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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科技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河北科技大学于1996年由原河北轻化工学院、河北机电学院、河北省纺织职工大学合并组建,2002年河北纺织工业学校并入,是河北省重点建设的多科性骨干大学,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河北省重点支持的国家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河北轻化工学院的前身是河北工读师范学院,由1951年建立的河北建设学院财经部和1956年建立的交通部石家庄公路工程学校以及1956年建立的河北保定速成师范专科学校几经调整合并而来。河北机电学院的前身是石家庄电机制造学校,源于1941年建立的太行工业学校(1949年更名为华北兵工职业学校)。河北省纺织职工大学前身是1980年建立的石
2、家庄纺织工业职工大学。河北纺织工业学校的前身是成立于1912年的直隶甲种工业学校。1996年以来,学校紧紧抓住院校合并的历史机遇,提升办学实力;以高等教育大众化为契机,扩大办学规模,建成新校区,为学校发展搭建了新的平台。始终坚持学校发展与国家要求、人民需求、学生成才的一致性;坚持阶段性发展目标与总目标的一致性;逐步形成了明确的办学理念、办学原则和发展战略。总结历史经验,汲取现实营养,根据未来需要,凝练了“进取、协作、奉献”的学校精神和“兴业、尽责”的校训,形成了“宽宏、积极”的校风,成为学校发展的精神动力和价值追求。面向未来,河北科技大学秉承“致力于人的全面发展,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3、办学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建设特色鲜明的全国一流大学为目标,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努力提升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能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发展、建设、管理的根本准则,是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第三条学校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河北科技大学,简称河北科大;英文名称为Hebei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英文缩写HEBUSTo域名为WWW。学校注册地址为石家庄市裕翔街26号。学校视发展需要,经
4、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学校的基本职能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第七条学校办学方针为以人为本、育人第一、特色立校、和谐发展。第八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
5、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九条学校坚持规模化培养和个性化教育相结合,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善于合作、甘于奉献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十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大力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院、专业招生比例。第十一条学校学科与专业主要涵盖工学、理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医学、教育学、艺术学
6、等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严格的保障体系,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第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并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建立完善的评价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适应、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搭建国内外发展平台,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第十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七条学校在办学实践中形成并应长期遵循的办学原则:(一)以
7、准确把握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律为基础,保持阶段性目标与办学方向的一致性,实现发展的最短路径选择;(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办对学生最好的大学为基本理念,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员工办学;全校凝心聚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三)以先进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为抓手,坚持文化育人,引领师生共同建设和谐而有活力的大学文化,以文化建设承载和凝聚共同价值追求,维护学校发展的合力与动力。第十八条校务公开是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形式。学校构建完善的校务公开制度体系,保证教职员工和学生必要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第二章学生第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条学生在
8、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
9、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服从学校管理。第二十二条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协调好校内外资源,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10、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为在学习、生活和创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章教职员工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第二十八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
11、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和申诉;(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岗位聘用合同、聘用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五)遵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六)服
12、从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安排。第三十条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按岗位特点对教职员工进行分类管理,健全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培训、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教师应具备正确的政治方向、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和仁爱之心,并应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师在全部的从教活动中,应始终坚持教书育人的理念,以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心灵,以学术造诣启迪学生智慧。学校积极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创造条件,充分尊重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领域的劳动。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第一标准,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
13、依据。第三十三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有教育的责任。以身作则,传递学校的教育理念应成为基本原则,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管理知识、专业技术能力应成为基本要求。第三十四条学校把关心教职员工身心健康,改善教职员工生活条件、生活环境,提高教职员工生活品质作为工作的重要部分。第三十五条学校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完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机制,为教职员工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三十八条学校建
14、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第三十九条学校聘请的校外教育工作者或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章组织与机构第四十条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
15、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
16、、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17、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第四十一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第四十二条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委会履行。第四十三条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校纪委书记由省纪委监委任命为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
18、委合署办公。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监督体系;(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四十四条校长
19、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重要人才政策。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20、。(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抓好德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和督导检查,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等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
21、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三)
22、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在依法办学的框架下独立行使职权。第四十七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员应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年龄梯次要求。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有关方面代表及有突出学术创建和潜力的学生作为特邀委员。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相关工作。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等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统筹相关工作。第五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
23、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一)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点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
24、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七)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和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第五十二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第五十三条学校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
25、,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其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五十四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上级学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研究生会秘书长由团委专职干部担任。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五十五条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五十六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教学院部、教辅科研、后勤校产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的授
26、权,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第五章学院第五十七条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的职权是:(一)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要求与自身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二)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三)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四)负责办学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八条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
27、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第五十九条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28、(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第六十条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六十一条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六十二条学院
29、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第六十三条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第六章外部关系第六十四条学校举办者及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资金,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利益,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学校接受举办者管理、监督和评估。第六十五条学校主动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形成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体制机制。第六十六条学校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是由热心高等
30、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宜提供咨询建议。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依规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凡在河北科技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均是学校的校友。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体现者,是学校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法依规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依据相关政策,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程序,可对特定
31、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第六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措事业发展资金。第七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第七十二条学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绩效预算管理制度、内部财会监督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七十三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所有、统
32、一管理、分级使用的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学校依法维护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七十六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活动和便利师生生活的校园。第八章校庆、标识、校歌第七十七条学校举办教育的初始时间为1912年,高等教育的举办元年为1956年。1956年6月6日为建校日,每年6月6日为校庆日。第七十八条学校以河北科技大学形象识别系统为依据,规范使用学校标志、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校徽、校标、校旗等。第七十九条校歌为忠诚与光荣。第九章附则第八十条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第八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学校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办学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四)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本章程的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第八十二条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