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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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设),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为进一步严肃办文办会办事工作纪律,明确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政务、事务和服务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和不善为等突出问题,推动县政府工作衔接紧密、联动高效、精准无误,根据湘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湘阴政发(201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精简文件和会议的规定(湘阴办发2014)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作如下规定:一、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一)严格公文办理

2、程序。各部门单位需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办理的上行文或下行文,应按照“部门单位拟制初稿一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一一报送县政府办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审批”的程序进行,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交县政府经研中心进入正式办文程序,否则县政府经研中心不予受理。(二)控制公文办理数量。坚持“精简文件”原则,严格实行“八不”办文。1、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办文;2、凡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已发至乡科级或公开发布的文件,一律不办文;3、凡属工作表态性质,只作一般性号召,无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办文;4、凡下发了会议纪要,能按会议纪要执行的,

3、一律不办文;5、凡能以领导小组名义或部门联合下文的,一律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6、报请发文依据属上级部门文件的,一律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办文;7、属各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事务,包括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事务,应由部门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律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8、议事协调机构成员职务变动、分工变化后,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议事协调机构合并和更名的,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行文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律不再发文。(三)提高公文初稿质量。公文初稿拟制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湘政办

4、函2012)148号)的有关规定,行文规则和版式应规范。公文拟办单位要严把公文法律关、政策关、文字关和内容关,保证公文质量。进入正式办文前,由办文单位办公室与县政府经研中心衔接,提供领导签具意见的纸质档和电子文档,注明业务分管副职姓名及联系号码,并附相关政策法规等资料。凡不符合政策法规、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全、表述不清、操作性不强的,县政府经研中心不予受理,一律作退回处理,由此影响工作的,由公文拟制单位负责。(四)严格公文法制审查。凡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由县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查,公文拟办单位要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政策依据,该文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订该文件时听取和采

5、纳意见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县法制办不予受理。规范性文件正式成文后,由政府办秘书科将正式文件交县法制办,再由县法制办报县人大法制委备案,并交政府办信息中心在县政府网站统一发布。(五)规范公文审签时间。各部门单位报送公文代拟稿,一般预留时间不少于3天,不得随意强调紧急程度。凡因部门单位拖沓等自身工作失误延误而形成的急办件,县政府经研中心备案登记,作为年度行政效能考评考核的依据。急办件须报县政府办主任审批同意,特急件须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否则县政府经研中心不予受理,由此影响工作的,由公文承办单位负责。二、进一步规范办会程序(一)严格会议审批。坚持压缩会议数量、

6、精简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办会程序。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由承办单位拟定会议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后,由县政府办统筹安排。承办单位不得将会议方案违规直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杜绝审批程序倒流。部门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出席讲话,原则上不得提请县长出席讲话。一般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两位及以上县级领导作重复讲话。凡是能以文件、通知等形式部署安排工作的,原则上不专门召开会议;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单独召开;能以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二)严格材料把关。部门单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县长出席并要求准备材料的,由会议承办单位精心

7、组织起草工作报告或领导讲话稿,于会前3天(临时紧急性会议除外)报县政府经研中心把关;副县长出席并要求准备材料的,由会议承办单位认真起草相关材料,报相关副县长审定。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由议题提请单位认真准备材料,依程序分别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报分管副县长把关签具意见,并于会前3天报县政府办,由政府办呈送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如有较大修改要求,则由相关单位重新拟制,材料不过关一律不上会审议。经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的议题,由相关提议单位认真按照会议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办文。如修改不到位、不符合基本要求,县政府经研中心不予受理办文,由此影响

8、工作的,由相关部门单位自行负责。(三)严格会务组织。凡参会对象涉及大多数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的,须报县长批准。县政府常务会议参会人员由县政府办秘书科精准通知,需什么对象参会就提前通知什么对象;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参会人员可由副职参会的原则上不通知主要负责人参会,切实减少主要负责人参会频率,以节约时间便于开展工作,杜绝陪会现象。县政府副县长召集分管线上部门单位的会议,由县经研中心跟线组长负责通知并报告县政府办秘书科;副县长组织召开跨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会议,须报县政府办统筹协调后,由县政府办秘书科负责通知。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通知什么对象就来什么人,且要准时参会

9、。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认真遵守会场纪律,确保会议效果。三、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一)切实规范政务活动。凡确需提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公务活动,承办单位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先由县政府办主任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向相关领导呈报,再由县政府办统一协调安排,严禁未批先报。涉及县委、人大和政协领导出席的,由县政府办与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协调沟通。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部门、乡镇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论坛、庆典、揭牌、剪彩等活动。(二)切实规范政务接待。凡国家、省、市领导带队的涉及全县综合性督查、调研、检查、考核、考察等活动和省内外市(州)、县(区)领导带队的综

10、合性考察活动,由县政府办统筹安排,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呈县长审定。凡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工作督查、调研、检查、考核、考察等活动和省内外市(州)、县(区)领导带队的业务性考察活动,由各有关对口部门制定工作接待方案,由县政府办统筹安排,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确需县长出席或陪同的,由分管副县长向县长请示。(三)请示报告程序。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一般情况向分管副县长请示报告,较紧急、较重大情况,可同时向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重大情况时,须先向县政府报告。上述事宜须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如因此出现重大失误,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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