旅游客运包车应当随车携带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平安例检合格证明和旅行社运行支配,依据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行支配运行。第十五条客运车辆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应当符合客车

8、总质量限值规定,不得超载,不得在挡风玻璃及其他影响驾驶员操作的位置堆放行李、物品,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急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平安和卫生的物品乘车。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全省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标准为农村班线客运10万元/座,其他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20万元/座。客运经营者可以在最低保险金额标准的基础上,依据营运方式和线路类别等状况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分别确定保险金额标准。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全省道路运输业的发展须要对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运用符合国家和

9、我省有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爱护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车辆,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报废更新。第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容车貌整齐。客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修理企业执行。一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25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1个月为准。二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150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3个月为准(运行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二级维护间隔时间

10、为1个月)。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状况刚好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当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第十九条客运经营者申请设立从事客运经营的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二)分公司运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三)分公司平安管理制度文本;(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该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客运经营者取得分公司经营许可证副本后应当到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11、构办理相关手续。编辑本段第三章客运站经营其次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汽车客运站等级划分标准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客运站进行站级核定。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一级客运站站级;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二级、三级客运站站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四级以下客运站站级。其次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条件。申请从事三级以上客运站经营向所在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从事四级以下客运站经营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三级以上客运站经营的申请,受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作出准予许可确定的,应当报上级道路运

12、输管理机构备案。其次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悬挂醒目的站名标记,在售票厅或者候车厅悬挂站级标记牌,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和车站投诉受理电话,公布票价、收费项目和费率,并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经营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客运站应当实行多种方式便利旅客购票,逐步实现联网售票。客运站从业人员应当佩证服务。其次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不得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业务以外其他经营活动的,不得挤占客运站候车、停车区域。其次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强站内平安管理,完善平安生产条件,健全、落实岗位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和平安生

13、产责任制,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急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平安和卫生的物品进站乘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帮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平安源头管理和运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进行动态监控。农村客运站由客运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平安监督管理。其次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的经营手续、平安状况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查验,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得准许客运车辆载客出站:(一)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手续及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的;(二)客运车辆平安检查不合格或者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的;(三)客运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的;(四)客运车辆超载、超高的;(五)天气恶劣不宜行车

14、的。编辑本段第四章客车租赁经营其次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一)客运机动车不少于20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二)客运机动车辆座位数不得超过12座;(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平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其次十七条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车辆的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合格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托付书;(五)房屋产权证明

15、或者租赁协议;(六)业务操作规程、平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注明“客运机动车租赁工其次十八条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据客运车辆的要求对租赁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管理,向承租人供应技术状况良好、装备齐全、手续完备的租赁车辆,并运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租赁车标记。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告知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救援服务等状况,并对承租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运用。编辑本段第五章监督管理其次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平安管理,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

16、职平安管理人员。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每20辆车1名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3名。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制定从业人员年度培训支配,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及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学问、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培训。客运经营者应当健全客运车辆驾驶员聘请、培训、考核、奖惩、淘汰等制度,对客运车辆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实行客运车辆驾驶员职业化管理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业。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和客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平安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17、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经营者平安和质量信誉档案,定期对客运经营者的平安生产、质量信誉状况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作为对客运企业评级、新增客运经营权和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考核评价客运站服务质量,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站级动态管理。编辑本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一)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记牌的;(二)客运站从业人员未佩证服务的;(三

18、)未运用租赁车标记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二)运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三)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IOoO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的;(二)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三)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

19、的运行支配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四)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记或者站级标记的;(五)客车租赁经营者运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租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运用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二)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峻后果的;(三)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平安管理人员的;(四)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

20、营的;(五)客车租赁经营者供应或者变相供应驾驶劳务的。第三十七条由于经营者的责任造成重、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平安事故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依法处理。经营者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运输平安事故的,降低其平安生产状况评估等级,1年内不得参与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不得新增客运班线;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运输平安事故的,取消其平安生产状况评估等级,3年内不得参与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第三十八条经营者违反客运、客运站、客车租赁管理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

21、监督检查时发觉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仍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惩罚。编辑本段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方法所称班线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依据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线客运和一般班线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线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意须要或者无法正常营运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本方法所称包车客运是指以运输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支配运用,供应驾驶劳务,依据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途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本方法所称旅游客运是指以运输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客运方式。本方法所称农村班线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班线客运。本方法所称客车租赁是指客车租赁经营者将租赁客车交付承租人运用,收取租赁费用,不供应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四十条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H一条本方法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1987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7)109号文发布,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正发布的四川省马路客运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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