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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支持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经营业绩好、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内外优质企业参与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把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落实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每一个环节,按照建设工程的需要在市内外择优选择中标单位。二、着力并加快做好标前准备工作。招标人或项目
2、前期谋划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序时进度及时提请发展改革等部门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做好审图、建设用地报批、征迁、资金筹集等前期工作。同时,要加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送审及控制价确定等招标前期工作,及时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公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在提交招标事项备案前,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实行招标代理的,还应当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三、落实总承包并严控标段划分。政府投资的施工类项目符合施工总承包要求的,原则上不应划分标段进行招标,也不得以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智能化、室外配套等专业施工为由,分阶段进行招标。
3、因工期紧急确需划分标段的,应在项目审批阶段报经政府同意。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符合工程总承包条件的,鼓励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一并招标。四、围绕高标准建设落实“打捆”招标。政府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建设项目,应当进一步进行资源整合,通过“打捆”招标,优先选择熟悉高标准农田规划、设计、施工的企业承担建设工作,发挥好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的综合效益。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建设项目可以连片“打捆”招标,也可以以县区为单位“打捆”招标。“打捆”招标实施中,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
4、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同时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验收标准;对未达到险收标准的,要督促施工企业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否则将依据合同约定不予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五、积极推进重点项目“评定分离”式招标。围绕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积极推进政府重大投资工程项目,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计等服务类项目,与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材料、设备等货物类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基础设施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式招标,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六、严格招标控制价与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管理。完善和改革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核制度,把工程造价审核
5、绩效作为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的计算依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应遵循依法、科学、合理、完整的原则,不得故意漏项或增项,并依据政府投资项目清单预算审计职责分工接受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监督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验证。出现审计脸证价较送审价核增、核减超过3%(含3%)的,对承担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的机构,招标人应依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扣除相应的造价咨询服务费;发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工程造价编制、审核人员违反工程计价标准、计价管理规定,移送住建等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七、科学统筹工程建设工期。在保障质量、安全前提下,招标人可
6、根据项目的紧迫性、施工作业场地、工程的难易程度、项目定额工期等要素,科学合理确定工期。鼓励施工企业按照倒排工期的方式组织机械、设备、人力在各平面、线面同步施工,满足项目高效建设需要。因项目紧急,确需进一步压缩工期的,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质量安全论证;因压缩工期增加的技术措施等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因压缩工期所需夜间施工的,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八、建立重点工程和应急项目招标“绿色通道:对国家部委、省纳入年度考核或市、县(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对上级机关、群众公开承诺有项目建成时间要求或事关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项目、季节性项目,需要立即开工建设而招标
7、前期要件准备不足、且在承诺期限内又能够补齐相关要件的,可通过容缺受理、提前指导服务、先行“挂网”招标、“并联”操作的方式办理,为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和应急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创造条件。九、加大对违法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公管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投标资格限制、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已经中标或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中标无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挂靠”行为实行“一案双查”,除对借用、购买、租用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单位、个
8、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处罚处理外,对出借、出让、出租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也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由资格、资质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处罚。对受到处理处罚或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的投标企业,要依法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十、加强对评委评标的监管。发现评委不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公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评委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和通报。发现评委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
9、的其他情况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程序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建立重大项目约谈制度。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要求中标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分管业务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班子成员参加约谈。拒不参加约谈的,招标人可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合同签订资格。对工程建设中存在工程质量、安全l患和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需要企业负责人重视的,招标人可约谈其董事长(总经
10、理)或分管业务负责人,直至问题解决。十二、依法查处招标代理违法行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或者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或者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行为,公管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11、等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理,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十三、依法打击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无理缠诉和闹诉。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招标人依法可以在一至三年内拒绝其参与投标活动;因虚假投诉,给招标人、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中标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行使损失赔偿追偿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十四、强化标后履约现场管理责任。压实招标人在项目履约环节第一主体责任,招标人发现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工作人员不在岗,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进度明显滞后等问题,应依照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提交住建等部门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系统作为信用评价依据;对给予投标资格限制的应同时将处理结果抄送公管部门;涉及资金拨付的应同时抄送资金拨付单位,将现场管理与资金拨付、市场准入等有机结合。要全面落实监理的现场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责任、不如实进行监理记录,发现问题不向建设单位报告,由招标人视情
13、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因监理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监理单位承担责任,并移送住建、交通、水利等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处罚。招标人对履约现场发生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要及时记录,形成证据,并将掌握的初步证据移送住建或交通、水利、公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招标人及其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知而不报、怂恿放纵的,或者享有调查处理权的部门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一经查实,移送纪委监委追究其责任。?十五、力口大对标后履约的联合督查频次。公管和住建、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标后履约随机抽查频次,每季度不少于2次,重点围绕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约、施工进度、质量、
14、安全、环保措施、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开展联合督查。督查结果应向招标人书面反馈,并要求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对督查反馈的违法违约问题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支付违约金、没收履约保证金、记不良行为记录等;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分别移送住建、交通、水利、公管、生态环境、人社等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应交住建等部门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系统作为信用评价依据。信用评价、行政处罚信息应同时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十六、强化信用应用。强化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把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
15、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应具备的信用条件,包括明确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对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或因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严重失信、严重违约、行贿等行为被有关机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或限制投标资格且在投标限制期内的企业,必须作为拒绝其投标的条款,促进信用建设。十七、开展智慧监管。公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升电子化招标投标水平,全面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评标专家和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项目登记、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澄清答疑、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过程、评委选定、评标过程、评审询标、评标报告、
16、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合同签署、投标保证金收退等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特别是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常态化在线监测分析,每月进行大数据分析不少于2次,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十八、落实部门协作。公管、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工作中,发现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借用(含购买和租用)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以及转让、出借(含出让和出租)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恶意投诉举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达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标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党员、公职人员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执纪问责、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的落实。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强化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把招标的效率、招标的效果、违规行为惩治力度、部门的协同配合,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以目标管理推动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