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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00年12月13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一次修正,2023年月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控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
2、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方案审核、项目实施监督等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拨付工作。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机构。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3、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进行储备:(一)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收回的闲置的国有土地;(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五)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的土地;(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人民政府收购的土地;(七)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八)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八条依法应当收购的土地在进行收购时需遵守下列程序:(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土地收
4、购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地块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权属、面积等情况应当进行实地调查。(三)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相关费用的评估测算。(四)方案制定和报批。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制定收购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六)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实行土地置
5、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七)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后,依法办理有关不动产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被收购的土地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第九条实施土地收购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收购申请书;(二)不动产权证书(含原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营业执照;(五)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六)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资产变现的书面意见;(七)债权债务证明;(八)党
6、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大中专院校、医疗卫生、教育、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条土地收购费用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土地补偿费用,经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依据城镇土地估价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评估结果协商,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后确定。(二)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用,经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依据房地产估价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由市财政部门评审确认后确定。第十一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对储备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
7、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必要的前期开发工作。(二)土地利用。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第十二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有计划地将储备土地投入土地市场。第十三条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除依法需要划拨的以外,其余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主要供地方式为招标、拍卖、挂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储备土地的零星收入、出让收入等收
8、益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缴入国库。第十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遵守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规定,接受市财政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按照邯郸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改背景和依据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于2000年颁布,2010年12月20日修正,实施近二十二年,有效指导了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开展,增强了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理顺了政府供应土地的产权关
9、系,有效提高了城市土地管理水平,实现了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了土地市场的规范运作,为建立合理、公平、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提供了保障,推动了城市开发建设,促进了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随着社会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现实行的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与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不适宜或者相悖,已无法满足储备工作的实际要求。2020年9月,按照市司法局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储备中心具体承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了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后评估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10、等相关文件,结合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后评估工作结果,对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9月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局办公会研究审议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改稿),会后完善了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改稿),经市司法局进一步修改后征求了有关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意见,最终形成了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二、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具体对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中的名词、国有土地储备范围、土地收购内容、补偿方式确定、前期开发利用、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和运作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简要概述如下:(一)更新了相关名词和术语一是明确土地收储的空间范
11、围。全文中涉及到的“城市规划区”更新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篇)有关规定补偿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地上建筑物,将全文中的“地上建筑物”修改为“建(构)筑物及附着物”;三是根据上位法规范相关名词。如将“城市规划和年度计划”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二)完善了国有土地储备范围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国有土地可以进行收储,但除法律规定必须收储的土地外,其他土地可不进行收储,体现了对物权人权利的尊重;二是进一步规范明确收储土地的条件。关于代征土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
12、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才可收储;满足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条件,确需使用的土地,可以进行收储;三是补充收储土地的种类。明确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也可以纳入收储范围。(三)规范了土地收购程序一是调整了土地收购程序。原第十条内容是关于土地收购程序的,该条由原先的九款改为八款。第一款内容本着保障物权人的权利,由土地使用权人作为主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土地收购申请。由于城市规划职能并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强调征询意见环节,删除第三款;二是增强评估测算的权威性。在土地收购过程中,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补偿费用的评估测算,需报市财政评审主管部门确认。(四)明确了土地收购补偿款的确定方式市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五)严格了土地前期开发利用的准入条件及要求对土地前期开发和利用的方式进行规范。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土地的拆迁、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根据现行政策,储备土地不得通过抵押的方式进行利用。(六)完善了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制度土地储备资金由政府预算安排,储备土地所得收入依法缴入国库,储备机构切实执行土地储备资金专项专用制度,严格遵守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