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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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XX科技创新促进条例、XX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是指由区财政安排,用于科技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社会科学、科技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重大项目以及其它科技支出和相关科技活

2、动的经费。在XX注册登记并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符合有关专项政策规定的个人,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区科技经费。第三条区政府将财政科技经费纳入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本级财政预算,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逐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第四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科技经费投入预决算,按照XX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直接支付及年终结算。区科技部门负责编制和报送区科技经费预算,提出区科技经费使用分配计划,统筹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核准、评审、验收等工作,联合区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区卫生主管部门、区教育主

3、管部门分别负责卫生系统和教育系统科技项目的审查、推荐,立项后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检查,配合区科技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等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系统内单位使用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负责辖内项目承担主体申报科技项目的推荐,协助区科技部门开展项目经费的监督工作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第五条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机构贷款为支撑、其它投入为补充的多渠

4、道、多形式的全社会科技经费投入体系,并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第六条区科技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科技经费统筹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二)坚持市场化原则,发挥好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产业的联动机制。(三)坚持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方式多样化原则,采用资助或者补助、科技贷款贴息、贷款风险担保、资本金注入、创业投资、奖励、后补助、划线补贴、以奖代补、无偿资助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第二章经

5、费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第七条区科技经费主要采取以下资金支持方式:(一)前资助方式,是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无偿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且原则上采取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对公益性、非盈利性和民生科技类项目经费以前资助为主。(二)后补助方式,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进行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成效核实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主要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经核定拨付的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不再组织经费过程管

6、理、财务验收。(三)科技金融方式,是指发挥科技金融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补贴、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四)经费配套方式,是指可用于配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方式。(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八条区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有:(一)对公益性、非盈利性和民生科技类项目经费以前资助为主。(二)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可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具有明确标准的普惠制资助科技政策可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是指补助对象满足认定补助/补贴条件,财政资金对鼓励实

7、施的行为(研发投入、机构建设等)或科研行为的效果给予补助,经相关部门核定补助金额后一次性拨付的资助方式。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视其平台运行和提供共享服务数量质量给予相应补助的方式。(三)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以采取科技金融方式或后补助方式为主。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第九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主要用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项目的补助,以及与科技活动相关的调研、评审、管理、科技奖励和其他科技活动。重点用于以下类别支出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主体:(一)重点科技专项。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

8、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组织实施包括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专项、创新园区及孵化器发展专项、科技金融专项、上级项目配套专项等若干目标明确、示范性强的重点专项。(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新型企业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后补助等方面。(三)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通过支持产学研合作、建设科技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引进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等方面发展,为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条件和环境。(四)其它科技支撑计划。包括民生科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用以及其它与科技发展相关的科技计划类别。第十条科技管理事务费主要用于本区从

9、事科技事业在编人员的经费和必要的办公经费等。第十一条科技普及经费用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实用技术等的教育和普及活动。第十二条其它科技专项费用主要用于除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管理事务、科技普及以外,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同时与科技活动密切相关的其它需要财政投入的费用。包括经区政府批准予以支持的财政投资信息化、科研基本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及人工智能等战略新兴产业扶持,以及其它与科技发展的相关项目和科技活动。第四章经费申报、审批和执行第十三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使用,由区科技部门编制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XX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报并提交项目申请材

10、料。区科技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及时受理项目申报。与区财政部门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项目立项、核准、审批方式按照经费支持领域和支持方式分类确定。(一)对公开征集的竞争性区科技经费扶持项目,区科技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遴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组织实施的区科技经费项目和预算进行评审,形成结论,联合区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审批。(二)对在申报指南中已有明确支持标准和认定资质要求的普惠性扶持项目及上级配套项目,审核方式采取核准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现场核实或考察。(三)对需采用招投标方式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国家招投标管理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对支持

11、民生科技发展、公益性、非盈利性的专项资金具体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或政府会议研究等方式确定。另有政策文件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五)上级部门或有关政策文件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管理规定与要求执行。经上述程序确定的区科技经费扶持项目,汇总形成区科技经费具体项目分配明细计划;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征求发改、财政及相关单位意见,由区科技部门会议研究审核后,联合区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前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区科技部门可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前资助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截留资金。预

12、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技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进行项目验收。以上项目申报、审核、执行、经费范围的具体实施按照区科技项目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科技管理事务费由区科技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向区财政部门申报。经区人大审批后,按有关要求拨款,并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使用。第十五条科技普及经费由区科学技术协会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有关规定使用。第十六条科研基础研究及建设费,由区科技部门提出年度具体项目意见,经征求区发改、财政等部门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按区财政有关规定使用。第十七条其它科技专项费用由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情况,联合

13、报区政府审批后,由相关负责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第五章管理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对区科技经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单位及个人进行查处。第十九条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区科技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区科技部门通知其整改,未能达到整改要求或拒绝整改的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科技部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区科技经费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将项目经费退回区财政。同时可建议有关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二十条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等部门按照区绩效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区科技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经区政府审定的从区科技经费支出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根据区绩效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关于区科技经费各个专项计划实施细则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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