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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专项债资金使用范本第一条为加强XX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债券项目有序推进和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GS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2、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第四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对应的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
3、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第五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实施部门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三)需要周转偿还到
4、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本金和利息支出。(四)经县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第六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日常经费开支。第二章额度管理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额度应当在省政府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
5、务限额内安排,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分配方案限额拨款,未纳入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限额内的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储备债券资金。第九条每一笔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拨付,必须对应到具体项目,并明确约定债券本息自债券到账之日起,由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按计划和承诺时间足额还本付息。县财政、国土部门应当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支出,确保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第十条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后实施。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未按时将还款资金归集到县财政指定专户的,项目实施
6、单位应当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未经县财政和县国土部门共同同意,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或项目实施开发企业不得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整理出的土地、房屋等项目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让、抵押贷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十三条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和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收支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经县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提出专项债券额度分
7、配方案或具体项目安排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报送项目预算编制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块位置、储备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况。无上述信息的项目,不予审核拨款。第十六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由县财政部门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第十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由县财政部门列
8、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第四章预算执行和决算第十八条土地储备债券资金的期限及利率。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标准执行。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十九条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第二十条因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
9、现后予以归还。第二十一条每年度末,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向国土、财政部门上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收支决算,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第五章债券资金拨付资料第二十二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实施审批和监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实施审核,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合规性负责。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向项目具体实施企业或个人各类款项提报支付必须提供如下资料:(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
10、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支付,提供支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拆迁公告及补偿标准、征拆补偿协议、除征地项目以外必要的征收土地宗地图、现状照片或法律文书、拆迁补偿户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拆迁补偿户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等。(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新建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提供支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改部门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表(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单位支付申请、监理单位支付证书、征收土地宗地图、工程照片等。(三)需要周转偿还到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本金和利息支出,提供支付资料包括但不
11、限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的周转偿还请示、收入实现期限及还款承诺书等。(四)经县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可研、用地、环评审批等及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本金凭证等资料。第二十三条所有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一式肆份。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项目管理使用单位、项目具体实施企业各留存一份。第六章债券资金拨付程序第二十四条申请债券资金拨付时,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县国土资源局与项目管理使用单位签定景泰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发放使用合同。(二)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结算专户。(三)项目的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12、。第二十五条贷款资金拨付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用款计划。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一个月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申请书需有申请单位及具体责任人签字、盖章,并附有用款说明及计划,由土地征收或项目管理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划转至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开立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结算专户。(二)申请拨款。项目管理使用单位申请拨款时,根据款项用途的不同,准备真实、完整的支付资料并出具承诺函(见附件1),填写景泰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2)依次由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方可支付。(三)资金支付。各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应按月
13、预测资金需求,在月末最后5个工作日前将下月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发放需求计划(见附件4)书面通知银行。各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将支付材料、景泰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审批表备齐后报送至银行审核无误后支付债券资金。第二十六条对依次经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的债券资金支付资料,由项目管理使用单位以网银系统发起受托支付申请,银行对提供的付款通知书(见附件5)及资金拨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规后办理支付手续,将债券资金直接支付至项目管理使用单位资金结算专户。项目管理使用单位申请使用拟向拆迁户支付拆迁补偿款的债券资金,须提供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名册、拆迁补偿协议和景泰县土地储备专
14、项债券资金支付审批表等拨付依据。经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向债券存款银行出具付款通知书报送债券存款银行审核通过后,将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管理使用单位资金结算专户。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拟向项目具体实施企业或个人支付资金,应当参照财政部门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严格要求项目具体实施企业提供相应的拨付依据全部资料后,才能将专项债券资金再支付给项目实施开发企业或项目施工方等交易对手专户。第七章债券资金偿还第二十八条债券本息偿还坚持“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单位督促项目用款单位还款责任。第二十九条债券项目还款来源包括但不
15、限于:(一)项目实施后收储土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二)目管理使用单位承诺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资金。第三十条债券本金、利息回收日期和额度以县财政与省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回收日期及额度为准。第三十一条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第三十二条还本。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还本有关内容通知县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管理使用单位,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应在还本日10个工作日前将应还本金足额汇入县国土资源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在还本日10个工作日前,未将应还本金划入县国土资源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的,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
16、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对于动用偿债准备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照偿债准备金比例在贷款本息偿还后7个工作日内补足。第三十四条动态还款机制。如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提前归还本项目贷款本金,经县财政、国土部门会商同意后可提前还款。第八章部门职责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评审;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专户进行监督;负责协调贷款资金按时偿还。第三十六条县审计局主要职责:负责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七条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负责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任务分解;负责对全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项目建
17、设情况动态监管;负责对全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考核;严格审核资金支付审批表和支付依据等资料,对项目实施开发企业提供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组织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项目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向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部局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按省财政部门和本办法的要求提供项目有关资料;承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债券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按要求向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债券存款银行报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项目进度说明和财务报表。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县财
18、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第四十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国有资产运营维护责任,保障储备土地按期上市供应,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第四十一条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储备土地管理,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获得相应电子监管号,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运行情况。切实理清土地产权,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地登记,及时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