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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矿尾矿管理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8.1.1 选矿厂尾矿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排入江河湖海。8.1.2 应做好尾矿浓缩输送、排放、筑坝、防洪、坝体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尾矿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严防发生危害事故。8.1.3 尾矿水一般应充分回收利用,向外排放的尾矿水,要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8.1.4 尾矿设施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某些问题,需作方案性变更时,应与原设计单位共同商榷,并将有关修改设计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8.1.5 凡有关尾矿设施的设计资料、施工与竣工图纸、观测记录、经验总结等归技术档案部门统一保管。8.1.6 尾矿设施的观测仪器、筑坝机械、交通工具,防汛、防震、抢险应急物
2、资等,应专项专用。8.1.7 尾矿管理工作及屋矿设施的运行情况,必须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部门。8.1.8 选矿厂可根据所属尾矿设施规模,设置相应的尾矿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尾矿管理工作。第二节基本职责8.2.1 厂(矿)级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1、根据企业的服务年限和设计要求,保证选矿厂在生产期内的尾矿能妥善处理;2、参与组织尾矿设施的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安全技术鉴定、事故处理等工作;3、组织和参加有关尾矿处理的科学试验和监测工作,积累数据,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4、做好日常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尾矿库的安全技术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负责尾矿设施的防汛、抗震工作,
3、制订防汛、抗震的措施方案,报上级部门审批。8.2.2 车间(工段与小组)的基本职责8.2.3 矿设施正常安全运行;8.2.4 行尾矿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8.2.5 理监测、操作等记录和技术数据,分析研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8.2.6 施发生事故或发现不安全征兆和隐患,必须立即进行详细的文字、图象记录,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并向上级报告;8.2.7 彻执行上级的防汛、抗震指令和部署,切实做好防汛、抗震工作。第三节尾矿浓缩与输送管理831应就近回收尾矿澄清水,一般可将尾矿预先浓缩后再输送,以节省新水用量和供水费用。8.3.2 做好尾矿浓缩与输送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的检修维护,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保
4、证正常安全运行。8.3.3 砂泵站必须满足尾矿输送和筑坝的需要,各段泵站的能力必须与选矿厂能力相匹配,并有100%的备用能力。8.3.4 泵站要有可靠的电源和必要的通讯设施,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易磨损件。8.3.5 尾矿泵站发生事故,矿浆溢流不得任意排放,应设置有足够容积的事故尾矿池。8.3.6 输送尾矿的管、槽、沟、渠,要有人巡回检查,交通线处要加强管理维护。8.3.7 在坝上的输送管槽应特别加强维护管理,严防喷浆、漏矿冲毁堤坝造成危害事故。8.3.8 输送管道必要时要进行防腐处理,严寒地区要求采取防冻措施,并在适当时期翻转使用。8.3.9 备用管渠应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坝上的输送主管应及时随坝体
5、上升而提高。第四节尾矿库管理8.4.1 尾矿库坝体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有关技术操作规定使用与维护,严防发生危害事故。8.4.2 尾矿坝体必须按计划加高,坝体升高速度与容积的关系,应保证汛期调洪和冬季冰下排矿,满足回水所需的库容与坝体的安全标8.4.3 尾矿坝体应有一定长度的坝内干坡,当坝内干坡长度与回水所需的库池水边线有矛盾时,首先满足安全所需干坡长,尤其是汛期更需严格控制。8.4.4 高烈度地震区的大、中型尾矿库要有人负责坝体动态监测,监测结果要整理归档。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上报采取补强措施。8.4.5 使用期满的尾矿库,必须做好闭库设计。8.4.6 尾矿排放与筑坝应按设计和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6、,分散放矿支管应按作业计划布置与使用,并根据滩坡、滩长等情况及时调整,以确保筑坝质量。847采、选废石和其它废弃物,不得任意排入库内。8.4.8 尾矿库要有完好的防洪、排洪设施,尾矿库水位、水边线位置、坝体浸润线、水域范围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8.4.9 位于地震区的尾矿库,有地震预报时,必须采取措施降低库内水位,并使库池水边线远离坝顶。8.4.10 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要加强巡视,发现漩涡、气泡及水质变混浊,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8.4.11 在汛期必须做好防汛排洪工作,汛前必须对防洪排洪设施认真进行检查、清理、修整,汛期要设专人守护排洪关口,加强对坝库的巡视,发现险情,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洪水漫顶。严禁引洪入库。8.4.12 溢水、排水井塔要随水位和水质变化随时启闭,防止尾矿漫出、水质变浊或水位过高、水边线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