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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进一步做好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增强政府婴幼儿照护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决定组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加强专家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被省卫生健康委聘请,纳入专家库,为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指导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活动,专家提供评审、指导、咨询等服务。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
2、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参与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系统管理及专家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第二章选聘标准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社会公信力高,廉洁自律,能够独立、客观、认真、公正、实事求是地履行专家职责;(三)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发展动态,熟悉本部门本行业政策法规;(四)热爱婴幼儿照护事业,愿意从事并能胜任本领域有关工作,积极参与和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省卫生健康委委派的工作;(五)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特殊技术技能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则上不超过70周
3、岁;(六)能够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监督管理;(七)无违法违纪等信用不良记录,无被取消专家库入库资格等情形;(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选聘对象(一)婴幼儿照护相关领域(重点包括卫生保健、妇幼健康、早期发展促进、膳食营养、心理健康、安全救护、保育教育、综合管理等领域,下同)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社会影响力的中高层次人才;(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婴幼儿照护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熟悉婴幼儿照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人员;(四)省、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运营方管理层或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五)其他类婴幼儿照护相关领域相关专家。第三章专家选聘及管理第七条专家选聘(一)应
4、聘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书及成果等证明材料,并填写贵州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申请表(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经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审后,推荐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符合条件的省直各相关单位人员可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申报。应聘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对应聘人的专业能力以及是否符合入库条件进行评价,评价过程以及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三)经评价选聘为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专家的,纳入专家库管理,由省卫生健康委颁发聘用证书,服务管理期为3年。每届聘任期内,省卫生健康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或调整专家库成员,按程序开展
5、选聘。第八条评价与解聘(一)每年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对专家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二)专家聘期届满,连续3年评价均为“合格”以上的,可以续聘,颁发连聘证书,专家资格有效期顺延3年;聘期内,有两次评价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移出专家库。(三)专家如在聘期内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个人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可退出专家库。(四)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解聘处理:1.使用虚假材料应聘入库的;2 .有违法记录、开除公职或党籍、学术失范的;3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其他信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4 .在参加委派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索取相关单位或
6、个人好处的;5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或未按要求完成委托任务的;6 .其他不适合在担任专家的情况。第四章专家库使用第九条专家库组织机构专家库内设秘书处,成员由专家库专家产生,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人口与家庭处。秘书处在省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负责专家库发展规划、协调部署、活动研讨等相关事宜。第十条专家库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一)凡涉及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特殊情况下,因保密需要、专业要求高或涉及金额较大,库中专家不能满足需求的,可结合实际,经省卫生健康委批准采取特邀方式邀请库外专家参与。(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邀请专家库专家帮助开展工作
7、的,需提交申请至省卫生健康委,由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统一安排调配。(三)其他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需要统一使用专家库的,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统一安排使用。(四)选取专家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遵循回避原则,不能参加评审活动:1 .专家属于涉及评选项目单位人员。2 .专家与评选项目涉及单位负责人或主要相关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经济利害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3 .专家24个月内评选项目涉及单位有过聘用关系。4 .专家所在单位评选项目涉及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5 .专家与评选项目涉及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6 .评选项目涉及单位与专家存在利益竞争
8、或学术争议,在活动开展前针对专家主动声明提出回避的。7 .其他有可能妨碍咨询、监管评估公正性的情形。第五章专家权利及义务第十一条专家权利(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获取接受委托中合法合规的劳务报酬;(一)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指导活动;(三)自愿加入或退出专家库;(四)对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六)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七)专家提交专家库个人信息有权利得到保护;(八)有权了解所承担工作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第十二条专家义务(一)在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下,按要求完成委派工作任务。主要包括:1 .婴幼
9、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课题研究,为政府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2 .示范性托育机构等活动评审评选;3 .为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专业指导等服务;4 .相关行业规范编制等工作;5 .其他相关委托事项。(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三)坚持党的工作方针,不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政策导向相违背的言论,不发表不科学或有争议的观点和主张。(四)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科学、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如实反映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运用专业知识,依法依规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五)不得以专家库成员的名
10、义参加非省卫生健康委委派的各种活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六)对参加工作负有保密责任,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不宜公开的内容,自觉遵守本办法“第十条”回避原则。(七)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监督评估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八)本人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专家办反馈信息。(九)按要求参加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专家服务要求及报酬第十三条专家服务要求(一)专家应本着热心公益的精神,发挥专家优势,以人为本、专心专业、服务社会、彰显活力为服务宗旨,提供技术支持、专业指
11、导、政策咨询,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二)专家必须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相关工作。如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时,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三)专家勤勉尽职履行专家库职责,提出的建议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所提出的各项建议,仅供参考。如在实际工作中发生损失,除因专家建议确实严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其他一切责任和后果均自行承担,专家无需就所发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四条专家报酬由委托部门或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专家酬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健
12、康委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改正或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一)擅离职守的;(三)有收受被监管评估的从业机构财物或好处,或在服务对象单位报销有关费用的等违反纪检相关规定行为的;(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秘密、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信息的;(五)在开展指导咨询、宣传解读等工作时,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传播错误信息、作出有失科学公正的言论或结论,误导公众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从业机构有关人员勾结串通,提供虚假报告或
13、结论的;(六)未经省卫生健康委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开展业务等,影响专家库形象,或故意打压、刁难被监管评估单位的;(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起施行。附件贵州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申报表姓名出生年月性别1寸免冠照片粘贴处政治面貌职务职称毕业院校最高学历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手机电子邮箱工作年限在岗情况在岗退休所在单位单位电话传真单位地址邮编身份证号经常居住地或工作主要所在市(州)参加学术科研组织情况:个人简历(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从大学开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及部门专业领域职称/职务近五年婴幼儿照护相关主要工作业绩(获奖)起止时间工作项目名称(概况)主要业绩(获奖)本人作用主要论文或专著发表时间论文及专著名称发表刊物名称第几完成人受过何种奖励(提交奖励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个人意愿本人所填内以上容合法、真实,并自愿参加贵州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家库工作,自觉服从工作安排,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并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本人签名:年月日单位签字盖章签名(盖章):年月0