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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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和旅馆等排水,以及农村餐饮行业经隔油处理后的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改建

2、、迁移、拆除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时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于达到设计年限、长期闲置、遭受不可抗力损坏严重而无法正常使用,经评估后无改造价值的设施,由设施所在乡镇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序退出。退出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职责明确、注重实效”为原则,以“管理有序、设施完好、水质达标、运行稳定”为目标。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备。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

3、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第八条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对全县各乡镇和统一委托的第三方日常运行维护的监管和考核工作;指导乡镇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维的资金保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各乡镇政府负

4、责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化粪池、沉淀池),以及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维护和修缮;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定期巡查制度,分村建立档案;督促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要求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做好第三方运维单位运维过程中与受益村之间的协调工作。第十一条行政村负责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日常管护,明确管护责任,确保设备设施不丢失、不人为破坏;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设施。第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配套工程的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十三条对于农村污水治理模式

5、简单、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交由各乡镇、村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要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运维单位的规定,如:化粪池、沉淀池、纳管型和清运型等。第十四条对于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或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单位的,应当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合同应当载明巡查检查、清查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要求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五条运维单位要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设施运行情况台账,定期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每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情况、进

6、水量和出水水质等情况。第十六条运维单位应当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出水水质达到XX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9)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第十七条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主体和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运维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在24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备,并在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完成整修。第十九条运维单位应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

7、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运维单位要建立并完善污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现污水管网破损或堵塞,要立即安排进行维修,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水质达标排放或回用。第二十一条对于敏感区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各敏感区所要求的指标进行运维管理,如: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排放污水、二级水源保护区出水要严格达标、水质敏感区域严格把握出水标准等。第二十二条运维单位每年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年度的运维情况,包括处理水量、出水水质、安全生产、污泥处理、设备运行记录等情况,将每个点运行台账装订成册交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保存。其中,对于敏感区内村庄的运维情况,应汇集成册,作为重点检查对

8、象,并按比例进行抽查。第二十三条运维单位在运维过程中,发生重大基础设施损毁(如主体出现质量问题、设备被偷盗或人为破坏、管网被人为损坏、出现自然灾害导致破坏等情况)或重要设备故障的,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或县生态环境部门汇报,如果是运维单位责任的由运维单位负责恢复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运维单位负担;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的,产生的费用由乡镇政府解决。第四章监督考核第二十四条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并组织对处理规模在20吨/日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测,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二次。监测结果作为考核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资金保障第二十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委托运维和开展出水水质监测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第二十六条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已完工并通过环保验收的,通过下发移交文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配套工程移交给乡镇政府,作为各乡镇政府的固定资产,以便于各乡镇政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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