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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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服务中心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XX省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DB51/T23982017),XX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X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X民规(2022)X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养老院”)是指政府投资兴办,主要为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公建公营福利事业单位。第三条XX县县域内养老院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民政局是全县养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养老院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院实施监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养老院管理的

2、主体,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养老院的领导和日常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为养老院第一责任人,养老院院长为直接责任人。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县民政局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养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二)监督检查养老院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三)指导养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指导乡镇(街道)配备养老院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四)协调争取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养老院的支持。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养老院管理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的配备工作;(二)建立健全养老院内部管理制度;(三)落实养老院运行资金,确保养老院正常

3、运行;(四)负责养老院的安全管理工作;(五)做好养老院的其他相关事宜。第七条养老院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特困供养和养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二)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三)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四)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服务对象第八条养老院服务对象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第九条特困人员入院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并由村组、本人、原供养责任人和养老院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实丧葬事宜。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禁止入院。第十条养老院对院民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

4、原贝I。院民入院前需进行入院评估和健康体检。出院时须由本人或其亲属、所在村(居)委会到养老院办理出院手续,入院协议书同时废止。第十一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其不动产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亲友代管,动产按照财产处理协议处理。第十二条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应当安置到专门的医疗卫生机构。第十三条供养对象应当遵守养老院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第四章服务内容第十四条养老院应当向供养对象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对象营养需要的膳食;(二)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四

5、)提供日常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护理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第十五条养老院提供的供养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标准规范,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第十六条养老院与乡镇(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养老院巡诊,院民患病时,做到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每年为院民检查身体一次,并建立院民健康档案。第十七条院民病情危重需抢救治疗,养老院立即拨打120或自行转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并联系院民亲属或村(社区)干部;经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确认院民无生命体征,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后,养老院通知殡仪馆上门转接遗体。第十八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

6、后,养老院应及时通知村委及其亲属,并配合村委及其亲属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第十九条养老院应当提供亲情化服务,组织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精神生活。第五章内部管理第二十条养老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并向供养对象公开。第二十一条养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养老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代表、供养对象代表和养老院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供养对象代表应当达到1/2以上。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养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

7、产生,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本院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三)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四)调解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五)组织协调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六)其他院务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养老院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农副业生产,杜绝面源污染。生产经营收益归养老院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四条鼓励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的积极性。第六章人员管理第二十五条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组成,管理岗位设院长、常务副院长,护理服务岗位设护理人员、炊事人员、医护人员、安保人员等。院长、财

8、务人员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在职工作人员中选配,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第二十六条养老院聘用人员人数,根据乡镇(街道)辖区内养老院入住特困人员人数按照规定比例配备。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用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民政局进行监督。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应签定聘用协议、进行岗前培训。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工作人员服务考核制度,具体工资保障及考核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进行调整,经县政府同意后执行。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护理、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第二十九条养老院运营补

9、贴、办公经费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第三十条聘用人员薪酬参照XX县编外用工人员薪酬标准执行,按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放并按规定办理五险一金。第三十一条县民政局应根据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资金,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下年度资金支出计划。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每年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养老院维修维护及必要的设施设备配置。第三十二条养老院水、电、气、广播电视、网络等费用,由县级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第三十三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向养老院提供捐赠,帮助改善供养对

10、象的生活条件。第三十四条养老院的财务参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文件执行。开展社会代养的,收费标准要经物价部门核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第三十五条养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养老院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三十六条养老院财务收支情况要按月向供养对象张贴公布。县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政府性投资修建的养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方案须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八条养老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和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清理资产和财务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审计。离职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给养老院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

11、定追究责任。第八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养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做好安全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记录和交接班。第四十条养老院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按照规范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使用取暖设备、燃气灶具、电气产品等,应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检测电器线路、燃气管路;保险丝的选型应与建筑的电气线路相匹配,禁止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禁止使用明火取暖和驱蚊、禁止在床上吸烟;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四十一条预防触电和雷击。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醒目。按规定安装避

12、雷设施,有专人管理,经常检修;及时维修、保养消防和重要电、气设施设备,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禁止擅自接拉电线和使用电热毯等电器设备;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遇雷雨天气,禁止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禁止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第四十二条预防食物中毒。坚持采购食品索票索证,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禁止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第四十三条预防中暑。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供养人员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应当有饮水供应,并督促供养人员适量饮用淡盐水;室内注意通风。第四十四条防止人员走失。对智残和老年痴呆人员落实帮扶对象,严防智残和老年痴呆的供养人员走失。为智残的供养人员佩戴写有照片、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以便供养人员走失后的查找工作。第四十五条养老院结合实际,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传染病、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积极应对及时处置。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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