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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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教育立法之我见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熟悉到教育的重要性。教育的好坏不仅关乎着每个人一生的进展,更关乎着整个我国国民素养的提升和综合国力的增加。国民教育的平台主要是靠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大支柱支撑的,现代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都有法律的法律规范、科学的指导、现代技术的支持,而家庭教育几乎仍旧是自然原始状态、缺乏科学指导,家庭教育的薄弱对我们我国的教育改革造成许多负面的影响,严峻阻碍我们我国教育事业的进展,因此,我们我国对家庭教育进行特地的立法势在必行。(一)进行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家庭是孩子最早接受教育的场所,父母是孩子最早接受教育的老师。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中起着奠基

2、的作用,中国教育改革和进展纲要指出:“家长应对社会负责,对后代负责,讲究教育方法,培育子女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这本身就包含了家庭教育在内的教育,也可以说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的终身教育中是处于起点位置的。家庭教育已经成为我们我国新时期对人的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家庭教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我国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孟母三迁”的故事始终在广为流传。在历史上,家庭教育在巩固社会秩序稳定、推动社会进展进步、培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方面均发挥了重大而且乐观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余年来,经济的快速进展对各行各业带来了

3、许多新的时代要求,而家庭教育的薄弱也在时代要求下渐渐显现出来。目前社会上,家庭教育缺乏科学的教育引领,守着陈旧、落后、错误的教育观念,用着原始自然的教育方式,重智育轻德育,重生理轻心理,重外显轻内省,重教而不会教的现象相当普遍,特殊是近几十年内,留守儿童的大量涌现、独生子女的社会自然现状、家庭教育指导者身份混杂、没有特地的家庭教育管理机构和体制等,若不从现在加以引导和法律规范,必将给将来的国民教育留下恶根。解决家庭教育实践中的问题和冲突,已到刻不容缓的地步。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提升监护人自身的素养,必需转变原始自然的方式,象其他社会职业一样,必需经过必要的培训才能“上岗”。生理成熟而成婚,心理成

4、熟而成家,良好素养而教子。家庭教育以更新观念为先导,用法律来法律规范,用科学来指导,用先进技术来支持。我国必需为家庭教育立法,使每位家长为教养子孙而修行。我们我国现在有法律规范家庭行为总则的婚姻法,有法律规范教育行为总则的教育法,可却没有法律规范家庭行为中教育行为的细则,以及法律规范教育行为在家庭中的细则。只有总则而没有细则就犹如只有宪法没有部门法一样,几乎没有实际的操作性。为此,制定一部家庭教育法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必要,也是提升国民素样的必需。综上所述,不论从人类进展史或教育的意义和目的,还是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家庭教育的现状和将来的需要,我国都必需为家庭教育立法,这是我国不行推卸的责任。让每

5、一位家长为教养子孙而修行,这是每一个国民必需担当的使命。(二)家庭教育立法的可行性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未成年人爱护法,其中第三章规定了家庭爱护的相关内容,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1999年通过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多章、多个条文中规定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与要求。国务院在1992年制订公布的九十年月中国儿童进展规划纲要中已提出,要“建立起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完善有关爱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如优生保健法、家庭教育法、儿童健康管理条例、中国母乳代用品销售

6、守则等在纪念未成年人爱护法颁布10周年时,李鹏委员长指出,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有关方面抓紧讨论,实行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地方人大要依据当地的实际状况,制定配套的法规。一部分人指出,家庭教育属于私人领域,不宜立法进行干预。这种观点强调了自由和民主,有肯定的合理性。我想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把握好立法干预的“度:假如干预度把握得好,其乐观效果是明显的,但是假如干预过度则简单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两受其害。这就要求立法过程中要在大量调查讨论的基础上,以谨慎、科学和理性的态度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三)家庭教育立法的几点建议1、合理确定干预度,是关系到家庭教育立法成败的关键性问题。假如家庭教育法所

7、调整的法律关系规定得过于宽泛,则很可能会造成对私人权益的侵害。假如规定得过于狭窄。又不利于家庭教育的法制化、法律规范化与科学化,不利于家庭教育的推行与管理,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爱护,也不符合家庭教育工作进展的实际需要。2、家庭教育法不应刻意追求强制性条款,可以规定肯定的提倡性条款与原则性条款。家庭教育肯定程度上属于私人领域,具有很强的私人行为的特殊性。假如家庭教育法强制性条款规定得过多,很可能构成对私人权益的过度侵害。这样不仅达不到教育的乐观意义,反而可能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抵触心情,不利于教育改革的进展。3、家庭教育法应明确界定家庭教育有关主体的职责范围。父母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主要担当者、

8、实施者,对他们规定肯定的职责,如要求他们不断学习、把握有关家庭教育的学问,形成科学育儿的理念,增加家庭教育的责任感,提高家庭教育的力量等,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家庭教育是双向互动的过程,假如没有子女的支持与主动协作,家庭教育不行能顺当开展。因此,也有必要要求子女在家庭教育中担当肯定的义务。4、家庭教育法应有一个法律规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随着时代进展,许多家长意识到并开头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问题。这时假如有一个指导机构关心她们树立教育子女的责任意识,供应方法指导,并供应平台解决家长或监护人教育中的怀疑,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的科学性与质量,以达到影响和引导家庭教育向法律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全民化方向进展则是可行的。家庭教育是孩子最早接受的教育,家庭教育质量的凹凸直接影响孩子以后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我们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提高国民的综合素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都需要雄厚的教育基础作为支撑。而相对薄弱的家庭教育,制定一项特地的教育法,实现相对法律规范化的管理,可以纳入教育改革的方案当中。我信任这一立法对我们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进展,会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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