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全].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590433 上传时间:2023-09-01 格式:DOCX 页数:59 大小:6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校基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9页
高校基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9页
高校基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9页
高校基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9页
高校基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高校基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校基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全].docx(5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高校基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华中师范大学基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以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对其施工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主要责任。第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指派的现场管理人员要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第四条凡在我校从事基本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

2、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第五条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范要求,严禁违规操作。第六条主要出入口和通道口应设置有顶盖的安全防护,临近道路和其它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或有其它要求的外墙立面应采取封闭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值班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不得准许非现场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第八条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现场,以便供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第九条施工门楼前必须设置企业标志,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平面布置图、效果图,以及各种现场管理制度。第十条施工现场四周围墙设置高度应不低于L8米,在主要

3、路段工地施工的围墙设置应不低于2.5米。围墙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建有门楼和值班室.围墙及门楼材料要坚固,做到稳定、整洁、美观。第十一条加强现场成品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成品的安全责任主体,要派专人看守。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损坏周边环境。第十二条施工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第十三条施工材料、机具及设备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摆放在施工现场内,不得混合堆放,且标识正确、清楚。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要严格按规定分类入库管理。无论是施工材料还是施工用机具与设备,均不得随意摆放在场外。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校园运土、架设或拆除塔吊等大型机械之

4、前应书面的形式提前通知基建处。对于单体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其道路必须畅通无阻,现场出入口处道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槽、沉淀池,配备冲洗设备。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对于难以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派专人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干净。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建筑废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严格按要求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严禁未经批准随处乱倒建筑废料和垃圾。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分开。正在施工的工程不得用作施工单位职工宿舍、项目部办公室。生活临时用房要按基建处指定地点新建,工程完工后应将其场地清理干净。第十七条根据基建工程“文明施工”

5、要求,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各施工单位在我校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以下的施工作息时间。如遇特殊情况要求临时调整的,必须报基建处项目部审批,并提前安民一=QZFo夏季作息时间(5月8010月7日):上午6:30-12:00,下午14:00-22:00秋季作息时间(10月8日一5月7日):上午:7:00-12:00,下午13:30-22:00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现场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严禁作业人员乱扔烟头。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冲式男、女厕所,禁止作业人员随地大小便。第三章安全文明综合治理

6、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华中师范大学的校纪校规。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其职工进行安全文明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员,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安全工作,坚决杜绝不安全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严禁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违纪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加强职工生活区管理.生活区的食堂与垃圾箱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生活区与现场作业区相邻时,场内须设置带盖的垃圾桶、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和处置。第二十三条加强职工宿舍内用电管理,职工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所有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高速行驶和鸣号,所有建筑材料

7、运输车辆不得在学校禁行路上行驶,因施工需要,须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监督;基建处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协助项目负责人加强安全文明管理,对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和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应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经基建处工程管理办公室研究后提交处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六条对于任何处理处罚决定,管理人员应出据处理处罚通知书(单);处罚款上缴财务,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和奖励。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告诫整改、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8、事责任。(一)施工现场安全保护设施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规范要求的,进行告诫整改,必要时可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顿。(二)施工单位如果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施工操作规范及我校施工作息时间规定的,在告诫整改无效的情况下,处以200-1000元罚款。(三)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周边环境、应保护成品,除赔偿损失外,还要处以300-1000元罚款。(四)施工车辆污染路面而未及时清扫干净,处以300-1000元罚款。(五)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严格管理,如出现盗窃、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一起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未经批准,其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和施工车辆擅自

9、进入学校禁行路段行驶的,处以300-1000元罚款。(七)违反本细则的其它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处以50300元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复旦大学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校区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区域内,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等施工活动,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卫生防疫、食堂卫生等许可,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涉及安全的防护性构架、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

10、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用材,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第四条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市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淘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鼓励工程施工单位结合文明施工要求,对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实施改造和创新,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第二章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第五条凡施工工期大于30天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第六条围挡应采用金属板材、砖墙等耐火性硬质材料。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大于2米,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大于2.5米。第七条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围挡应稳固,其结构应满足抗12级以上大风

11、。第八条围挡距离周边住宅、教学楼小于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周边住宅、教学楼等学校敏感建筑物小于15米的,应采取增高围挡或设置声屏障等降音措施,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第九条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禁止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其他设施设备的支撑。第十条施工中确需扩大施工边界的,应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前应在扩大施工的边界事先搭设围挡封闭,再撤除原围挡封闭。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封闭。第三章出入门及其内外侧设置第十一条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或异地安置的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出入门,并应采用平移或向内开启式方式。施工工地出入门应大于等于2个。第

12、十二条出入门应采用金属板材和金属型材制作,强度应符合要求,出入门总宽度应大于等于5米(房屋修缮工程出入门总宽度宜大于等于2.5米)。第十三条出入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并应满足防雨、保温、照明、通讯等要求。第十四条重点区域出入门内侧门卫室房顶上部应增设视频监视设备。第十五条出入门应保持清洁、无锈痕、无破损和开启无障碍,其外侧应当书写施工单位名称,并可同时绘画企业标识或标志。第十六条出入门前或内侧需要设置旗杆的,应设置大于等于3根并为奇数的防锈蚀性金属旗杆。居中的旗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专用旗杆,并应高于其他旗杆0.5米。旗杆基础设置应结实、坚固,并应设置旗杆防护设施。第十七条出入门内侧应规范设置五

13、牌一图,图牌框架及其支撑立柱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属材料制作,并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图牌应连续性排列。第十八条应设置围挡的工地,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应设置施工铭牌。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铭牌的内容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监督单位名称、监督单位投诉电话。第四章脚手架及围网设置第十九条凡作业面大于等于2米高度的,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第二十条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楞、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

14、件结合搭设,严禁使用毛竹搭设、或毛竹和金属杆件混合搭设。第二十一条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表面应涂刷警示漆。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表面油漆进行检查、维护和涂刷,重点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半年一次。符合国家标准的钛银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件除外。第二十二条落地脚手架首排底笆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以脚手架立杆替作围挡支撑。第二十三条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路口。在人行道上搭设的,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第二十四条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型、悬挂型脚手架的最底层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铺设漏尘板材。第二十五条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栏,应使用金属杆

15、件搭设,禁止使用竹、木等其他材料搭设。第二十六条凡按规定应搭设的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构架的,其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密目式安全网或不透尘网布,其质量应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要求。第二十七条使用不透尘网布的,施工单位应结合脚手架的支撑体系,对立面抗拉强度、风载等进行论证验算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负责对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进行检查、清洗和维修,重点区域应每月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保持其整洁、无破损、无掉角。第五章防护性棚架设置第二十九条施工立面紧邻街坊、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以及脚手架需要占用人行或车行通道的,应当设置防护棚架,其搭设选用

16、材料应按照本标准脚手架搭设要求执行。防护棚架的立杆选址严禁妨碍人、车通行。第三十条防护棚架的棚顶离地高度应大于等于3米,棚顶应设置二层,棚顶间隔高度大于等于08米。首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无坠落粉尘和杂物。第三十一条因施工场地因素,施工塔机平衡臂旋转半径直接悬于工地邻近街坊、人行道路上空的,应设置棚顶为三层的防护棚架。棚顶间隔高度大于等于1米,首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无坠落粉尘和杂物。第三十二条防护棚架的两端口及沿边口,应选用耐腐蚀的板材予以全封闭板材高度应超过顶层防护棚架平面0.7米板材封闭应安置牢固,并涂刷保护材料

17、,其外露板面宜涂刷警示漆。第三十三条工地建筑物紧邻高压线安全距离,或者施工塔机起重臂旋转半径距离超越高压线的,应按规定搭设高压线防护架,防护架严禁使用金属杆件。第三十四条防护架的搭设需要局部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的,应在防护架离地2米及以下立杆部分用板材作全封闭,其外露板面应确保挺直、平整、光滑,并涂刷警示漆。第六章办公(生活)区设置第三十五条搭建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的,应使用砖墙房或定型轻钢材质活动房。临时用房应满足牢固、美观、保温、防火、通风、疏散等要求,屋顶材料禁止使用石棉瓦。搭设单层临时用房,其檐口高度应大于等于2.8米,搭设三层及以上活动房,应按规定报审。第三十六条安置办公(生活)区的

18、,应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居民投诉接待室、食堂(饭厅)、淋浴间、厕所等房室,并应设置饮水点、盥洗池、密闭式垃圾容器等生活用设施,办公(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第三十七条工地内设置办公(生活)区的,应用围挡与施工作业区作明显分隔。第三十八条办公区应明确房室用途,在房室门框上应挂置名称标牌。第三十九条设置员工宿舍的,宿舍室内净高度应大于等于2.7米,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等于4平方米。宿舍内应配置每人一张标准单人床几储物柜和其他生活需用设施。第四十条宿舍内严禁设置通铺和使用各类电加热器。严禁在建筑物内地下室安排人员住宿、办公。严禁非本工地工作人员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开设食堂

19、的,应依法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采购或供应过期、变质食品。施工单位采用外卖供餐的,应经与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注明外送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后,实施餐饮服务。第四十二条食堂应按标准设置隔油池,并与市政污水管道连接,隔油池盖板宜用钢板制作。第四十三条医务室应配备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防感冒药等常用药品。第四十四条淋浴室面积应至少满足4人同时淋浴和更衣的需求,地面应作防滑处理,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淋浴间应满足冷、热水供应,排水、照明、通风良好。更衣间应设置挂衣架、橱柜等,并使用防水电器。第四十五条厕所应安装节能型冲水

20、设备,并保证水量供应。蹲位之间隔墙高度应大于等于L2米。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应大于等于L5米。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定期喷洒药物消毒,防止蚊蝇孳生。第四十六条重点区域内搭设生活区的,除执行上述生活设施标准外,员工宿舍应满足每人居住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米,并应配装空调设备,安排专职勤杂人员,负责对宿舍实施清扫保洁和后勤服务。第七章施工区域设置第四十七条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各类区域。各类建材应按规定设置标牌,实施分类堆放。建材堆放应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堆放高度应符合规定。第四十八条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作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设,

21、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车辆通行道路以外的其它场地,可采用混凝土或铺砖等其他硬化方式。场内硬地坪应保持基本平整。凡各类场地未按规定实施硬化处理的,禁止进行施工。第四十九条重点区域内应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所有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全自动冲洗设备和车辆冲洗排水槽。一般区域主要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全自动冲洗设备和车辆冲洗排水槽,其它出入门可实施人工冲洗。第五十条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道路管线工程实施一体化施工的,每日应做到工完场清。各类工程的生活垃圾应装入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禁止乱装乱倒。第五十一条应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其车辆和人员通行道路两侧、深基坑

22、工程作业面沿边,应采用金属型材设置防护围栏,并涂刷警示漆。第五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点,吸烟点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严禁在非吸烟点吸烟。第五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饮水棚室,并配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饮水棚室和保温桶,应落实专人管理,保持日常清洁卫生。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撤出工程现场前应清运所有机械设备和各类物品、清除各类建筑(生活)垃圾和杂物、拆除办公(生活)用房和设施(租赁房屋除外)、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等工作,并确保撤离场地的平整和清洁。第八章排水系统设置第五十五条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保持疏通便利、排水畅通,确保场地无积水。第五十六条设置围

23、挡的工地(修缮工程除外),应在出入门口内侧设置排水槽,排水槽应与工地内排水系统连接,槽口应加盖强承载力金属网板。第五十六条设置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拆除工程除外),应设置具有三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沉淀池底板应使用商品混凝土,排水量应满At5三o第五十七条重点区域内应设置沉淀池的工地,应安装循环利用动力装置,凡冲洗车辆、路面的用水,应循环使用沉淀池清水。一般区域工地参照执行。第五十八条修缮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妥善保护作业面原建筑物排水系统和地下所有的排水系统管线,确保施工现场无积水。第五十九条重点区域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域的低洼处开挖集水井,配置能满足排水量需要的排水泵。在拆除施工

24、方案中,制定汛期及强降雨天气时工地内排水预案,并向所在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备案。第六十条施工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管槽、窖井和沉淀池内的存积物进行清理,重点区域每10天一次、一般区域每月一次。严禁将泥浆或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第九章地下管线保护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施工范围内及其周边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有效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实施施工作业的,禁止使用机械开挖。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的,应开挖样沟、样洞,派专人监护,并通知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到

25、现场确认。严禁未经勘察施工,严禁野蛮施工。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损坏管线事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配合抢修工作。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需要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的,应事先提请建设单位按规定办妥相关报批手续。禁止擅自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第十章噪声控制第六十五条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各施工工地禁止夜间施工。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施工、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不能中断的混凝土浇捣等特殊工序施工、避免白天交通影响而实施的管线施工的特殊工地外,严禁夜间施工。特殊工地夜间施工,应同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六条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

26、、模具传运堆放作业的,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第六十七条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张贴告示,并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居委会。夜间施工严禁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对确需使用易产生噪声的机具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第六十八条重点区域实施工程桩施工的,禁止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应采用低音性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的工艺施工。第六十九条重点区域拆除建(构)筑物的,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禁止使用夯锤、气压镐头机械,禁止采用爆破拆除,应采用低低音机械设备和工艺实施拆除或切割等作业。第七十条重点区域内,禁止使用高噪声机

27、械或设备。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过程中应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第十一章扬尘控制第七十一条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的,应采取遮盖、封闭等防扬尘措施。现场使用的水泥筒仓、砂浆干粉筒仓在材料进、出环节应采取有效扬尘控制措施。第七十二条实施拆除建(构)筑物施工或者清除拆除物作业、在养护道路刨铲破旧路面作业的,应对作业面采用电力气高压喷射水雾方式实施喷雾,或者用人工洒水方式实施洒水。风力大于等于5级时,应停止室外建(构)筑物拆除和清除作业。第七十三条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场地内的裸土,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覆罩防尘纱网或新型固封工艺等措施。开挖管线的出土,应做到日出日清。工

28、地内留用的渣土堆放高度禁止超过围挡或施工路栏高度。第七十四条工地实施建筑垃圾装运时,运输车辆装载高度禁止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装载后应闭平箱盖外运。禁止运输车辆未经冲洗,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地。第七十五条清扫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时,应在实施机械喷洒或人工洒水后进行清扫。第七十六条施工工地对易扬尘性建材实施加工作业时,应在有防泄尘性的房室内实施。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对道路施工现场配装切割加工的,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第七十七条房屋修缮工程应配置封闭的建筑垃圾输送管筒,筒管口应连接防泄尘的垃圾储存箱,各楼层建筑垃圾应通过管筒或集中装入箱筒封闭清运。禁止各类工地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和高空抖尘。

29、第七十八条施工单位清理各类脚手架底笆面上垃圾时,应实施洒水后清理。第七十九条施工工程实施砖碎类建(构)筑物建造、装饰作业、铺设混凝土、水泥道路等作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房屋修缮、城市道路及管线作业,现场混凝土和砂浆需用总量小于3立方米的,应在房室内搅拌。第八十条因道路因素无法输送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向工程安全质量受监部门申请备案,并在房室内搅拌。第八十一条施工工地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第八十二条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建筑垃圾清除作业,道路养护刨铲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应不间断实施喷雾或洒水,确保有效控制扬尘。第八十三

30、条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对在当日内不能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围挡和纱网覆盖等防尘措施。第八十四条重点区域内禁止对基坑混凝土支撑实施爆破拆除,禁止对高度低于10米以下的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第八十五条对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的,应详细制定扬尘控制方案,明确控制扬尘措施,并报公安消防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禁止实施爆破拆除施工。第十二章光照影响控制第八十六条施工现场地面夜间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应大于等于20度。各楼层施工作业面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应大于等于30度。第八十七条强光照明灯应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俯射施工作

31、业面。进行电焊作业的,应采取有效的弧光遮蔽措施。禁止施工工地夜间照明灯光、电焊弧光直射敏感建筑物。第八十八条禁止工地内灯光或焊光直射城市行人和车辆通行道路。第八十九条因施工设施设备遮挡路灯照明的,应在受影响的一侧增设照明灯,确保通行道路照明。第十三章其它污染物控制第九十条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作业,在作业区域下方有绿化及其它公共设施的,应采取有效遮盖措施,及时清除飞溅或坠落的涂刷材料,确保其不遭到污损。第九十一条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清洗作业的,禁止使用导致损害绿化、公共设施及建筑物外表板材和构件的强腐蚀性清洗液体。第九十二条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和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杂物。禁止食堂

32、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料以及其它非清洁能源。第九十三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形成的废油、油污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第九十四条施工现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第十四章附则第九十五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第九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复旦大学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效地控制事故频率,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第三条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代

33、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能,负责建设方工程安全的管理。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五条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经学校同意,基建处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项目管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校聘请的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确保工程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第六条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校园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34、合治理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监控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九条在委托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要求编制单位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十条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责

35、任。第十一条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审批部门的规定,要求工程参建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十二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三条成立施工安全管理小组,监督检查各校区、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第十四条逢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极端灾害天气等,组织在建工程参建单位进彳亍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复查。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

36、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四章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

37、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到位率必须满足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例会制度、事故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相关制度,制定安全监理方案及细则,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单位进行交底。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前,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

38、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审批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方案,指导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检查、监督、监控。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应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现场过程控制。对高危作业实施重点监控和旁站,并将现场工作情况如实记录备查。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39、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通过监理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定期向建设单位及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的报告。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安全监理相关规定编制、收集、整理安全活动(会议)记录、书面安全交底记录、安全检查和巡视检查记录、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审核批复资料、安全监理日记等安全监理文件和资料。第五章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安全专项资金

40、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内部考核制度等),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施工内容按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由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常驻现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

41、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中标时的承诺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第三十二条施

42、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特点,经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每月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日报制度,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态。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作业每日告示

43、牌,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每日进行填写。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须加强现场动态安全控制,建立每日检查制度和安全责任考核机制,施工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逢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极端灾害天气等,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周密部署安全工作。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

44、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十六条分包单位的选用必须要进行严格的资质评审,合格者方可录用。不得擅自招收闲散劳务人员。对分包单位要做到情况明、点数清,建立档卡,加强教育,并及时为外来从业人员办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第三十七条劳务班组进场作业前,应对全体成员进行安全交底,并进行书面记录、所有参加交底人员均应签到。同时应建立三级教育卡,明确三级教育内容,并应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签字。劳务班组必须定期每周开展一次安全学习教育活动,作业前要进行针对性的安全交底。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整改,均应有书面记录。新进场或转岗劳务人员必须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十八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

45、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登记汇总,正确填写最近一次审证日期及下次复审日期,并且保存所有进场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复印件。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

46、须符合国家标准。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47、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校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四十六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

48、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编制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