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商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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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锦市商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规范盘锦市商务局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二)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三)局法制部门认为应当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四)容缺受理事项。第二条法制审核的意义。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是指局商务执法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机关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

2、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三条局商务执法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部门提交。第四条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盘锦市商务局承担法制审核责任的科室为市场秩序科。市场秩序科应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第五条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

3、规、规章是否正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六条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市场秩序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局商务执法部门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

4、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七条法制审核结果的处理。(一)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二)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三)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律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

5、条责任划分。(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五)本办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九条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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