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纪检监察工作中的谈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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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纪检监察工作中的谈话根据师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安排,今天由我和大家共同交流自己在从事纪检工作和学习过程中的一点学习心得,我总结了一下,在这里和各位同事们从纪检监察工作中的谈话谈一下体会,不妥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提高自身免疫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为了提升各级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能力素质,师纪委监委领导高度重视、高位推动,组织开展纪检监察业务精讲堂,也是为了保障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

2、展。结合实际,我们十一师大多都是国有企业,国企纪检干部队伍流动性也比较强,大多都是新进干部、没有任何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同志,要让大家迅速掌握纪检监察工作的程序以及容易混淆的“谈话”,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和大家共同探讨。一、纪检监察工作中“谈话”的重要性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一种常用的工作方式,其不仅是党内交流思想、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的重要手段,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还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监察体制改革以后,谈话也是监察监督的重要工作方法。从政治属性上看,纪检监察工作中的谈话的本质是开展政治工作,根本任务是落实“两个维护”,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从政治要求上看,纪检监察工作中的谈话的目

3、的是教育人、帮助人、转化人、挽救人。谈话过程中要注意三点:一是突出思想政治工作。二是坚持实事求是。三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二、纪检监察工作常见的七种“谈话”方式纪检监察工作中,“谈话”是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开展工作,以确保监督执纪审查调查最终取得扎实的成效,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执纪必严的纪检监察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纪检监察谈话的种类、属性、目的和作用纪检监察谈话适用于纪检监察工作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应当根据谈话的内涵性质、对象任务、程序方式、效力后果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加以区别使用,做到既要注意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之间职权措施趋同的一面,

4、又要注意两者的区别,更要注意加强纪检监察职权措施有机结合、有效运用、叠加发力,推进纪法有效衔接,实行纪法贯通、一体运行,形成高标准要求、高水平监督、高质量发展的纪法合力,切实增强监督执纪执法实际效果。纪检监察工作中,常见的“谈话”方式主要有七种。(一)信访举报谈话信访举报中的谈话,可以简称为“信访举报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待登记来访群众时,如实记录群众反映问题的一种工作方式,属于了解情况谈话。谈话人为两个以上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谈话对象为举报人或来访群众,其目的是为了弄清问题,谈话场所一般为接待场所,若反映问题特别重大重要时,可在专门的谈话场所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该谈话

5、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检举、控告,一种是申诉。使用信访举报谈话要注意:一是检举、控告谈话,除了要如实详细记录举报、控告人或来访群众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基本情况外,重点要注意问清楚并如实记录被检举、控告人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向其他机关举报、控告后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以及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二是申诉谈话,除了要按要求如实详细记录申诉人或来访群众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情况外,重点要注意问清楚申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

6、机关处理意见;以及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三是谈话应以笔录形式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要由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进行看阅属实无误后,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四是谈话笔录应作为线索依据或附件,按照线索处置程序一并交由案件管理和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处置。(二)线索处置谈话约谈函询中的谈话,可简称为“线索处置谈话”。这种谈话是执纪审查调查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线索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组织或单位向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最常用的工作方式,属于了解事实谈话。这种谈话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可简称为直接谈话;一种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单位)相关领导或负责人进行谈话,可简称为委

7、托谈话。直接谈话的谈话人必须是两人以上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被谈话人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管对象或监管单位党员干部或工作人员;委托谈话的谈话人必须是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单位或单位纪检部门)两名以上领导或负责人,被谈话人是本级党组织成员、党员或本单位人员,谈话的目的都是要将线索问题的事实经过及被谈话人在整个过程中的所说、所做等情况了解清楚,谈话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使用这种线索处置谈话要注意:一是要根据被谈话人的工作岗位与职务确定谈话人,谈话人一般是比被谈话人职务或岗位高一级的领导或负责人;二是谈话前要做好预判,制定安全防范预案,防止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发生;三是谈话前要告知被谈话人不如实

8、说明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四是委托谈话要按时限和要求开展完成,谈话结束后要按要求及时将谈话笔录和相关材料报送委托单位。(三)初核谈话初步核实中的谈话,可简称为“初核谈话”。这种谈话是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在对线索问题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过程中,使用最为广泛和有效的方式之一。谈话人必须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谈话对象为线索问题所涉及的各种人员,谈话场所为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或专门谈话场所,重要重大问题应全程录音录像,其目的是通过谈话了解还原事实真相,查清在整个过程中所涉及人员的所说、所做等情况。使用初核谈话应注意:一是谈话前和谈话后应与被谈话人所在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人员履行人员交接手续;二是重点是要发现所

9、涉及人员在整个过程中是否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把握好谈话的时间,单次谈话不能超过规定的12个小时;四是要谈话人要注意谈话的方式方法,谈话人不能出现威胁、欺骗、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行为和语言,要确保谈话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四)第一种形态谈话第一种形态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谈话,可简称为“第一种形态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管对象、管理公共事务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在事实已经清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时作出的纪律或政务处理方式之一,也是“红脸出汗”最常用的方式之一。谈话人的确定与第二种“线索处置谈话”谈话人的确定方式和要求相同,一般是比被谈话人职务或岗位高一级的领导或负责人,

10、目的通过提醒或批评教育等方式修正其思想认识、错误倾向或不良现象。使用第一种形态要注意:一是要对谈话对象的轻微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提醒、批评教育或责令整改;二是对可能带来或引发的不良后果进行说明;三是要使被谈话人清楚认识到问题产生的根源,明确整改方向,牢记纪律红线不可触碰的廉政工作要求;四是通过谈话使被谈话人形成严以律己、克己奉公的工作作风,树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扎扎实实干好本职工作的思想认识。(五)审查谈话查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事实进行全面、细致调查的最有效方式,要求违纪党员干部要如实向组织陈述自己违纪、违法的整个过程和全部违纪事实。谈话人是两名以上的纪检机关执

11、纪审查部门工作人员,被谈话人为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或相关证人,谈话地点一般应在专门的谈话场所,问题重大严重的要全程录音录像,谈话前和谈话结束要与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纪机关人员履行交接手续。使用审查谈话要注意:一是谈话前要做好预判,制定安全预案和安全防范工作;二是谈话前和谈话后做好被谈话人的交接工作,确保被谈话人来回的安全;三是谈话重点是要查清违纪党员干部的全部违纪事实,T解和掌握被谈话人对自己违纪事实的认识和态度;四是把握好单次谈话时限,不能以连续谈话的形式,变相拘禁被谈话人。(六)审查调查谈话立案调查中的“讯问和询问”谈话,可简称为调查谈话。这种谈话是监察机关全面掌握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在行使公

12、权力过程中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有效方式之一,是案件调查过程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询问和讯问的谈话人都是两个以上的监察机关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工作人员,讯问对象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对象是案件涉及的相关证人,谈话都应该在专门的谈话场所,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使用该种谈话要注意事项除审查谈话注意事项以外还有:一是讯问和询问笔录是证明和认定被调查人违法、犯罪最有力的书证之一,有可能要作为证据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所以必须要详实规范,符合案件调查的相关程序和规定;二是讯问带有强制性,要求被谈话对象要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情况;三是在谈话前要向谈话对象下发谈话通知书,谈话现场要告知谈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签署告

13、知书;四是对被谈话人采取留置措施的,谈话场所必须为专门的留置谈话场所,并全程录音录像。(七)审理谈话案件审理中的谈话,可简称为“审理谈话:这种谈话是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审查调查工作开展情况过程中,向被审查调查人当面核实有关情况的必要程序。谈话人为案件审理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谈话对象是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场所一般为审理部门办公场所或专门的谈话场所,若谈话对象属于被采取留置措施人员,应在专门的留置谈话场所,全程录音录像,并提前告知谈话对象,谈话的主要目的是核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听取被审查调查人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必要的思想政

14、治和纪律法律教育。在使用审理谈话过程中要注意:一是要对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对;二是向被审查调查人当面了解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有无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力等情况,是否将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材料与其本人见面;三是向被审查调查人了解核实有关案件事实情况,核对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辩解意见以及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处理的请求及理由;四是要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对自己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五是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对其依纪依规依法给予纪律政务处分、移送起诉处理有何意见、想法和要求。设置情景互动,区分各类谈话三、纪检监察工作中几种“谈话”的异同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措

15、施,也是常用的工作方式。除日常监督中的廉政谈话之外,还有谈话函询的谈话、诫勉谈话、调查谈话等几类谈话,注意把握几种谈话类型的内容、方式等,有利于发挥不同谈话的作用,更好地实现监督效果。(一)适用情况不同提醒谈话是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的一种谈话制度和措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都有规定,对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廉政谈话实践中一般作为日常监督的一种方式,一般可分为任前廉政谈话和履职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一般是对新提拔重用的领导干部及早提醒、申明纪律,使其提高廉政意

16、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履职廉政谈话一般是针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等。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部门对于一般性违纪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适用于被监督的党员和监督对象,是一种过程性谈话,重在了解情况,主要适用于第一种形态。谈话提醒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后,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所采取的最轻微的一种处置方式。“提醒谈话”与“谈话提醒”均是为了防止出现问题的一种抓早抓小的预防性谈话,但也有区别。提醒谈话针对不存在违纪事实,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

17、问题的情形;谈话提醒针对的是存在违纪事实,但问题轻微的情形。诫勉谈话主要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诫勉(包括诫勉谈话和书面诫勉)作为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适用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情形。审查调查谈话是一种调查取证的手段,指在调查过程中对存在涉嫌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的谈话,适用于初步核实及立案后的审查调查中,应在专门的谈话场所进行。(二)谈话主体不同提醒谈话实施主体是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以及有

18、关党组织负责人对管理的领导干部。重点强调要对年轻干部经常开展提醒式的谈心谈话,做到及时教育、及时提醒,教育引导年轻干部确立正确的信仰,增强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忠实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引导年轻干部确立和校正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年轻干部从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从理性的高度培育对党绝对忠诚的信念。廉政谈话可以由党组织主动发起,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开展。谈话函询是一种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实施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也可委托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

19、、党的工作部门进行,也可由上级党组织负责人进行。审查调查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进行,适用被调查的党员或监察对象,也包括相关证人。(三)结果运用不同提醒谈话作为党内谈话制度的具体践行,是融入在党内日常谈话过程中的一种措施。凡是谈话中涉及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提醒,均可以视为提醒谈话。廉政谈话在领导干部任前或者履职过程中进行,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还可以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解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20、。谈话提醒作为处置方式,是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结果的有机组成。处理结果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在其提拔、任免时作为参考。诫勉谈话是一种结果性谈话,谈话后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检和组织部门,同时可能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产生影响。如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审查调查谈话定位重在获取证据,特别是在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期间,向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人员调查违纪和职务违法事实,能够对突破案件起到关键作用。将提醒谈话

21、、谈话提醒以及诫勉谈话等制度进行适度区分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后,2016年党内监督条例予以明确规定。这也是抓早抓小、践行“四种形态”,体现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的生动实践。四、把握纪法两种方式精准开展谈话针对如何充分有效发挥纪委谈话和监委谈话各自所长,对线索处置及案件查办中的纪委谈话和监委谈话进行梳理、归纳、比较,对在谈话工作中如何进一步落实执纪执法贯通进行了思考。(一)线索处置、案件查办中,纪委谈话和监委谈话的内涵纪委谈话。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中的纪委谈话工作可分为三类情况,即谈话函询、初核谈话和立案中的

22、谈话。前两种谈话也称一般性谈话。谈话函询,是指针对问题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谈话函询作为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主要对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初核谈话,是指纪检机关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谈话。初核谈话用于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阶段,以获取相关证据,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立案中的谈话,是指纪检机关对于反映或者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立案审查,而与涉嫌违纪党员或党组织进行的谈话。监委谈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3、(以下简称监察法)规定了有关谈话工作的三种措施:谈话、讯问及询问。笔者认为作为工作方法的谈话与谈话措施可作区分,谈话的内涵要广于谈话措施,是广义上的谈话。本文对监委的谈话,取广义解释,即不仅包含谈话措施,讯问、询问等措施也应涵盖其中。一是谈话,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同时,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谈话提醒还是监察机关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的一种处置方式。二是讯问,即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谈话。三是询问,即监察机关对有关知情人员的谈话。(二)线索处置、案件查办中,纪委谈

24、话与监委谈话的比较在线索处置、案件查办中,纪委谈话与监委谈话有很多相通之处。比如,监委谈话措施类似于纪委谈话中的谈话函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在对监察法第十九条进行释义时指出:“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使监察工作与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使谈话成为一种法律手段J由此可见,监察法规定的谈话措施类似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章“谈话函询”规定的谈话方式。不同之处在于,监察法规定的谈话措施针对的是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谈话方式针对的是可能发生违纪的党员干部。再如,固定监委谈话的载体与固定纪委谈话的载体相同。根据监察法及相关规定,对于采取询问、讯问措施的,均应形

25、成“笔录”;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在违纪案件的初核、审查调查过程中,固定谈话的载体同样是“笔录但是纪委谈话和监委谈话也存在区别。一是谈话对象不完全相同,纪委谈话对象只适用于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其相关涉案人员和证人等;监委谈话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委谈话范围不仅包括违反党纪者,还涵盖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无论是否为党员),以及相关涉案人员和证人等。二是谈话措施不尽相同,纪委谈话可以通过谈话函询、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等措施进行,固定谈话的载体只有谈话笔录;监委谈话采取的措施更为多样,可以通过谈话、讯问、询问等对被

26、调查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核实,固定谈话的载体在立案前采用谈话笔录,立案后一般采用讯问笔录、谈话笔录和询问笔录。三是谈话效力不同,监察体制改革前,纪委谈话相关笔录需由检察机关重新固定、转化后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进行审查起诉;通过监委谈话固定的笔录需移送检察机关的,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三)在谈话工作中落实执纪执法贯通准确厘清纪委谈话和监委谈话的内涵,强化对接贯通,加强融合运用、优势互补已越来越成为县纪委监委的共识和推进的重点。笔者认为,在谈话工作中落实执纪执法贯通,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熟练掌握纪委谈话、监委谈话语言体系是纪法贯通的重要基础。纪检监察干部既要熟练掌握党规党纪和法律法

27、规的语言体系,厘清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违法与犯罪之间的边界,又要能在纪言纪语、法言法语之间自如切换,将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二是充分发挥纪委谈话、监委谈话各自优势是纪法贯通的必要保障。查办案件中,应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优势,合理运用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固定证据,助力谈话突破。同时,发挥纪委谈话做思想工作的优势,通过安排被谈话人学习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用理想信念教育感化,使被谈话人在思想上发生积极转变,让他们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交代问题。三是业务融合、队伍融合是执纪执法贯通的重要因素。切实感受到县纪委监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

28、和队伍融合的力度很大。经常性开展的纪律和法律的互补式培训、测试,对补齐执纪执法谈话中的短板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切实有效的培训和及时的学习,“老纪检”偏重于以党纪党规为基准查办贪腐案件而对涉法业务研究不精深的状况得到了改善。同时,新进干部对党规党纪的理解与运用能力也得到了很大提高。最后,强调一下,无论纪检监察工作中开展何种谈话,要始终树牢安全意识,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一要牢固树立审查调查安全是政治责任、是政治纪律的理念,切实筑牢安全防线、严守安全底线;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审查调查与安全工作一体推进要求,进一步完善程序设计,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把审查调查安全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三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将安全防范措施细化于审查调查工作的每个环节,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将一体推进的要求和理念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形成思想共识和行为习惯。我们要认识和体会到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始终牢记“靡不有初,鲜克有终”,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身作则,充分运用培训成效,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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