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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充分发挥歇业制度纾困效应,持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可以自主决定歇业,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歇业备案。(一
2、)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一)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不属于上市公司;(四)未被相关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起诉;(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六)其他不适宜歇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市场主体歇业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市场主体决定歇业的,应当在
3、歇业前办理歇业备案,累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3年。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再次办理歇业备案,也可在恢复经营后再次办理歇业备案。第五条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申请请办理备案。市场主体可以到各级登记机关业务办理大厅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专区进入宁夏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第六条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二)歇业备案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X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有关要求。第七条登记机关将
4、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第八条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填写歇业期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歇业期间联系人可在登记联络员、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中选择一人作为联系人并提供联系人的手机号码。第九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更新备案内容。第十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向登记机关
5、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相关法律文书向其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便于执法机关等部门与当事人取得联系。除填报实际地址外,可以增加市场主体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第十一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不视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第十二条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第十三条歇业期间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存续,不影响
6、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第十四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有关要求,市场主体办理歇业,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歇业状态不影响市场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一)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二)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
7、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三)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笫十五条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第十六条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的纳税申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第十七条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
8、、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第十八条规范纳税服务和税务管理税务机关要为市场主体享受歇业政策、办理注销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服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做好税务管理、风险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市场主体歇业事项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
9、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第二十条各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歇业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并审核通过后,为歇业市场主体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业务。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公示终止歇业:(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三)累计歇业满3年;(四)市场主体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市场主体在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恢复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10、登记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上公示恢复经营的信息。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歇业后市场主体不再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已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
11、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歇业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第二十五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等四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必填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住所(经营场所)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歇业期间联系人歇业期间联系人联系电话歇业期限
12、自至(最长不至争超过3年)口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彳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木4、同意不同意领取有关文二斗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合文件的错误;各的填写错误;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申请人签署(必填项)本主体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律责任。申请人签字:_等规定申请并承担相应的法盖章年月H注:1、申请人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
13、字并加盖公章。2、中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5、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6、申请人签署中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相关规定。歇业备案承诺书现向登记机关申请(市场主体名称)的歇业备案,并郑重承诺
14、如下:本市场主体因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口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造成经济困难,决定从起,至为止(期限)歇业。本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前已经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完毕,(其他情形),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歇业备案的其他情形。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歇业期间暂停经营,不发生任何经营活动;歇业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时进行年报,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债权债务关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本市场主体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背承诺约定,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按照信用信息
15、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注: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董事签署;3、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4、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