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等4个清单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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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等4个清单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23)11号)为督促全区医疗器械企业系统地理解质量安全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梳理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义务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

2、营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附件14,以下简称清单)。除清单列出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义务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外,全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对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有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落实责任。特此通告。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2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3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4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1内蒙古自治

3、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项目序号义务性规定责任依据一、总体要求1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2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4、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医疗滞械监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3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门备案;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4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

5、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协议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5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二、变更延续6注册人应

6、当主动开展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研究,对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加强对己上市医疗器械的持续管理。己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部门备案。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包装规格、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办

7、理变更注册的事项。注册人名称和住医疗瑞械注册笆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备案的事项。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办理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备案。发生其他变化的,注册人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己备案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并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备案信息中。7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

8、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8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己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己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备案产品技术

9、要求以及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人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内容。9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医疗器械生产监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0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以及生产范围核减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鬻法第十六条1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应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当在有

10、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法第十七条第一款12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变化进行识别和控制。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识别产品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差异,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疗瑞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三、报告1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

11、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涉及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原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1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核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15医疗器械注册人

12、、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告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16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于次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17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与管理者代表签订授权

13、书,明确管理者代表应当履行的质量管理职责并授予相应的权限。企业应当在确定管理者代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者代表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同时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企业内部因素的不当干扰。对于不能有效履职的管理者代表,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代其履职,或者指定符合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要求的人员代其履行管理者代表职责,并于30个工作日内确定和任命新的管理者代表。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四、生产质量管理18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法定代表人、

14、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六条19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派,履行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等责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20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当开展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考核并做好培训记录。法第二十八条21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以及生产环境要求合理配备、使用设施设备,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并保持其有

15、效运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22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开展设计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并进行充分验证和确认,确保设计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曼法第三十条23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采购管理,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确保采购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验收记录制度,确保相关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24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委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

16、三十二条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等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25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鼓励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26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负责产品上市放行,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条件,并对医疗器

17、械生产过程记录和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上市。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明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生产放行的标准、条件,确认符合标准、条件的,方可出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不得放行出厂和上市。27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产品追溯。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28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

18、一标识的有关要求,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29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查清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30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管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理者代表工作情况汇报,对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对风险防控重点工作进行研究并作出调度安排,形成调度记录。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五、经

19、营31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在其他场所贮存并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32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通过网络销售其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通过网络销售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

20、托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评估确认受托方的合法资质、销售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能力,对网络销售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六、不良事件和再评价33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

21、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调查、分析、评价、产品风险控制等情况。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楙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34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主动维护其用户信息,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产品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系统中立即更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人发现或者获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

22、立即调查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在7日内报告;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在20日内报告。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或者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获知相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按要求开展后续调查、分析和评价,导致死亡的事件应当在30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应当在45日内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对于事件情况和评价结果有新的发现或者认知的,应当补充报告。35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或者获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

23、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对每一事件还应当在24小时内按个例事件报告。医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或者获知其产品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相关医疗器械,同时开展调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并于7日内向所在地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报告。调查应当包括产品质量状况、伤害与产品的关联性、使用环节操作和流通过程的合规性等。自查应当包括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同型号同批次产

24、品追踪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时发布风险信息,将自查情况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报所在地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应当召回相关医疗器械。36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性进行持续研究,对产品的不良事件报告、监测资料和国内外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价该产品的风险与受益,记录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撰写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自产品首次批准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每满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年后的60日内完成上年度产品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其中,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

25、,应当提交至国家监测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应当提交至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由备案人留存备查。获得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在下一次延续注册申请时完成本注册周期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并由注册人留存备查。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改进,并按照规定进

26、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取消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38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应当根据产品上市后获知和掌握的产品安全有效信息、临床数据和使用经验等,对原医疗器械注册资料中的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标签等技术数据和内容进行重新评价。再

27、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产品风险受益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技术进展评估、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应当制定再评价工作方案。通过再评价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再评价结论形成后15日内,提交再评价报告。其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向国家监测机构提交;其他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提交。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规定履行医疗医疗瑞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器械再评价义务的,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再评价。必要时,省级以上药品

28、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开展再评价。七、召回39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并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生产的医疗

29、器械实施召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40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调查评估后,确定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决定并实施召回,同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召回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召回的原因;(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

30、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条41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卜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

31、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注册证失效后5年,第一类医疗器械召回的处理记录应当保存5年。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注:除上述列出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义务性规定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还应对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质量管理

32、规范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有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落实责任。附件2F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况?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序号禁止性规定处罚依据法律责任1(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

33、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34、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3(一)生产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兀的,并处1力兀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4(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

35、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四)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36、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5(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7、第八十八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6(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

38、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四)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7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禁止

39、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8违反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发生变化进行备案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七条体外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第一百零七条9(一)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第二类、第三类

40、医疗器械生产;(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10未按照医疗瑞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十五条11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第七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杼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12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I7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条件变化,可能

41、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按照规定报告即生产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依照医疗瑞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13(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的;(二)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4(一)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医疗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二)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

42、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5(一)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二)瞒报、漏报、虚假报告的;(三)未按照时限要求报告评价结果或者提交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报告的;(四)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证明文件。16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要求

43、开展再评价、隐匿再评价结果、应当提出注销申请而未提出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条17(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的;(二)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三)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保存年限不足的;(四)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的;(五)未主动维护用户信息,或者未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的;(六)未根据不良事件情况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的;(七)未按照要求撰写、提交或者留存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八)未按照要求

44、报告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境外控制措施的;(九)未按照要求提交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分析评价汇总报告的;(+)未公布联系方式、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十一)未按照要求开展医疗器械重点监测的;(十二)其他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18(一)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的;(二)违反医疗器械/M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三)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

45、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四)违反,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19(一)未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的;(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三)未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戈k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评估报告的;(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注:除上述列出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禁止性规定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还应对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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