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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审计中有关工程结算与决算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条例中提到的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是政府投资审计中经常用到的两个专业用语,也是政府投资审计的两项重要工作,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本人结合平时工作,从不同侧面对二者的关系作一个辨析,谈一点自己粗浅的认识。一、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定义(一)工程结算的定义工程结算通常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
2、终工程价款结算。它是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可分为单位工程结算、单项工程结算和建设项目总结算。结算工程价款等于合同价款加上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数额减去预付及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再减去保修金。(二)竣工决算的定义工程竣工决算通常是指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它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及预备费和投资方
3、向调节税等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前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工程结算是工程发包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基于工程合同做出的价款结算,结算的价款也就是我们常规理解的建安费用。竣工决算是基于整个项目,是完成整个项目的所有费用,包含工程结算、财务费用、尾工工程等。因此在费用计算上决算成本是涵盖了工程结算金额的。二、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的不同(一)两者审核的依据不同工程结算的审核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包括工程消耗标
4、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册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等。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的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主要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私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二)两者审核的目标不同工程结算是在施工完成、工程已经竣工后编制的,反映的是基本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需要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目的的行
5、为。政府投资审计中主要关注造价的真实性,有无高估冒算、以次充好,套取、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等违法行为。竣工决算不仅包括整个工程的工程费用,还要包含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征地费用、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总而言之,只要是为了该工程发生的合理费用都要进入竣工决算中。从分工来理解,工程结算由造价工作人员来完成就可以了,但竣工决算不仅要有造价人员还要有财务人员来一起完成,因为竣工决算涉及一些财务费的分摊和归类等。政府投资审计中主要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
6、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三)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工程造价中的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工、料、机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凡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三、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的相关规定(一)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在进行政府投资审计时要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就需要学习掌握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1、为了规范基本建
7、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财政部颁发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预算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基建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资产交付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9个方面做了相应规定。2、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审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有以下三点:一是在规定中对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决算审计时可直接对照规定中的附表进行核算;二是第八条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
8、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这一条是决算审计中核算代建费的依据。三是第六条规定“确需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犷。这是我们决算审计中审核业务招待费的一个重要依据。3、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办法的第六条对决算的编制依据作了详细规定,这也是我们进行政府投资审计时需要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办法的第十六条对决算的重点审查内容作了规定,决算审计时也是审计机关人员应重点关注
9、的。(二)对工程结算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工程结算审查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其规定单项工程在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完成结算审核;500万元至2000万元审核时限为30天;2000万元至5000万元审核时限为45天;5000万元以上的审核时限为60天。工程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由于当地政府的要求,很多基层审计机
10、关的结算审计金额即作为最终价款结算的依据,在进行结算审计时务必要注意结算审计时限。(三)对竣工决算及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规定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条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我们进行政府投资审计时,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人员是关键,我们可以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要求被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决算报告,且要求被审单位的财务人员不得调离,直到配合完成决算审计工作为止。2、审计机关进行决算审计时会涉及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等各个参建单位,牵扯到的人多面广且关系复杂,但归根到底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决算审计的特殊性,使得审计人员往往忽视了自身的执法属性。在审计中尤其要注意执法人员资格、执法程序合法等问题。在言行举止、证据收集等方面也要维护执法人员的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的最大遵循,同时也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保护伞”,我们每个审计人员都应该将它捧在手里、记在心里,学深学透,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